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家销售标签违法食品的处罚决定,厂家能否起诉或申请复议?

对商家销售标签违法食品的处罚决定,厂家能否起诉或申请复议?

黄璞琳

【案例名称及案号】

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0106行初83号)

裁判时间:2018年8月17日

【相关案情要点】

2017年8月16日,丰台食药局对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作出(京丰)食药监食罚[2017]02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从湖南新金浩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84桶“金浩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5L)”,商品包装正面以大号文字、图形等方式标示有“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金浩茶油”字样,以及油茶籽果实及油茶树叶图形,但未标示出茶籽油的添加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采购上述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品进货日期和生产日期,未保存相关凭证。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85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湖南新金浩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生产者,不服(京丰)食药监食罚[2017]02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丰台食药局答辩理由之一:原告既不是涉案产品的举报人,也不是被诉处罚决定书的相对人,且被诉处罚决定书也不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院裁判要点】

1.原告新金浩公司作为被诉处罚决定书涉及产品的生产商,与被诉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涉案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具有利害关系,其对被诉处罚决定书中有关第三人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的处理内容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丰台食药局认为原告新金浩公司不具有提起本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原告新金浩公司与被诉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第三人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理内容不具有利害关系

,故本院对该部分处罚的合法性不予审查。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从涉案产品的标签来看,其正面中部将“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分两行书写,即“茶籽橄榄”与“食用调和油”分成两行,虽然“茶籽橄榄”与“食用调和油”在文字的字体、颜色和字号上使用相同,但是其在“茶籽橄榄”文字下部添加下划线,该种书写方式即在突出强调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茶籽油和橄榄油配料。虽然原告新金浩公司主张,其标签正面下部配有茶花和茶籽并写有“金浩茶油少吃油吃好油”的图案系其注册商标,但是

该图案上明确画有茶花及茶籽图案,该种方式亦是在强调涉案产品中添加了茶籽油配料;同时该图案使用“少吃油吃好油”的文字描述,实际上是在通过文字的形式暗示消费者“茶籽”在涉案产品中的价值和特性。此外,一般来说,茶籽油和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茶籽油和橄榄油,可以认定茶籽油和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被告丰台食药局认定第三人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金浩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5L)”的行为,并无不当。

3.被诉处罚决定书中有关对第三人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的处理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但被告丰台食药局在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时,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故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京丰)食药监食罚[2017]02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璞评】本案值得注意的有几点:

一是食品标签上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注意力、价格评判、交易决策的食品配料或成分,以文字下部添加下划线的书写方式,以及画出相关配料或成分的图案,可以认定为该食品标签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配料或者成分。

二是行政机关超期办案的,在行政诉讼中会被认定为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在不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情况下,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仍会被判决确认违法。当然,此类确认违法判决,不会影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效力。

三是行政机关对商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与厂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与厂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要看处罚决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与厂家有直接关系。所谓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会直接导致相关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增损,或者直接对相关主体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者实际影响。市场监管局对销售商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其经销的某厂家出厂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虽然仅对销售商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对该厂家作出行政处罚,但其处罚决定书已认定该厂家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确认该厂家违法行为,对该厂家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或者实际影响,所以,该厂家与市场监管局对销售商的该处罚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厂家对相关的处罚决定依法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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