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引擎蓋上哭,要敢去法庭上拼——按“鬧”分配,法律何為?

不要在引擎蓋上哭,要敢去法庭上拼——按“鬧”分配,法律何為?

近日,西安“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熱傳。

事件的起因,是因一研究生學歷的女子在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購買了一輛新車,但還沒開出4S店院子,就發現車輛發動機存在漏油問題。多次交涉後,4S店給出的回覆是: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更換髮動機。女子被逼無奈,到店裡維權。

於是,就出現了網絡上熱傳的視頻

經網絡熱傳以後,此事已引起多方重視。

目前,奔馳官方也已經發表聲明,“力求在合理的基礎上達成多方滿意的解決方案”;“@西安發佈”亦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利之星”立案調查,責成儘快退車退款。

至此,經過此番“大吵大鬧”,車主當初“退款或換車”的訴請,應該能夠實現。此事,當然也應能告一段落。

從廣大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這應該是一起“成功”的維權案例了。

只是,這樣的維權,又戳中了一個明顯的法律痛點——因為,這好像又是按“鬧”分配的結果。

更不代表,未來,遇到這類事件,大家可以複製或效仿。

為什麼這麼說?

這起事件,首先應該確認清楚的一個事實證據,當然應該是:汽車漏油問題。

作為非汽車專業技術人員,我想,至少應該考慮的幾個問題是:確定是不是在漏油?在4S店的院子裡漏了多少油?哪個部位在漏油?是加油不當漏油,還是機器本身故障漏油?是否為螺絲鬆動,或少放必要小組件而至漏油?這是簡單就能解決的小問題,還是要經過大修才能解決的大問題?……

而網上熱傳的事實資料,主要是涉事女子事後坐在車上維權的錄像,以及雙方事後交涉的錄音。並未看到任何漏油問題本身的任何照片或者視頻錄像。

該事件,該走什麼樣的維權途徑?

為處理此事件,女車主聯繫過多個部門,打過工商管理部門電話,打過110電話,還要求儘快見該汽車銷售公司的主管領導。

消費者與商家產生糾紛後,與商家協商解決,向消協、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相關部門組織調解,這都是可行的。

因為,這是一個比較便捷的途徑,當事人的前期成本少,動用的主要是國家公共行政資源。

但是,這並不是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就此事件做出強制性的實質裁決;更不能認為,工商部門一次沒調解成功,一定要再次或者反覆做工作;110出警過後,還要反覆出警!

我們的公共行政資源是有限的,應該把它運用於最需要的地方。

而此,是民事糾紛。

該汽車銷售公司的主管領導是否一定要和涉事車主親自見面商談呢?

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難不成,你在淘寶買了假貨,一定要馬雲和你見面理論?

消費者和商家產生爭議之後,除了可以請求消協、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之外,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來維權。

值得注意的是,車主好像還未正式訴諸於司法訴訟途徑。

這是為什麼呢?

這裡,也可以簡單瞭解一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的性質。

我們知道,一般買賣合同,應該基於平等主體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但是,對於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我們國家特別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家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其性質,有些類似於勞動法規,也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裡,又體現出了國家干預的特徵:對弱勢一方以更多保護,對強者則要高標準。

不同的是,我國的勞動法規的完善程度,的確要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可比。

而這,並不是說,消費者,特別是對於汽車消費者來說,司法訴訟的維權途徑一定很難成功。

可以舉一個新近有代表性的例子來說明:

2017年11月,浙江曾出現過一例與購買新奔馳車有關的案例:杭州一王姓女士花65.8萬元從一4S店購得一輛進口奔馳CLS轎車,後來發現輪胎和輪轂等被更換。開始,王女士要求4S店將輪子重新換回原廠件,並賠償5萬元,4S店並不同意。協商無果後,車主決定起訴4S店。結果,法院判決4S店不僅要退回購車款及服務費等,另外還要賠付三倍購車款,全部款項合計近270萬元!(詳見(2017)浙0108民初4434號判決書)。

2018年8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詳見(2017)浙01民終8765號判決書)。

這,確實是一個可資借鑑的案例,也是一個依法依規走訴訟途徑維權的案例。

誠然,依法訴訟的維權之路,可能不及大吵大鬧之類的維權來的更及時或更經濟。

但,不得不說的是:

按“鬧”分配,還是少一些好——畢竟,其造成的社會成本有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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