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的力度夠大嗎?

日前,《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印發,內容主要是兩項,一是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內容引用法條多,比較繞,看到不少解讀文章也雲山霧罩的,大部分認為力度很大,甚至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一步,真是這樣嗎?

其實拋開來回引用的法律條文,簡化理解的話,《決定》第一項內容其實就是對新法第44條中授權機關的具體化,第二項則是對八個試點省市建設用地審批權的大下放。

對於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8個試點省份而言,審批權改革力度確實夠大,試點期限內,轄區內的所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包括圈內批次轉用、單選項目農用地及基本農田轉用,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超過面積權限的土地徵收等,都由地方人民政府審批,不用再報國務院審批。

對於非試點省份而言,則用地審批權下放有限,只是把法律條文內的國務院授權機關等通過國務院文件加以明確,今後這些省份建設用地的各項審批權限實際如下:

1.城市圈內批次農用地轉用,省會城市和100萬以上人口城市由省級政府審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村莊、集鎮批次轉用可由省政府授權的設區市政府審批;

2.圈外單獨選址項目農用地轉用,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報國務院審批,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報省政府審批(由於耕地的80%以上劃入了永久基本農田,單選項目實際上很難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實際上絕大部分單選項目,特別是水利、交通等線性工程用地轉用還要報國務院審批)。

3.土地徵收不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耕地或超過70公頃其他土地的,要依法報國務院批准。

這麼看來,建設用地審批改革的力度還有很大的餘地,可以進一步把具體的微觀審批工作下放到地方,省和國家層面則重點把握宏觀和強化監管:鑑於規劃由省或國家審批,宏觀上確定了各地的建設用地範圍、規模和佈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又是由國家到省層層分解下達,明確了年度內地方建設用地的規模和範圍,因此,可以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具體審批和實施交給地市政府,地市政府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劃、年度計劃指標和法定程序法定標準審批用地;省和部主要審批宏觀性質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對各地建設用地審批情況進行抽查、核查、監管,各級分工負責,共同做好用地管理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