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引擎盖上哭,要敢去法庭上拼——按“闹”分配,法律何为?

不要在引擎盖上哭,要敢去法庭上拼——按“闹”分配,法律何为?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事件的起因,是因一研究生学历的女子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还没开出4S店院子,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多次交涉后,4S店给出的回复是: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更换发动机。女子被逼无奈,到店里维权。

于是,就出现了网络上热传的视频

经网络热传以后,此事已引起多方重视。

目前,奔驰官方也已经发表声明,“力求在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多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西安发布”亦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至此,经过此番“大吵大闹”,车主当初“退款或换车”的诉请,应该能够实现。此事,当然也应能告一段落。

从广大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是一起“成功”的维权案例了。

只是,这样的维权,又戳中了一个明显的法律痛点——因为,这好像又是按“闹”分配的结果。

更不代表,未来,遇到这类事件,大家可以复制或效仿。

为什么这么说?

这起事件,首先应该确认清楚的一个事实证据,当然应该是:汽车漏油问题。

作为非汽车专业技术人员,我想,至少应该考虑的几个问题是:确定是不是在漏油?在4S店的院子里漏了多少油?哪个部位在漏油?是加油不当漏油,还是机器本身故障漏油?是否为螺丝松动,或少放必要小组件而至漏油?这是简单就能解决的小问题,还是要经过大修才能解决的大问题?……

而网上热传的事实资料,主要是涉事女子事后坐在车上维权的录像,以及双方事后交涉的录音。并未看到任何漏油问题本身的任何照片或者视频录像。

该事件,该走什么样的维权途径?

为处理此事件,女车主联系过多个部门,打过工商管理部门电话,打过110电话,还要求尽快见该汽车销售公司的主管领导。

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后,与商家协商解决,向消协、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组织调解,这都是可行的。

因为,这是一个比较便捷的途径,当事人的前期成本少,动用的主要是国家公共行政资源。

但是,这并不是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就此事件做出强制性的实质裁决;更不能认为,工商部门一次没调解成功,一定要再次或者反复做工作;110出警过后,还要反复出警!

我们的公共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应该把它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

而此,是民事纠纷。

该汽车销售公司的主管领导是否一定要和涉事车主亲自见面商谈呢?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难不成,你在淘宝买了假货,一定要马云和你见面理论?

消费者和商家产生争议之后,除了可以请求消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之外,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好像还未正式诉诸于司法诉讼途径。

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也可以简单了解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性质。

我们知道,一般买卖合同,应该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产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但是,对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我们国家特别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性质,有些类似于劳动法规,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里,又体现出了国家干预的特征:对弱势一方以更多保护,对强者则要高标准。

不同的是,我国的劳动法规的完善程度,的确要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可比。

而这,并不是说,消费者,特别是对于汽车消费者来说,司法诉讼的维权途径一定很难成功。

可以举一个新近有代表性的例子来说明:

2017年11月,浙江曾出现过一例与购买新奔驰车有关的案例:杭州一王姓女士花65.8万元从一4S店购得一辆进口奔驰CLS轿车,后来发现轮胎和轮毂等被更换。开始,王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协商无果后,车主决定起诉4S店。结果,法院判决4S店不仅要退回购车款及服务费等,另外还要赔付三倍购车款,全部款项合计近270万元!(详见(2017)浙0108民初4434号判决书)。

2018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17)浙01民终8765号判决书)。

这,确实是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也是一个依法依规走诉讼途径维权的案例。

诚然,依法诉讼的维权之路,可能不及大吵大闹之类的维权来的更及时或更经济。

但,不得不说的是:

按“闹”分配,还是少一些好——毕竟,其造成的社会成本有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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