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最高法典型案例:無藥品經營資質掛靠醫藥公司從事經營,構成犯罪


最高法典型案例:無藥品經營資質掛靠醫藥公司從事經營,構成犯罪

陝西李某某等非法經營案

  1.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掛靠西安某醫藥公司,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李某某將非法購進的藥品存放於其租賃的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三處民房內,後加價銷售給藥店、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西安市某診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受僱於李某某負責管理庫房藥品發放、記賬,幫助其銷售藥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機關在李某某租賃的民房內查獲大量未銷售的藥品及銷售賬本。經鑑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經營藥品的金額共計1638萬餘元。


最高法典型案例:無藥品經營資質掛靠醫藥公司從事經營,構成犯罪


  2.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8年)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為經營負責人,聯繫掛靠單位、租賃房屋、購買藥品、僱用並指使他人對外銷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僱於李某某,負責藥品收發、記賬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藥品依法予以沒收。

  3.典型意義

  食藥安全監管要嚴把每一道防線,不僅要嚴管生產環節,維護生產秩序,保證食品、藥品質量,還要嚴管流通環節,維護流通秩序,打擊非法經營等行為。藥品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專業性強,風險性高,加強藥品經營許可監管,嚴管流通秩序,對保證藥品安全亦尤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經營一案是發生在藥品流通領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採取掛靠有經營資質企業的方式,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從2009年至2017年案發,無資質從事藥品經營達8年之久,經營行為長期脫離監管,銷售金額達1600餘萬元,嚴重破壞藥品經營管理秩序,依法懲處各被告人,對有效扼制相關犯罪,具有積極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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