最高法、最高檢公布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無中生有」構成犯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根據《解釋》,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該《解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无中生有”构成犯罪

資料圖 製圖:宋溪

虛假訴訟罪針對“無中生有”行為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司法機關運用刑罰武器懲罰虛假訴訟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難,迫切需要出臺配套司法解釋。

於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共十二個條文,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的處罰原則、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轄的確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關於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如何界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指出,《解釋》明確,單方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

如存在真實民事法律關係,行為人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罪分單方欺詐和惡意串通

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

該負責人表示,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並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此外,民事執行程序亦屬於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採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此外,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的;在未作出裁判文書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等情形的,均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

關於管轄問題,《解釋》規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有利於偵辦機關及時調取和固定證據,同時避免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惡意干擾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審理;在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異地管轄,確保此類案件公正審理。

維護正常司法秩序 懲治虛假訴訟

最高法刑四庭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後,在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與此同時,部分個人和單位出於種種目的,故意捏造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意圖騙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牟取不正當利益。

在極少數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以達到幫助他人逃避合法債務、非法確認馳名商標、規避商品房或機動車限購政策等不正當目的,造成了惡劣影響。

此次頒佈的《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刑事司法工作實際,對於依法懲治發生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程序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瞭解到,由於虛假訴訟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因此根據規定,對2015年11月1日之前發生的,不能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對2015年11月1日之後發生的,如在《解釋》施行前已辦結,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如在《解釋》施行前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應適用《解釋》的相關規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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