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王某发现两人偷情,吓走男子强奸女子并索要封口费……

案例分析|王某发现两人偷情,吓走男子强奸女子并要封口费1万元|


案例】男子王某酒后一个人在外面散步,不知不觉中他走到一个巷子里面,其看到一个男士(后来证实是刘某)骑着一辆电瓶车停在一户女人家(朱某)门口,男士下车后进屋,王某走到朱某窗口,听见里面传来女人呻吟的声音,王某故意将刘某的电瓶车推到,很快刘某出来并骑车走了。待刘某走后,王某敲了敲朱某的窗户,威胁朱某说如果她不开门,王某将会告诉朱某老公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朱某怕自己与他人偷情的事情被老公知晓,无奈将门打开,进屋后王某不顾朱某的反抗,将朱某强奸了。让人没想到到的是,在完事后,王某找朱某要10000元,否则还是要将这个情况告诉其老公,朱某无奈给了王某钱后希望王某不要声张。

「社会万象」王某发现两人偷情,吓走男子强奸女子并索要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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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朱某老公还是发现了朱某出轨的情况,将朱某痛打一顿,朱某被打成轻伤,朱某无奈报警。

刘某和朱某通奸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通奸行为法律本身并不调整,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通奸既不违法也不犯罪。但是如果已婚男女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了重婚罪。因此刘某和朱某的通奸行为不受法律调整。

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告发朱某出轨的为要挟,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强奸之后,还以告发出轨为由敲诈朱某1万元,1万元数额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罪,应该数罪并罚。

朱某老公家暴的行为如何评价?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朱某老公属于家庭暴力,将朱某打成了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朱某本身有错在先可以酌情罪对朱某老公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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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朱某与别人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行为却引发了外人对自己的强奸和敲诈勒索,而被老公知道以后,也引发了家庭矛盾,老公涉嫌故意伤害。总之,朱某真是得不偿失,一个美好的家庭就这样毁了。因此,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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