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常識高頻考點總結(一)

今天起我們一起來盤點一下公務員考試中常識的那些高頻考點們吧!


公考常識高頻考點總結(一)


法律常識高頻考點(一)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適用時平等,立法時不平等。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只有這三個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該句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則,為刑事訴訟法的原則。


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滿 16 週歲;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醉酒的人。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滿 14 週歲的人;精神病人。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 14 週歲不滿 16 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已滿 14 週歲不滿 18 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 75 週歲的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我國刑法將自然人分為 14、16、18 三個年齡段,不滿 14 週歲不負刑事責任,14 —16 週歲僅對八種嚴重行為擔責,16週歲以上對所有的犯罪承擔刑責,18 週歲以下(未成年)量刑時應當從輕或減輕。

2、單位

為了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 處罰原則:

(1)雙罰制。

(2)單罰制:只罰負責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間接故意:明知+有意放任。

2、犯罪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2)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

區別: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過於自信是指預見到但是輕信能避免。注意區別,意外事件是指客觀上無可能預見、沒有預見的可能性。

(三)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不是所有的社會關係都受法律保護,比如:友誼、愛情。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指具體的人、物質表現。不屬於要件,犯罪客體是指抽象的社會關係。

(四)犯罪客觀方面: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行為、結果和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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