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離我們遠嗎?省高院對尋釁滋事罪作出量刑意見

尋釁滋事罪案例:

1、微信留言辱警,構成尋釁滋事罪。2名警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重傷犧牲。而微信平臺上,一位網民在微信群內發佈“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佈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被以尋釁滋事罪刑拘。

2、網上發文失察,構成尋釁滋事罪。媒體人秦某某,受託寫了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3、網上洩憤,尋釁滋事罪。洪某,系“錢寶網”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錢寶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群“備用防走散旅遊”發佈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衝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為。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尋釁滋事離我們遠嗎?省高院對尋釁滋事罪作出量刑意見

省高院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尋釁滋事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尋釁滋事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者惡勢力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刑法學者認為,從功能主義角度而言,此罪的存立是為了彌補其他罪名的打擊不足,作為一項堵截式的罪名予以兜底適用。但也正因為其兜底懲罰的功效,尋釁滋事與此前的流氓罪一樣成為在司法中常被濫用的口袋罪。實踐中,因不斷上訪、在網上發帖、在公共場所塗鴉等行為而構成“尋釁滋事”,並因此獲刑的極端案件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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