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產假工資,員工最後讓企業“連本帶利”返還

小鄭於2016年10月5日進入某醫院工作,任護士一職。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僅是口頭約定試用期1個月,試用期工資為2200元,轉正後的工資是3000元加提成。其後不久,小鄭懷孕。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10月29日,小鄭向單位申請了產假,沒有正常上班。

不支付產假工資,員工最後讓企業“連本帶利”返還

休完產假後,小鄭回到了工作崗位。由於自己生育險的繳納時間不足12個月,小鄭未能領取到生育津貼。因為這事,她多次找單位領導討要產假工資,但都被領導以各種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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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溝通無效後,小鄭向單位提交了離職申請,並於2018年1月12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是要求單位.支付98天的產假工資11143.6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差額倍工資38500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250元。最後的裁決結果支持了小鄭的所有仲裁請求。

不支付產假工資,員工最後讓企業“連本帶利”返還

這原本只是支付產假工資的事,最後用人單位卻因為自己的拖欠行為受到了懲罰。那麼從這個事件中,我們能獲得什麼啟示呢?

不支付產假工資,員工最後讓企業“連本帶利”返還

從員工角度講,當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損害我們利益時,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企業角度講,要做好用工風險管理和防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女職工特別多,用工成本高的企業,可以考慮對女職工薪資進行特殊化管理,優化工資結構,但前提是要保障女職工享受到法定福利。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也要充分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對於員工反饋的問題,要從法律上加以研究,而不是一味否決。如果員工的說法確實有法律依據,要儘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而不是等到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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