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家銷售標籤違法食品的處罰決定,廠家能否起訴或申請複議?

對商家銷售標籤違法食品的處罰決定,廠家能否起訴或申請複議?

黃璞琳

【案例名稱及案號】

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豐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案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京0106行初83號)

裁判時間:2018年8月17日

【相關案情要點】

2017年8月16日,豐臺食藥局對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作出(京豐)食藥監食罰[2017]0205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從湖南新金浩銷售有限公司購進的84桶“金浩茶籽橄欖食用調和油(5L)”,商品包裝正面以大號文字、圖形等方式標示有“茶籽橄欖食用調和油”、“金浩茶油”字樣,以及油茶籽果實及油茶樹葉圖形,但未標示出茶籽油的添加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4.1.4.1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時,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採購上述食品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記錄食品進貨日期和生產日期,未保存相關憑證。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7857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處罰。

湖南新金浩銷售有限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生產者,不服(京豐)食藥監食罰[2017]0205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豐臺食藥局答辯理由之一:原告既不是涉案產品的舉報人,也不是被訴處罰決定書的相對人,且被訴處罰決定書也不對其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

【法院裁判要點】

1.原告新金浩公司作為被訴處罰決定書涉及產品的生產商,與被訴處罰決定書中關於涉案產品標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具有利害關係,其對被訴處罰決定書中有關第三人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的處理內容不服,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豐臺食藥局認為原告新金浩公司不具有提起本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由於原告新金浩公司與被訴處罰決定書中關於第三人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處理內容不具有利害關係

,故本院對該部分處罰的合法性不予審查。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通則》第4.1.4.1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從涉案產品的標籤來看,其正面中部將“茶籽橄欖食用調和油”的產品名稱分兩行書寫,即“茶籽橄欖”與“食用調和油”分成兩行,雖然“茶籽橄欖”與“食用調和油”在文字的字體、顏色和字號上使用相同,但是其在“茶籽橄欖”文字下部添加下劃線,該種書寫方式即在突出強調食用調和油中添加了茶籽油和橄欖油配料。雖然原告新金浩公司主張,其標籤正面下部配有茶花和茶籽並寫有“金浩茶油少吃油吃好油”的圖案系其註冊商標,但是

該圖案上明確畫有茶花及茶籽圖案,該種方式亦是在強調涉案產品中添加了茶籽油配料;同時該圖案使用“少吃油吃好油”的文字描述,實際上是在通過文字的形式暗示消費者“茶籽”在涉案產品中的價值和特性。此外,一般來說,茶籽油和橄欖油的市場價格或營養作用均高於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如在食用調和油中添加了茶籽油和橄欖油,可以認定茶籽油和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被告豐臺食藥局認定第三人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存在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金浩茶籽橄欖食用調和油(5L)”的行為,並無不當。

3.被訴處罰決定書中有關對第三人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的處理內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適當,但被告豐臺食藥局在辦理該行政處罰案件時,存在超期辦案的問題,故行政處罰程序輕微違法

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北京市豐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京豐)食藥監食罰[2017]0205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璞評】本案值得注意的有幾點:

一是食品標籤上對可能影響消費者注意力、價格評判、交易決策的食品配料或成分,以文字下部添加下劃線的書寫方式,以及畫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圖案,可以認定為該食品標籤強調添加了“有價值、有特性”配料或者成分。

二是行政機關超期辦案的,在行政訴訟中會被認定為行政處罰程序輕微違法,在不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情況下,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仍會被判決確認違法。當然,此類確認違法判決,不會影響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效力。

三是行政機關對商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可能與廠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與廠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體要看處罰決定中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與廠家有直接關係。所謂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是指行政行為會直接導致相關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增損,或者直接對相關主體產生有利或者不利的法律後果或者實際影響。市場監管局對銷售商的處罰決定書,認定其經銷的某廠家出廠的食品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強制性要求的,雖然僅對銷售商作出行政處罰而未對該廠家作出行政處罰,但其處罰決定書已認定該廠家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直接確認該廠家違法行為,對該廠家有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或者實際影響,所以,該廠家與市場監管局對銷售商的該處罰決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該廠家對相關的處罰決定依法具備行政複議申請人或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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