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借信心抑或靠行為?(2)


稱義:借信心抑或靠行為?(2)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羅馬書五章 1, 2節】

昨天我們看到兩段經文,創世記四1- 7及路加福音十八9 - 14,這兩段經文何等切合今天的情況!今天的人也一樣,一是希望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和得蒙接納,一是完全倚靠主耶穌和他所作成的工;前者是靠行為稱義,後者是憑信心稱義。許多人倚靠慣常上教會、慣常開口祈禱、做善事和參與各種服務;另一些人則倚靠向神甫認罪,和做補贖聖事等,總之就是行為、行為、行為!這都是人的方法,是不蒙神悅納的。

讓我們翻到羅馬書和加拉太書,看看使徒保羅在稱義這問題上有何教導。請細心查考以下各處經文,留意每處經文均清楚指出我們是憑信心,而非靠行為稱義。

羅馬書三20-22、28和四5,並比較使徒行傳十三38-39;以弗所書二8-10和提多書三5。

加拉太書二16,三6-8、11、13-14、22、24和26。

人為什麼不能靠行為稱義的三個原因

因為人的本性和行為都反映出人有罪,因此,我們根本沒有能力做出任何善行,可蒙一位完全聖潔的神所悅納。 翻閱以賽亞書六十四6,和比較加拉太書三10以及雅各書二10。我們若要靠行為和遵守律法得救,我們就必須完完全全地謹守全部律法。但我們根本不可能做到!“我雙手所作的工,根本不可能滿足你的律法要求……”即使我們由此刻開始做到,過往的罪又怎麼辦?──傳道書三15

因為我們若能靠行為稱義,那麼,基督的降世、受死和流血便完全是多餘的。 在加拉太書二20,我們讀到“他是愛我,為我捨己”。他為揹負我們的罪,甘願死在十字架上。請繼續讀第21:如果我們根本不用基督揹負我們的罪,“基督的死便是徒然”。要是我能靠守律法和行為稱義,又何需主耶穌為我受死?──比較加拉太書五2和4。

因為靠行為稱義是完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與神的屬性相違。 試想像有兩位年青人。一個是在完全不認識神的家庭中成長,自小就從父母那裡學曉做各樣壞事。另一個則是在一個敬畏神的家庭中成長,父母自小就教導他要愛主。如果人是靠行為稱義,那麼他們二人,哪個被稱義的機會較大? 明顯是後者。這豈是一個公平的方法嗎?不,這當然不是神的方法。


思考應用:

1. 感謝父神白白的救贖宏恩,我們不需要憑藉身份、地位、行為來賺取救贖,而是隻憑單純信心就可以得著!

2. 因信稱義的真理對我的行事為人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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