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保減免政策細則

據青海省人社廳消息,結合青海實際,出臺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青海省社保減免政策細則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徵全省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正常徵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徵收全省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正常徵收。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費部分),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後,可緩繳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結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參加社會保險大型企業名單》(見附件),請各地根據名單區分大、中、小、微型企業,辦理減免。無法確定類型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起變更申請。

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醫療保障局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圍繞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目標任務,制定實施細則,細化任務分工,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六、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單位)應按月如實進行參保繳費申報,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七、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範圍、時限落實社會保險費減免工作,不得擅自調整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適用範圍,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

八、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督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青海省大型企業的劃型名單:

青海省社保減免政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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