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2009年拆遷命案二審辯護詞

江蘇宿遷2009年拆遷命案二審辯護詞

於伏海

因拆遷條件談不攏,上訴人王馬玲及其家人屢遭拆遷人員的惡意騷擾和辱罵,終於,忍無可忍的王馬玲向拆遷公司的人揮起了菜刀。該案是全國首例“對住宅權正在被侵犯進行防衛”被法院認定是正當防衛的案例,曾在全國造成影響。2010年2月20日,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馬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一審判決後,王馬玲不服,遂提起上訴,江蘇省高院經過審理,認定吳曼琳犯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辯護詞(辯護人:於伏海律師,現執業於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接受王馬玲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王馬玲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律師會見了上訴人王馬玲,仔細閱讀了一審的全部案卷,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望法院採納:

第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八年有期徒刑明顯過重。

在八個壯漢和一個女人嚴重侵犯住宅權和人身權的緊急狀態下,呆在室內的上訴人只能採取先發制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才能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先發制人的目的只是不想讓對方侵犯到自己,即使出現本案的悲劇,也是上訴人所不希望發生的,因此,上訴人沒有任何主觀惡性。倒是本案被害人無數次地對上訴人的住宅和家人進行侵犯和恐嚇,其主觀惡性之深難以言表,上訴人面對惡勢力的步步緊逼得不到任何救助,於是在萬分危難的情況下走上自衛的道路。

本案發生的深刻社會根源是惡劣的房屋拆遷制度,上訴人及其整個家庭都是這一野蠻制度的受害者,如果用漫漫八年的牢獄之災懲罰一個同樣飽受禍患的上訴人,明顯有悖法律的公允和善良之宗旨。

不但如此,上訴人正當中年,女兒還未成年,母親相當年邁,八年的徒刑對上訴人未成年的女兒意味著長久得不到母親的關愛,而母親卻是為了保護女兒而遭此重罪;同樣,八年的徒刑對上訴人的耄耋之母同樣是可怕和殘忍的,因為正是她柔弱的女兒用無奈而正義的防衛保護她免受他人犯罪行為的侵害。總之,八年牢獄將會使這個遵紀守法的家庭不堪煎熬。如果用八年徒刑懲罰一個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暴徒,那是一種極大的不公,也是對法律善良和正義之宗旨極大的踐踏,同樣,如果用八年徒刑去懲罰一個只是為了保護自己和親人而沒有任何主觀惡性的善良人的時候,那更是一種極大的不公,也更是對善良和正義的法律極大的踐踏。

基於上述觀點,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本著保護良善體現公允的精神,本著對人權重要表徵之一的住宅權的高度保護,對上訴人作出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上訴人希望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第二,上訴人之所以認為法院應該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了上述理由之外,還有一點就是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

一審法院對此沒有予以認可,只是認為上訴人願意將自己交付司法機關。一審法院的說法有失偏頗。

無論是警方接到報警電話還是上訴人呆在原地不動等情況,都足以說明上訴人在對他人報警行為的追認下主動投案的意思。而且整個宿遷市不是很大,假若上訴人去公安局所在地投案,那走不出多遠就會碰上警察的到來,警察極有可能認為上訴人要逃跑,如此反而很難認定上訴人是自首,所以,呆在原地不動靜等警察的到來是更能體現自首的行為。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對自首作出的過於狹窄的解釋是非常有害的,因為,我們知道,社會各界對此案非常關注,如果連呆在原地不動都不能認定為自首,那將來出現的涉嫌犯罪的人員會引以為戒,不再呆在原地等待,這種標本性的示範意義是相當可怕的,整個社會的刑事偵查工作將缺少一種讓涉案人員儘快歸案的先天的便利條件。不過,二審法院可以確保這種先天便利條件的繼續存在,那就是依法認定上訴人在案發地等待警察的到來是自首行為,並據此作出符合自首的公正判決。

第三,住宅權不只是一種住在房子裡的權利,這一權利的核心價值是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嚴重侵犯住宅權的行為與侵犯生命權別無二致,所以,上訴人的正當防衛行為即使稍有過當也因其保護的是與人的自由和安全關係最為密切的住宅權而另當別論,基於此,二審法院也應該通過更為公平的判決向公民傳達一種理念,那就是,嚴重侵犯公民住宅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將會遭受到法律最為嚴格保護的正當防衛行為。

本案被害人的行為可以說是極其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訴人針對他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如果得到法律的最大公正的保護和懲罰,那也可以向公民傳達一種理念,那就是,用於安身立命之住宅應該受到所有人的敬畏,嚴重侵犯他人住宅權的行為將會付出巨大的甚至是生命的代價,而法律不會為這種“付出”提供更多的保護,因為保護這種“付出”,就是對“惡”的縱容。鑑於此,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建議全國人大修改刑法第二十二條,確立公民對嚴重侵犯住宅權的行為採取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

第四,辯護人認為,王馬玲本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如果讓一個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的公民失去人身自由,那就等於讓所有公民失去反抗暴力和邪惡的自由,那就是所有人的不自由。之所以說王馬玲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是因為王馬玲一向遵紀守法,與人為善,尊老愛幼,與鄰和睦,沒有傷害過任何善良之人。

就本案而言,王馬玲也只是想趕走門外的那些可怕的拆遷人員,並沒有要傷害他們的意思,如果門外的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給王馬玲造成的恐懼和不安,能夠適時離開的話,那就不會有本案的發生。如果門外的拆遷人員不是為了希望從房地產暴利中分一杯羹,而是本著友好和尊重人權的原則去處理相關的拆遷事宜,那也就不會有本案的發生。

總之,無論從哪方面來說,王馬玲是正義的,門外那些人員是非正義的。當正義和非正義的矛盾很長時間得不到社會任何一個相關組織出來進行公平合理的調停時,正義往往會越來越弱,最終不得已揮出自衛一劍。

辯護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考慮民意,還王馬玲以人身自由,判決王馬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暫緩執行,只有當王馬玲在被關押十月之久重新恢復人身自由時,正義最終才能戰勝邪惡,民意才能得到最大安撫,法律之善良和公允才能得到根本上的彰顯。

第五,基於上述四點,上訴人可以在道義上賠償被害人家屬,因為家屬是無辜的,但是上訴人的賠償也應該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二十七萬對上訴人來說是個天文數字,法院判決這麼高的賠償數額無疑也是讓人們在正當防衛權利面前畏手畏腳,結果是助長惡人橫行之勢氣,不利於正義之匡扶。

更為重要的是,鉅額的賠償也會讓近乎崩潰的家庭限於危機之中。所以,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情況,作出與正當防衛相適應的民事賠償,上訴人認為賠償額度在十萬元左右較為公平,而且也能得到實際和有效的履行。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於伏海

本案終審宣判後不久,最高法院出臺關於認定自首的意見,將“案件發生後嫌疑人自己報警或者知悉他人報警呆在原地不動等待警察的到來”認定為自首。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的通知

法發〔2010〕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規範自首、立功的認定標準、查證程序和從寬處罰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為規範司法實踐中對自首和立功制度的運用,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規定,對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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