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再错,自食恶果——长春交警双阳大队四中队3月10日查处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2020年3月10日15时5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双阳区南岭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无人伤。四中队接警后迅速派警前往现场处置。现场处警过程中,民警发现吉Axxx2学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现场控制刘某并对刘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刘某呼气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随后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刘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

一错再错,自食恶果——长春交警双阳大队四中队3月10日查处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一错再错,自食恶果——长春交警双阳大队四中队3月10日查处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一错再错,自食恶果——长春交警双阳大队四中队3月10日查处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经过公安交管系统查询确认,刘某曾于2017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属于无证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内拘留。刘某一错再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的当中。

一错再错,自食恶果——长春交警双阳大队四中队3月10日查处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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