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學習: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行政強制、複議、訴訟制度

第五章 行政強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第一節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法定程序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措施(靜態)】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不超過30日)、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不超過30日);凍結存款、匯款。

二、【行政強制

執行(動態)】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節 代履行的執行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①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②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②代履行 3 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③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④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三節 行政複議的範圍、受理和複議決定

(1)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

(3)只能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

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在行政複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

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管轄,特點是書面審查、不調解,審查其合法性、合理性,是非終局的。

行政訴訟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限制人身(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點是公開開庭、不調解,審查其合法性,是終局的。


第四節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

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8)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是官對民


第五節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

起訴與受理:

1、行政爭議未經行政複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6個月內提出。

2、經過行政複議

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起訴;

3、若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行政複議期滿之日15日內起訴。


第六節 行政案件的執行

1、申請執行期限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

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1 日起計算;

3、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最後 1 日起計算;

4、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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