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批放權!將帶來什麼變化?

3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在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將國務院可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時,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於各省級政府可受理審批的土地屬性,《決定》作出明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於試點,《決定》作出明確:

改革在8個試點城市試行期間,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和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也將均由國務院委託試點政府審理批准。

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之所以將四大直轄市和江浙皖粵八地作為試點,因為這些地方位於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等中國經濟最發達地區,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接近枯竭的狀況,先期讓這些地區試點探索,一方面有利於緩解建設用地緊張狀況,另一方面也為未來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一些可借鑑的經驗。

放權將帶來什麼改變?

2019年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劃分改革之後,這是又一項重大的改革嘗試,將有利於激發地方政府的自主決策活力。

決定生效後,各事項審批權將由國務院同步轉移向試點城市省級政府。

從審批本身來說,有很長的手續,造成了一些城市耕地轉性的困難。尤其是在一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地方,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審批程序比較慢,這使得部分土地難以按時轉性,最終也影響了用地工作。

此外,部分城市要在特定地段獲得建設用地,往往需要依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機制,即農村對宅基地等進行復墾以形成新的耕地、城市郊區佔用耕地。此類工作因為涉及耕地佔用,審批程序比較複雜。

這些,國家層面上很難及時準確得進行微觀管理,權力下放就是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推進審批領域改革,下放審批權限,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在土地領域審批權力的下放,是當前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之一,增強了地方統籌利用土地資源的能力,必然會帶來地方政府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如何監管?

監管方面,此次決定為各省級試點政府執行審批權力明確操作規範。

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的用地,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託。

對於試點《決定》提出,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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