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送一”未兑现 超市赔款还道歉

“我在辖区某知名超市购买标注为‘买一送一’的品牌牛奶两箱,但结账时,超市仍按照两箱牛奶的价格收费……”去年5月10,市民李女士向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了某知名超市,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欺诈。

接件后,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并当即介入调查。“李女士于5月5日在该超市选购牛奶,在货架上,一品牌牛奶明确标注参加‘买一送一’活动,购买两箱单价为40元的牛奶只需支付一箱的价格。因此,她购买了两箱该品牌牛奶。但在结账时,收银小票上明确显示,两箱牛奶共计支付80元,并未享受‘买一送一’的活动价格。”该局消保股工作人员介绍,超市方面解释,“买一送一”活动时间为5月1日至5月4日,即“五一”劳动节放假期间。因超市工作人员失误,在活动结束之后未将活动标牌撤下,导致消费者对价格产生误解。超市同意退还多收取费用4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超市作为经营者,在活动结束后应当撤下活动标牌的情况下,未及时撤下仍然以活动价格标注商品,对消费者的购买造成误导。以虚假的优惠价格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顺庆区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超市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规定的情形,虽牛奶价格不足500元,但经营者应当赔偿500元。

经过该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普法教育,超市方认识到了该行为存在的问题,当即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现金。(今日顺庆 黎涛)

来自今日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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