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下放”農村土地審批權、地方國土局稱是大利好

農村土地審批權“下放”了!

3月12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下稱“《決定》),主要把兩種審批權“下放”,一是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省、市、自治區;二是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權限“下放”到部分試點區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等。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牛鳳瑞告訴《華夏時報》記者,“現在(土地審批權)‘下放’是一個正確的方向,這是我國用地制度改革向前邁了一步,一個960萬平方公里的國家,土地審批集中在一個地方,很難實現優化配置,任何一個部門都不能管的這麼寬、這麼細。”

某縣國土局副局長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對於地方來說,這肯定是一個大的利好,最起碼可以縮短審批的時間。”

国务院“下放”农村土地审批权、地方国土局称是大利好

4個直轄市全是試點

關於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決定》指出,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關於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的審批,國務院設立了試點區域。徵收範圍包括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

不過,審批權限“下放”也是有前提的,《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並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託。

不會擴大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農村土地審批權限“下放”,對中國城鎮化發展會有什麼利好?對房地產市場會帶來什麼影響?對地方政府來說意味著什麼?

上海行政學院社會學教研部李寬認為,地方政府賣地並非“一本萬利”,而是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支農”等支出上;這一制度大大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緊張,使其得以全面推進城市建設。

豪宅研究院院長朱曉紅表示,以前地方政府只有做事的權力,沒有管事的權力,肯定是不行的,要把責任分解下去,土地審批權“下放”後,地方政府可能會加大新城鎮的建設力度,地方政府要做產業,就必須築巢引鳳,不光是住宅,還有產業園區等都需要一定的建築空間去承載。尤其對於中小城市來說,這是一大利好,未來農民進城較少到一二線城市,較多地進入三四線甚至更小的城市,因為特大、超大城市要限制規模,300萬以下人口的中小城市需要擴容。而這些中小城市又需要政策支撐,其中就包括土地政策。

不過,朱曉紅認為農村土地審批權的下方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會讓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再擴大。

牛鳳瑞表示,中國的情況是人多地少,需要加強管控,怎麼管控是一個大的問題,城鎮化建設用地在大幅增加,農村用地相應地減少,這一增一減,實際上就是土地的利益關係的重構過程,在制定土地政策的時候,不應該籠統地說農村土地,實際上農村土地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近郊區,一類是遠郊區,現在我國在土地利用上利益矛盾最多的是在近郊,遠郊不是特別嚴重,但是土地政策往往不對其進行區分,這就很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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