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風險、隱患……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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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風險管理的概念比較龐雜、混亂,

單就與危險源相近的術語就有近10條之多。

這使人們在進行溝通交流時,

各說各話,往往不在一個頻道上,

不僅妨礙了學術上的溝通交流,

更是直接影響了日常的風險管理工作。


危險源、風險、隱患……傻傻分不清楚

中國石油(總部)質量安全環保部HSE體系處副處長 胡月亭本文嘗試對與危險源等相關的概念進行梳理、整合與類型劃分。

關於危險源等相關概念的
梳理整合及類型劃分

一 、危險源等相關概念的梳理整合

1、危險源等相關概念的梳理

危險源

英文Hazard一詞的漢譯,又被譯作危害因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 28001-2011》中,把其定義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重大危險源

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見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是否為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就是基於其具有有害物質(危險化學品)數量的多少,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如死亡半徑等)來確定。

【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區別】危險源(Hazard)既包括不安全的根源,也包括不安全的狀態與行為,但重大危險源中的危險源,指的則是能量或有害物質之類的不安全的根源,而不包括不安全的狀態與行為。

隱患

隱患又稱為事故隱患,最新有關事故隱患的定義是2008年國家安監總局頒佈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認為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隸屬於危險源(Hazard)中的第二類危險源(詳見:危險源、隱患、風險的異同與關係)。

危險因素與有害因素

危險因素指能對人或物造成突發性傷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

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

【二者區別】在於其致害的快慢程度,有時二者不加以區分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或危險有害(危險和有害)因素。

GB13861-2009給出了“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定義: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甚至導致疾病的因素。它主要指客觀存在的能量或有害物質等。

風險源

ISO Guide73:2009表述為:具有導致風險產生的內在可能性的要素或要素的組合。

GB/T23694-2013表述為:可單獨或共同引發風險的內在要素。

總之,風險源一詞外延很大,不僅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風險,還包括經濟、金融等其它方方面面的風險。

不安全因素

是日常工作中的約定俗成,即與安全相反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因素。其主要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等。

如上所述,這些名詞、術語或是來自西方文獻漢語翻譯,或是出自政府主管部門文件規定,或是日常工作中的約定俗成。

由於它們的出處不同,造成內容相近、交叉重疊的名詞術語,多而雜亂。

2、危險源等相關概念的整合

根據風險管理原理可知,要有效防控事故的發生,首要的任務就是要找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致因因素,這些概念的共性是都屬於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負面、不良因素,都是需要被辨識出來的東西,因為只有把它們找到,才能通過風險評估決定是否對它們進行防控、如何防控。

【概念分類】

表示源頭、根源:危險因素、有害因素、重大危險源

表示行為、狀態:隱患、不安全因素

既表示源頭、根源類,也表示行為、狀態:危害因素、危險源

危害因素、危險源的外延比較寬泛,既包括不安全的根源,也包括不安全的狀態與行為,因為它們是hazard一詞的漢語翻譯,既能夠涵蓋上述表示行為、狀態類的概念,也能夠涵蓋上述表示源頭、根源類的概念,因此,完全可以用“危害因素”或“危險源”取代上述諸多名詞,事實上,英語言國家表示此類概念的也就只有hazard一詞。

需要指出的是,鑑於“危險源”一詞中“源”在漢語語境中,指的就是根源、來源、源泉,因此,“危險源”一般被理解為危險的根源性、源頭類的物質,而不適於用來表示行為、狀態方面的意思,因此,把hazard 被譯為危險源,無形中就限制了人們在辨識hazard時的思考範圍(這一點不容小覷,因為hazard辨識不到位直接影響事故防控),況且這個“危險源(hazard)”與重大危險源中“危險源”的概念也不吻合,此外,它還影響著之後對其類型的劃分,等等,總之,用“危險源”囊括這些概念顯然並不適宜。

相反,“危害因素”一詞則十分合適,因為“危害”可理解為危險、有害的簡稱,而“因素”一詞為中性詞語,既可表示源頭、根源類物質,也能表示行為、狀態類情形。

基於上述分析,作者認為,相比較而言,採用“危害因素”一詞概括上述諸多術語更為合適,故可把上述諸多稱謂都統一合併稱為危害因素,把對它們的排查與識別,統稱為“危害因素辨識”。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重大危險源”是經過評價才能確定的,而“風險源”則遠超安全風險管理範疇,因此,二者不在整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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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示意圖

把這些概念合併稱為危害因素,既消除了目前使用“危險源(Hazard)”一詞所產生的歧義,也解決了眾多容易混淆的概念、名詞問題,為危害因素辨識掃清了障礙。在此基礎上,就可以動員全員去辨識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類型的危害因素,然後由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評判,並視評判結果決定是否需要防控以及如何防控等,從而達到關口前移、事前預防的目的。

二 、危害因素類型劃分

1、危害因素類型劃分現狀

事實上,危害因素之所以會導致事故的發生,就其實質而言,就在於能量或有害物質的存在,能量或有害物質失控而意外釋放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這就是能量意外釋放理論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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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意外釋放理論示意圖

至於能量或有害物質為什麼會失控,奶酪模型給出了合理的解釋:因為所有事故防控措施(屏障)都像“奶酪”一樣,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漏洞(缺陷),也正因這些漏洞(缺陷)的存在,使得防範屏障可能會失去屏蔽作用,從而造成能量或有害物質失控而意外釋放,進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東北大學的陳寶智教授根據危害因素(hazard)的性質特點,提出了兩類危險源(hazard)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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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危險源

第一類危險源 是指各種能量或有害物質,也就是根源、源頭類危害因素。

第二類危險源 是指導致約束、限制能量或有害物質措施(屏障)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也即,為防控能量或有害物質意外釋放所設置的防範屏障(措施)上的缺陷或漏洞,也就是行為或狀態類危害因素。

除了兩類危險源劃分理論之外,目前國內還有以下幾類主要劃分方式:

①根源危險源與狀態危險源(白勤虎等);

②固有型危險源與觸發型危險源;

③固有危險(源)與變動危險(源)(馬國忠等);

④物質性危險源與非物質性危險源;

⑤基本型危險源與控制型危險源;

⑥固有危險有害因素與派生危險有害因素(雷長群)。

國外一般把危害因素分為inherent hazard 與 contributory hazard兩種。

首先,上述的“危險源”就是hazard一詞有的漢譯,hazard譯作“危險源”存在諸多問題,除本文前面的論述外,雷長群等許多專家、學者都發文對此做過類似分析,認為hazard一詞的譯為“危險源”的確不太合適。

其次,在hazard的類型劃分上,無論其如何劃分,基本類型大致相同,如,根源危險源、固有型危險源、固有危險(源)、物質性危險源、基本型危險源、固有危險有害因素以及inherent hazard,都是指能量或有害物質之類的固有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源頭或根源類物質,也就是兩類危險源理論中的第一類危險源。與之相對應的另一類諸如狀態危險源、觸發型危險源、非物質性危險源、控制型危險源、派生危險有害因素或contributory hazard等,則是影響對能量或有害物質控制的因素,或者說導致能量或有害物質約束失效的因素,也就是兩類危險源理論中的第二類危險源。

2、兩類危害因素的劃分

第一類危險源

第一類危險源就是指能量意外釋放論裡所說的能量有害物質,也就是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需或所用的一些能量以及伴隨發生的有害物質等。

能量範疇:如馬路上高速行駛的車輛、地層深處的高壓流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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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能量或是維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需,如作為動力源的電能,或是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加工、處理的工作對象,如發電廠產出的電能等,它們自然不能被消除。

有害物質範疇:水泥廠、麵粉車間、選煤車間裡的粉塵,機械廠裡的噪音,以及化工廠的一些有毒有害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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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質則是指伴隨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而產生物質,它們無法消除,至少無法徹底根除,只要活動進行,此類有害物質就隨之產生,如一些工廠車間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粉塵、噪音,化工廠生產時伴隨產生的一些毒副產品等。

由此可見,第一位危險源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各種能量為我們所用,主觀上不能消除,而一些有害物質伴隨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客觀上難以消除。由於這類危害因素是事故發生的根源所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源頭,因此,把此類危害因素稱之為源頭類危害因素更為形象、貼切。

【管控此類危害因素的辦法】

辨識出來後,設置相應的防範屏障,加以屏蔽,防止其意外失控,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二類危險源

第二類危險源,是指導致約束、限制能量的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也即,為防止源頭類危害因素(第一類危險源)失控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所施加的防範屏障上的各種漏洞或缺陷,它既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也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督不到位、管理缺陷等。

與源頭類危害因素不同,此類危害因素是人為因素所造成。無論是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還是環境不良等,都可以歸結為人為因素,歸根結底都是由於管理上的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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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出現,要麼是由於培訓不到位,不知如何正確去做,要麼,安全意識淡薄,想偷懶走捷徑,明知故犯。

【管控此類危害因素的辦法】

這些問題,都是可以或通過強化理念、技能培訓,或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加以解決。同樣,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不良等也都可以通過強化管理加以解決。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還是環境不良都是問題的表象,它們表現為防範屏障上的漏洞,而管理缺陷則是這些漏洞背後的東西,是產生這些漏洞的原因或問題根源。

總之,無論是表現為防範屏障上漏洞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環境不良,還是導致防範屏障上漏洞產生的管理缺陷等,它們都是主觀、人為因素所致,是可以通過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加以彌補和改進的

另外,與源頭類危害因素不同,該類危害因素原本並不存在,因為要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質等源頭類危害因素的失控,需要設置相應的防護屏障,所設置的屏障上的漏洞,就是該類危害因素,因此,該類危害因素是伴隨防護屏障的產生而產生的,是在對源頭類危害因素防控過程中產生的衍生品,因此,把它們稱作

衍生類危害因素更為合理。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危害因素劃可分為源頭類危害因素與衍生類危害因素兩類,其中,衍生類危害因素就是我們所謂的隱患,因此,衍生類危害因素也可稱之為隱患類危害因素,它們實質上就是奶酪模型中防控屏障上的漏洞及其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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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的分類

筆者認為,把“兩類危險源”重新命名為源頭類危害因素與衍生類危害因素,不僅詞義上更為準確、妥貼、合理,更為重要的是,能夠從其名稱中說明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而更有利於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源頭類危害因素在前,衍生類危害因素在後,在辨識出了源頭類危害因素之後,通過評估,對需要防控的源頭類危害因素,制定出防控措施(屏障),衍生類危害因素便伴隨其中,因此,應在措施(屏障)出臺後、實施前,辨識其中可能存在的衍生類危害因素,進而採取相應對策進行彌補,從而使防控措施(屏障)真正發揮其風險防控作用。

當然,對於連續性控制措施(屏障),如硬件措施(屏障),不僅要在其出臺後、實施前進行辨識,而且在其存續期間都要進行辨識,以確保措施(屏障)持續有效發揮作用,但這並未降低在措施(屏障)出臺後、實施前從源頭辨識衍生類危害因素的重要性。

總之,對“兩類危險源”重新命名,解決了衍生類危害因素不好辨識的難題,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不僅能夠從源頭上避免了“隱患”的產生,而且對於提升防控措施質量、確保措施的落地實施,從而有效提升事故防控效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事故預防之安全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針對不確定性所採取的由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及控制等職能為要素組成的活動過程。

風險管理的目的是要麼促使正面利好的不確定性轉化為現實,如,金融風險中的獲利不確定性,要麼遏制負面不良的不確定性轉變為現實,如,安全風險中的危害因素釀成事故的不確定性。

安全風險管理就是要通過危害因素辨識,找出需要防控的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估篩選出需要防控的危害因素,最後通過制定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達到防止事故發生的目的。安全風險管理是當今最為先進、科學的一種安全生產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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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能量意外釋放論,要有效防控事故的發生,首先就要通過風險管理活動,辨識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罪魁禍首”,也就是諸如能量或有害物質之類的源頭類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估,根據其風險程度的高低,篩選出需要防控的源頭類危害因素,在此基礎上,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相應措施(設置屏障),通過屏障(措施)的作用達到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質意外釋放而導致事故的目的。

另外,奶酪模型理論認為,防止能量意外釋放的屏障(措施)都不是完美無缺的,而是像“瑞士奶酪”那樣,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缺陷或漏洞。因此,為使措施(屏障)有效發揮作用,應在措施(屏障)出臺後、實施前,辨識所設置的防控屏障(措施)上的漏洞、缺陷-----衍生類(隱患類)危害因素,進而採取相應對策進行彌補,這樣不僅能夠提升防控措施質量、確保措施的落地實施,而且也能夠從源頭上避免了“隱患”的產生,從而促使措施(屏障)有效發揮作用,最終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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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酪模型

上述這些工作都屬於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內容,通過風險管理對危害因素進行系統辨識,把所有類型的危害因素都辨識出來,當然,其中既包括源頭類也包括衍生類危害因素,進而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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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風險管理就是系統性管理,通過風險管理能夠使所有類型的危害因素都得以辨識並防控,從而解決了因“想不到”所可能導致的事故發生,因此,要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就要藉助管理體系(system),進行體系化(系統化)管理。

如前所述,對於連續性控制措施(屏障),如硬件措施(屏障)等,除了在措施(屏障)出臺後、實施前,對其中可能存在的衍生類危害因素進行辨識與控制外,還要在其存續期間持續進行辨識,以確保其持續有效發揮作用。

這種在措施(屏障)落地之後,對其所進行的持續辨識與整改,在我國被稱作“隱患排查治理”,它實質上也屬於風險管理,或者說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

如果說前面所謂的風險管理是系統性管理,解決的是“想不到”的問題,那麼,這個階段的風險管理,也即“隱患排查治理”,則是缺陷性管理,主要是針對防控屏障上的缺陷、漏洞進行排查與治理,解決的是“防不住”的問題,因為通過政府主導的 “隱患排查治理”,能夠對以往人們所熟視的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一些現象與問題,諸如,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管理缺陷等所謂的“隱患”,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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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通過“隱患排查治理”專項工作,針對各種源頭類危險因素的防控屏障的完好性開展工作,以發現其上的漏洞、缺陷,在此基礎上,進行隱患專項治理,以堵塞其上的漏洞,築牢防控屏障,真正使防控屏障有效發揮作用,從而達到事前預防的目的。

以上是筆者一家之言,歡迎小夥伴留言與眾位同行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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