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突然被裁,公司只肯補償半個月怎麼辦,能去仲裁嗎?

是我大雄太飄


不建議仲裁,因為現在各企業都是困難時期,能夠給半月補償說明公司還是不想裁人的,實在撐不下去了,才出此下策,同時能夠給你半月補償,也算是盡力了,體諒一下吧,企業不容易


老劉的饕餮盛宴


朋友,不知道你現在的情況,如果你已經和企業鬧得很僵了,那後面的話你就不用看了。我和你的處境是一樣,也是在疫情期間裁員了,心裡話在這個時期斷了收入確實有些打擊,全國經濟蕭條,各個行業都被疫情折騰的體無完膚。直到現在,我還沒找到工作,每天惶惶不安,當時公司跟我談的條件和你一樣,也是補償半個月工資,但可以多上一個月保險,公司表示這個時期裁員確實有些不盡人意,但企業也要生存,如果不節源開流控制成本,面臨的就是倒閉。起初心裡也很沮喪,也曾經有過你的想法,但是過了幾天想法轉變了,為了半個月工資何必呢,反正也是補償,又不是拖欠。其實企業也不容易,都為了生存嘛。朋友,勸你還是不要太計較了,這個時期大家都不好過。把眼界放遠些,格局大一些,區區幾千塊錢,就當老闆欠你個人情了,把關係處好,把資源留住,總有翻身的那一天。


說曹曹曹曹道


這個問題要分幾種情況,來進行分析。疫情期間突然被裁,您是過錯方,導致的過失性解除嗎?還是非過失性解除呢?不同的解除方式,支付的補償金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我為您一一解析。

企業解除的情形:

一、過失性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迫使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形,是過失性解除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因以上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被解除的,企業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當然企業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舉證,比如在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拿出合法的錄用條件進行舉證,如果沒有錄用條件,只是憑空說話,沒有充足的證據來舉證,那企業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二、非過失性解除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的情形

0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後,扔不能勝任的

0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能對變更的內容達成協議的

3、企業依據破產法進行重整的,生產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宣告破產,提前解散等需要裁剪人員的

以上幾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企業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屍或者部分喪屍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如果勞動者有以上幾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工作,如果勞動者不想履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按照勞動者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

結論

公司支付給您半個月補償,如果你工作了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補償是合理的。如果您工作六個月以上的,按照您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如果不是因為您的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您是被違法解除合同的,企業需要支付您經濟補償金的2倍,就是賠償金。

並且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您還可以領取失業金。青島這邊的失業金從2020年2月1日起調整為1719元。農村戶口工作滿一年領一個月失業金,城鎮戶口滿1年領三個月,如果工作的年限長,失業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通過以上分析,如果企業少支付給您補償金,少支付的部分,您先跟公司協商,能協商的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往往因為對勞動法瞭解的不全面,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群體,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拿起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聊社保


你好,第一,關於延長假期的性質問題。2019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規定,春節從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1月31日系週五,原本是工作日。因此,如果沒有突發疫情,1月31日、2月1日是工作日。但是,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由此,1月31日、2月1日也列入春節假期中。由於這是國務院規定延長的假期,這兩天員工沒有上班,但應計發工資。由於延長休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不適用300%加班工資規定,因此此段時間加班的可以調休,性質類似普通休息日,不能調休的,工資根據不同工時制度差異,標準工時的支付200%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150%加班工資,不定時的員工不支付加班工資。需要注意的是,《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條規定的11天才屬於法定節假日,除此外延長休假部分的假期性質不能認定為法定節假日,只能認定為休息日。2月3日以後仍然因疫情防控需要不上班的,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關於未返京員工按照離請假處理的問題。遲延復工期間並不是用人單位給員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為必須遵守關於復工時間的規定,延遲復工的初衷在於維護公共安全。如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在遲延復工期間使用年休假,則遲延復工期間可以按年休假處理。如果員工不同意,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安排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並不代表需取得員工同意,故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將年休假安排告知員工後,可直接以年休假進行衝抵。

第三,關於遠程辦公的合理性問題。北京市政府1月31日通知明確“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因此,在居家辦公事項客觀上可以遠程辦理的前提下,題主供職的公司要求員工遠程辦公是合理的。但題主對公司要求居家辦公的起止時間沒有說明。如果是在1月31日至2月1日期間要求居家辦公,公司應當依法支付200%的加班工資。如果是在2月3日起要求居家辦公,則按照前述《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辦理。

第四,關於回京後隔離期間的工資問題。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第五,關於隔離期滿後的交通方式問題。勞動者可以和公司協商通勤方式和費用補償標準。如不能協商一致,建議依法處理。

第六,非因客觀原因不到崗的,公司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本公司勞動紀律處理。

第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題主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建議題主依法與公司協商解決爭議,在疫情期間共度時艱。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


淸淸吖


很高興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
我認為是可以的!首先,公司這樣做是不合理的。


  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需要提前通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所以你可以得到2個月工資的補償,正常上班的工資也必須另外支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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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人不知的漯河事兒


可以的,甚至於舉報到勞動局!非常時期安全第一,再堅持一下!啥都沒有生命重要,即便再需一個14天,我們也要堅持住!

防疫:響應鐘南山,再撐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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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鍾南山院士說,從1月23日封城開始到2月6日(正月十三)為第一個14天。

從2月7日(正月十四)開始再過14天,要到2月20日(正月二十七),如果沒新增上升,疫情才算是控制了。一個14天不能解決問題,請大家配合,做好第2個14天的防護,很重要。

看過今天確診病例破3萬、新增病例仍然3千以上的情況,我們還需要做好第二個14天的防疫工作。

對每個人來說,工作,生意都可以再來,但生命和家人只有一次,希望每個人配合國家的工作再堅持14天!

行百里者半九十。第二個14天很重要,很重要,讓我們再堅持14天。每一箇中國人,都是這場瘟疫狙擊戰的戰士。加油,每個人!



經濟信息速遞


疫情期間被裁?公司只補償半個月?要仲裁?看到題主的這個問題,非常同理你的心情。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

如今全國上下都在為疫情事件操心操力,職場人士如能力範圍有限,那就各自保護好自己,踏踏實實上班,不去添亂,安分守己,也算為國家做貢獻吧。既然題主在非常時期被公司裁掉,這裡面或許問題出在公司或許出在你自己身上,所以我們要理智分析,不妄加判斷。

1、公司為了縮減成本,使出裁員歪招。今年的疫情事件,很多學校都延長了假期,等待開學通知。同樣的,有些單位也在等待復工,就算復工了也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做好防護措施。在這樣的情形下,公司的利潤來源肯定受阻,嚴重的,比如這段時間報道的北京有家大型卡拉OK廳都因此倒閉了。經濟實力不夠雄厚的小公司入不敷出,生存下去可能堪憂,所以不得已利用裁員來緩解壓力。

2、員工蹭疫情期間,不作為,消極怠工。

越是在非常時期,越需要大家齊心協力共渡難關。國家如此,何況企業呢?企業的成敗牽動著每個員工的飯碗。但是總有個別員工思想覺悟有限,蹭這個時候無所事事,消極怠工。所謂忙時撲魚、閒時織網。換作你是老闆,眼裡能容忍這樣的情況?

出現了問題我們就要解決,怨天尤人,哭天喊地是無濟於事的。以下是解決辦法:

•如果公司單方面裁掉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你是試用期員工,補償你半個月也是可以的。當然,按照法律條例,如果你認為公司虧待你了,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如果是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還能補償你半個月工資,已經算是做到了仁至義盡,你也沒有必要去仲裁。

勞動者在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如果雙方都無明顯過錯,題主還想在公司繼續就職,那就表明自己的態度,主動找領導溝通,看能不能挽回被裁的決定,而不是一來就想著用極端的方式來處理。畢竟職場的圈子有時就那麼大,不排除今後還有緣聚到一起合作呢!所以能溝通化解的儘量不要擴大影響範圍,大家都不容易,都是為了生存。

無論外部環境怎麼變化,作為職場人士,一定不要心存僥倖,去做職場的南郭先生。我們應該隨時保持自省,謙虛上進,不斷學習提升自己。如果你是那個有核心競爭力的人,平時和領導同事都相處融洽,真要面臨裁員時,難道公司會舍你而去?

以上回答供參考!



藍色寶寶best


疫情疫情期間被裁的補償方案正常來說不能減半。但要看勞動合同裡面有沒有規定如果發生生不可抗力導致的裁員要怎麼賠償。所以建議再仔細閱讀一下合同。

如果合同沒有相關規定,那麼企業應該提前一個月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並根據員工的工齡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按一年計算,低於六個月按半年算。月工資是按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可以仲裁,但是要不要仲裁就要根據以上信息綜合考慮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二小哈遊戲解說


首先我在廣州,我在醫療器械工作已經有9年,如果我被裁是要補償9個月的工資,那個老闆那麼傻?如果只補給我半個月,我會問清楚解僱原因,(先錄音保存證據)然後電話聯繫勞動局,讓勞動局出面看情況,估計會查公司帳目,按勞動法去進行賠償。但國家現在針對疫情對企業對員工的補貼很好的吖,你可以先跟公司商量,最好能先減薪與公司共渡難關,這樣也許一舉兩得!這只是我個人意見!


Luckey88


在疫情的影響下,各行各業都出現了裁員的情況,有的公司想分文不給達到裁員目的,有的按照規定支付一個月賠償金。當然也不乏問題當中說到的只給一部分。至於應不應該接受,我覺得還是要看你自己具體情況。如果以前在公司做得很愉快,公司平時也沒虧待員工,只是的確遇到了困難,我覺得賠償半個月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公司平時就喜歡壓榨員工,在公司能夠經營下去的情況下,藉口疫情來實現裁員目的,員工可以去申請仲裁,但這是一個比較麻煩的過程,尤其是各行各業裁員情況下,這種勞動糾紛案數不勝數,只要不怕麻煩,可以和企業死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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