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疫情影響,在家不能復工的時間劃入年假,這樣做合理嗎?

Lx9997


怎麼說呢,要看各個公司的情況了,說一下個人觀點,本人在杭州上班,年後在家辦公三個星期,二月最後一個星期才去公司上班的,2月1日、2月2日屬於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應該給正常工資,2月3日至2月16日屬於未復工期,如果能遠程辦公,應該給予正常工資,如不能遠程辦公可以安排調休/年假,2月17日至2月21日屬於復工期,如能遠程辦公的應該給予正常工資,不能遠程辦公的應該有公司統一安排週六或週日安排補班,不然不予發正常工資,總得來的得看每個公司的情況吧,有的公司稍好一些,可以正常發放工資,有的公司效益不好,老闆也就只能發放基本工資,也有的把在家的時間算成調休或者年假。


小小冬瓜


不能復工是因為受影響!公司要求不復工的時間劃入年假!那就要看站在誰的角度講了。

站在公司的角度的話。

你沒有上班沒有勞動,他不可能按正常的工資發給你啊,因為你沒有幫公司創造收入,所以他把這些時間劃入年假,那麼在你放假這段時間。他就可以減小工資的支出。畢竟受到疫情的影響很多公司的損失蠻大的。

站在你的角度的話。

你是因為疫情的影響沒有辦法出去上班,而不是你不想去上班,所以你理所當然的認為,在國家要求不能復工的情況下,公司是要正常的給你發放假期間的工資。

其實來說,這樣沒有那一邊不合理。畢竟每個人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問題!當然會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其實,站在疫情防控來講,公司和員工都應該互相理解一下。公司最起碼不能一刀切,讓員工在放假的期間一點收入都沒有!員工也不應該要求公司給個帶薪休假,因為你畢竟沒有產出肯定就沒有收入!這個只能是和公司協商了!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歡迎各位補充,可以評論區留言,歡迎大家關注、轉發,如果有幫助幫忙點個贊!謝謝大家支持! 我是答疑!非所問。


答疑非所問


你好,因特殊時期,這種方式在未復工前人社部也明確出這一點,需要企業和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安排。

根據人社部發布上述問題有明確的指導,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如果使用帶薪年休假,那麼工資自然是按照正常提供勞動來計算了。

首先北京人社局指出,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如果涉及到待崗期間工資怎麼發?——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沒上班發放生活費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如果用完各類休假了,還是無法復工或返崗的,工資怎麼發?上述意見明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各地生活費最低標準不一致。其中,北京規定,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陝西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如果在隔離期工資怎麼算呢?

人社部發布上述意見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企業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意見還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瞭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根據人社部文件明確因疫情延期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使用年假或其他福利假。


其實這種情況對員工和企業來說都受損,企業不生產也需要付廠房租金、給員工交社保等等,涉及影響大的行業如餐飲和娛樂、影院等等,根據網絡消息以上影響大的行業有幾家宣佈遣散員工,運營出現問題,其實無非是資金鍊跟不上。

所以建議員工和企業在這特殊時期相互理解。

如果喜歡請點贊+關注相互交流學習。等你👏


職場—成長記


搞照國家公司法規定各單位的【職工帶薪年假條例】規定的,公司生產和其他的工作情況,統籌安排職工休假,單位公司必須要給職工日薪資增長按300%薪資帶薪的計算的,疫情之間單位生產公司內住宿吃飯全部都隔離。一樣上班都要計算帶薪資的國家補貼。





國外北漂生活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遇員工因疫情嚴重無法返工或者單位出於安全考慮決定推遲復工時間,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倡導、引導或建議員工按以下假期安排處理:

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

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單位的福利年休假、員工存在的倒休假。法定年休假期間以及倒休期間,單位應正常支付員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年休假期間工資按照單位規章制度進行工資支付。對於員工不服從假期安排的,單位可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電子郵件、快遞等方式明確通知員工單位的假期安排,特別提示要留存好相關錄音原件、電子郵件、微信溝通記錄、快遞詳情單及查詢回執等上述相關證據。

個別單位提出,鑑於員工在節前節後已經預先休完了2020年度整年的年休假,建議也可以嘗試與員工協商預先使用2021年度的年休假,因該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理論爭議,故建議如果執行該操作,務必須簽署明確的專項協議,確定該操作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但仍須知,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對於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休完的年休假,如員工中途離職,則經過折算後員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數不再扣回。

事假:

建議單位可以引導員工休事假,原則上事假期間單位可以不為員工發工資,但是單位對於事假期間工資另有約定的,如個別福利較好單位規定一定天數的帶薪事假,需要按照單位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操作。

病假:

人社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但對於員工因其他原因產生身體不適的,建議單位引導員工休病假,提交病假條,並按照各地的規定對員工支付病假工資。

待崗:

如果企業並未達到停工停產的嚴重程度,單方通知待崗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風險,員工可能會通過仲裁主張補發工資差額或者以單位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按約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辭職,從而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N的補償金,故建議企業與員工採取協商一致方式安排員工待崗,企業與員工簽署待崗協議,並約定待崗期間的工資標準。

優先休假、事後補班:

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安排員工先休假,待復工後再要求員工進行補班。

在家辦公:

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對於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的工資,如果單位與員工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單位應該按照員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上述假期中僅年休假及倒休部分系單位可以單方安排的假期,對於事假、病假、待崗、補班等措施,單位適用的前提系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單位的要求,且單位可能面臨員工依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被迫解除。同時,對於協商一致的員工,單位需注意保留好與員工協商一致的相關證據,例如微信、電話、郵件溝通記錄原件,避免因證據留存不足產生糾紛時,單位陷入被動。


記得我好


我覺得合理,但是劃入的時間也只有5天時間。受疫情的影響,我們在家不能復工的時間已經有二十多天了,只能說二月份劃入5天年假,就讓我們還有些工資扣五險一金,還可以剩點留作伙食費。

我們公司是按照國家規定做滿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享受5天年假,做滿3年享受3天探親假,我們二月份可以抵8天,加上部份技術獎,還是可以夠一個月的生活開支。


明月崩滴崩


其實這樣做是無可厚非的,國家也是這樣鼓勵的。

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

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

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

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

各類假。

就是說如果你不能及時復工,也不能夠居家辦公的話,那麼企業是可以優先與你協商

使用年休假的,這並不違法,也不違規,比較現實的選擇。

為什麼呢?因為你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意味著你在此期間沒有上班的話,工資也是

會照常發放的,按正常提供勞動來發放工資,工資不會因此而變少。

北京人社局指出,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

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疫情之下,很多企業營業收入減少,經營比較困難,所以職工應該考慮企業的難處,

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也是比較合理的選擇。要知道如果企業倒閉了,連工作都沒有

咯。


人間666


我認為不合理。

首先2月7日,人社部等部門發文明確,上述情況下,如企業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應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人社部還指出,如果企業符合復工規定,而職工經勸導不復工,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不能按期到崗,可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國內多省份已陸續延遲了企業復工時間,多數規定2月9日前不得復工。距離開工日僅剩3天,可以預見的是,許多職工依然無法按期到崗,或企業無法按期開工生產。

針對這一問題,人社部等部門2月7日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

《意見》提出,職工因疫情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因疫情不能開工生產的,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企業如果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則要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意見》提出特殊時期要“共克時艱”,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用完各類假期仍不能復工的,按規定支付工資

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如果職工“用完”了各類休假還是不能正常上班,該怎麼辦?

《意見》明確,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為一個月)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一般為一倍工資);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則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不過,部分如餐飲、旅遊等行業的企業,可能受疫情影響而陷入生產經營困難。對此,《意見》提出,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以減輕企業的資金週轉壓力。

對於因隔離而無法工作的職工,《意見》要求企業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企業要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此外,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意見》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可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如果企業符合復工的相關要求,可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如果職工不願意復工,企業工會應及時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針對要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而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意見》要求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意見》還要求,在此期間,職工受疫情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原單位。


農民李元霸


其實這樣做是無可厚非的,國家也是這樣鼓勵做得。

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就是說如果你不能及時復工,也不能夠居家辦公的話,那麼企業是可以優先與你協商使用年休假的,這並不違法,也不違規,比較現實的選擇。

為什麼呢?因為你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意味著你在此期間沒有上班的話,工資也是會照常發放的,按正常提供勞動來發放工資,工資不會因此而變少。

北京人社局指出,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疫情之下,很多企業營業收入減少,經營比較困難,所以職工應該考慮企業的難處,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也是比較合理的選擇。要知道如果企業倒閉了,連工作都沒有咯。


我的手機聽我的


兩方面分析;1,疫情影響復工,正常工作停滯,企業蒙受巨大的損失,是員工和企業都不願意發生的。把休息時間歸於年休假,也可說是人性化的舉措,因為企業性質不同,最好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2。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疫情期間無法正常工作,企業按規定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這一點說明,企業統籌安排年假是有法可循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