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軌,丈夫捉姦後,毆打併逼男子寫下10萬元欠條,構成犯罪!


妻子出軌,丈夫捉姦後,毆打併逼男子寫下10萬元欠條,構成犯罪!

【案例】黃先生因為生意關係經常到外地出差,去年上半年開始,黃先生便感覺妻子對他的態度有些變化,直覺告訴黃先生,妻子可能有婚外情。一天,黃先生假借出差騙過妻子,實則暗地裡觀察妻子的行蹤,誰曾想第二天便發現妻子一身化妝打扮出了門。一路跟蹤的黃先生在某賓館門前,看見妻子與另一名陌生男子走了進去。這一幕讓黃先生氣憤之極,立馬打電話叫來了陳某某、封某兩人,告知此事後,三人決定一起去捉姦。

經過與賓館前臺的一陣溝通,黃先生三人找到了妻子所在的房間,並假裝清潔工敲了門,開門的正是那名陌生男子何某,三人一擁而入將衣冠不整的何某進行毆打一通。暴力逼迫何某簽下了一張10萬元的欠條,還將何某隨身攜帶的500現金以及金項鍊、手機搶走。而後,被打至輕微傷的何某將其三人告至法院。

妻子出軌,丈夫捉姦後,毆打併逼男子寫下10萬元欠條,構成犯罪!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關於黃某、陳某、封某三人暴力逼迫何某寫下欠條的行為,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存在爭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妻子出軌,丈夫捉姦後,毆打併逼男子寫下10萬元欠條,構成犯罪!

筆者同意黃某、陳某、封某三人構成搶劫罪,主要理由如下: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均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兩者本質區別就是取財的手段不同。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以強行奪取何某財物為目的對其實施毆打,並對何某隨身攜帶的財物進行奪取後進而要求其寫下欠條,否則不能離開。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壓力不得已而寫下欠條,其行為更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妻子出軌,丈夫捉姦後,毆打併逼男子寫下10萬元欠條,構成犯罪!

黃某、陳某、封某三人基於捉姦的意思,當場對何某實施毆打,致何某輕微傷,如果沒有後來逼寫欠條和搶奪何某財物的行為,三人均不構成犯罪,至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逼何某寫下欠10萬元的欠條的行為讓三人涉嫌搶劫罪,殊不知《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被暴力逼迫寫下的借條,即使告到法院也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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