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退息”

不知怎的,有关各种贷款退息业务的推广一下就铺天盖地了。我起初琢磨着,是不是新颁布了有关清退利息的行政法规,但是在法律库里检索也没有发现。

如是疑惑了几天,恰巧有个街面的老朋友来咨询。他拿出自己收集的各种“退息教程”,说他想开展这个业务,问我什么意见,于是有这机会了解和研究一番,然后“恍然大悟”。

没有什么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催收行业转向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退市,催收从业人员纷纷倒戈,转而替债务人追讨不合法利息。这事乍看也算好事,却可惜在“操作手法”上。他们层层分包分工分润,到债务人手上的只剩下40%了。

原本不情愿写标贩专业性的文章,写来写去都无非常识,但借着这个缘起,就把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整理一下:

1.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

2.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36%但是超过24%的部分,已经支付的无权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有权不支付;

3.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4.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已经支付的不超过36%无权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有权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有权不支付。

以上已经穷尽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问题,并没有很复杂。所谓的“退息”业务也就是针对两种情形:

1.借款本息已还清,但是支付利息超过了年利36%,追讨超过部分;

2.借款本息未还清,但是已支付本息总和达到按照年利24%计算期满后应当支付本息总和的,剩余未还本金不再偿还,也不再支付利息。

除了这两种情形,便多是依靠恶意投诉胁迫退还的路数,大体还是催收那一套。“可以退”“可以操作”“可以办理”等看着神秘且干脆字眼的所谓“退息”,实则是一个法律上不当得利返还的纠纷。只是在倒戈的催收从业者那里,明明合法的救济途径又蒙上了胁迫的色彩。

2020.3.13


所谓“退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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