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單親母親送養孩子,賺了筆“營養費” 男子因拐賣兒童罪獲刑5年

幫送養人和領養人搭線,收了筆“中介費”,3月9日上午,蕭山區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

  3月9日上午,蕭山區法院通過法院、檢察院、看守所三方遠程視頻的方式,對該案進行庭審。

  2012年,剛滿20歲的小美(化名)在打工期間與同居男友阿勇(化名)生育一名男嬰。孩子出生後,兩人矛盾越來越多,次年6月,小美和阿勇分手,小美帶著孩子到杭州,投奔以前打工認識的朋友趙某某。

  因經濟拮据,小美難以獨自撫養孩子,便向趙某某說出將孩子送養他人的想法。趙某某規勸未果後,幫小美租了一間房子暫住,然後開始幫她留意周圍有收養想法的人家。後來,趙某某聽說老婆遠在安徽的遠房親戚李某、劉某夫婦有這個想法,便輾轉多名親友聯繫到了他們,電話約定了見面事宜。

  “我們夫妻倆不能生育,家裡已經抱養了一個女孩,可心裡還是想要個兒子。”據瞭解,李某、劉某夫婦得知消息後,馬上聽從趙某某的安排,從安徽乘坐大巴到達杭州。

  2013年7月7日,李某、劉某夫婦來到小美租住的小區住所附近,確定嬰兒健康後,從趙某某手中接過了孩子。同時,李某、劉某夫婦按照趙某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萬元“營養費”。其間,小美一直沒有出現,僅在事後從趙某某處收到1萬餘元。

  2018年5月,機緣巧合下,小美和阿勇又有了聯絡。一開始,小美聲稱孩子被寄養在外省親戚家,路程太遠不方便見面。兩人複合後,小美才將孩子已經被她送養的事說出來。在聯絡趙某某未果的情況下,阿勇報了案。2019年8月22日,趙某某被依法逮捕。

  蕭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他人子女,向收養人索要4萬元,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拐賣兒童事實,根據其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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