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條約〉60週年布拉格宣言》:延續與發展

 2019年7月召開的第42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了《〈南極條約〉60週年布拉格宣言》(以下簡稱《2019年宣言》),這是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的第四部宣言。早在2009年第32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就通過了《〈南極條約〉50週年華盛頓部長宣言》(以下簡稱《2009年宣言》),此後,2011年第34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了《〈南極條約〉生效50週年布宜諾斯艾利斯宣言》(以下簡稱《2011年宣言》),2016年第39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了《〈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25週年聖地亞哥宣言》(以下簡稱《2016年宣言》)。

  宣言類文件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卻可能隱含重要信息,對相關國際事務的治理具有風向標的作用。通過新宣言與三部舊宣言之間的對比研究,可以找出可能會對我國南極工作產生影響、值得我國關注的信息;結合南極治理的最新發展進行對策分析,也有助於增進我國在相關問題領域的發言權。


《〈南極條約〉60週年布拉格宣言》:延續與發展


  延續性內容

  《2019年宣言》的基調與以往的三部宣言並無明顯不同,均是重申和強調《南極條約》和《〈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以下簡稱《環保議定書》)中的核心條款,以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這兩部法律文件條款眾多,被四部宣言所反覆強調的自然就是南極治理中最重要的內容。找到這些內容,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並把握南極治理一直以來所堅持的主旨和所重視的事項。

  第一,“主權凍結條款”的基石地位。《2019年宣言》再次肯定了《南極條約》第4條對於維護南極地區國際和諧的重要貢獻和作用,《2009年宣言》和《2011年宣言》均有相似的表述。《南極條約》第4條由兩部分組成。一方面,對於任何締約國前已提出過的南極領土主權的權利或要求,該條約不予承認也不予否認。另一方面,禁止在該條約有效期內提出任何新的南極領土主權要求或擴大現有的要求。三部宣言都高度肯定了這些規則和精神的重要性,可見它們在南極治理中的基石地位依然十分穩固。

  第二,禁止一切與礦產資源有關的、科學研究之外的活動。《2009年宣言》《2016年宣言》和《2019年宣言》均重申了對禁止一切與礦產資源有關的活動的承諾,科學研究除外。該項內容出自1991年簽署的《環保議定書》第7條,而1959年簽署的《南極條約》並沒有此項內容。禁止採礦,不僅可以避免因爭奪礦產資源而引發國家間矛盾,也是保護南極環境與生態系統所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國際社會依然將保護南極生態系統作為南極治理的首要任務之一。

  第三,僅用於和平目的。《南極條約》在序言中承認,為了全人類利益,南極應當永遠僅用於和平目的,且不應當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隨後,《南極條約》第1條又再次規定:“南極應僅用於和平目的。”《2009年宣言》《2011年宣言》和《2019年宣言》均重申了該內容。

  第四,科學考察自由。《南極條約》在序言中強調科學考察自由的重要性,並在第2條中規定應堅持科學考察自由。《2009年宣言》也分別在序言和第2條中肯定了科學考察自由的重要性。《2019年宣言》則將該項內容拔高到《南極條約》基石的地位,在序言和第3條中都有相關表述。

  第五,國際合作。《南極條約》肯定了國際合作對南極科學考察的重要貢獻,並規定應堅持以此為目的的合作。四部宣言不僅堅持了這一精神,還將國際合作的重要作用擴大至保護南極生物資源、有效研究全球環境變化、維護南極地區和平、防止該地區衝突等領域。《2019年宣言》進一步將國際合作視為《南極條約》的基石。

  第六,將南極視為一個自然保護區。《環保議定書》規定,締約國承諾致力於全面保護南極環境和依賴性、關聯性生態系統,併為此將南極視為一個自然保護區,使其專用於和平與科學研究。《2016年宣言》和《2019年宣言》都重申了該項內容。

  第七,提高《南極條約》及其《環保議定書》的開放性。到目前為止,《南極條約》僅有54個締約國,《環保議定書》僅有37個締約國。長期以來,國際社會對南極條約體系的開放性問題存有質疑,而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也一直致力於提高南極條約體系的開放性。《2009年宣言》《2016年宣言》和《2019年宣言》均鼓勵更多國家加入《南極條約》,鼓勵《南極條約》締約國加入《〈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和南極條約體系內的其他條約。

  特色性內容

  雖然,延續性內容佔據了《2019年宣言》的大部分篇幅,但我們依然可以在字裡行間捕捉到一些新信息,這些特色性內容極有可能代表著未來南極治理的重點或新方向,值得關注。

  一方面,積極管理“旅遊和非政府活動”。早在《環保議定書》中就出現了“旅遊”和“非政府活動”,但只是作為若干類南極活動的列舉之一,沒有為其設置專門的條款。《2009年宣言》和《2011年宣言》也只是提及了“包括旅遊在內的人類南極活動”。自《2016年宣言》開始,“旅遊和非政府活動”才擁有了獨立的條款地位,該宣言承諾確保現有的和未來的旅遊和非政府活動得到有效的管理。《2019年宣言》重申將積極尋找方法解決由現有的和未來的旅遊和非政府活動所引起的挑戰和影響。從具體措辭來看,《2016年宣言》使用的是“有效管理”,《2019年宣言》使用的是“積極尋找方法”。相比之下,《2019年宣言》對管理的主動性要求更高,希望締約國可以更加積極、主動地管理“旅遊和非政府活動”,應對其所帶來的挑戰和影響。

  另一方面,高度強調“國際合作”。與其他三部宣言相比,國際合作在《2019年宣言》中的地位最高。該宣言中有關國際合作的條款數量是四部宣言中最多的,充分凸顯了其對國際合作的重視。相比之下,前三部宣言均使用“重要”來評價國際合作對於南極事務尤其是南極科學考察的作用,而《2019年宣言》則進一步將其升至《南極條約》基石的地位。該宣言認為是《南極條約》下的國際合作使整個南極大陸遠離世界政治的跌宕起伏,國際合作在確保所有南極活動符合南極條約體系的要求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並承諾支持和加強國家南極項目間進一步的科學研究和後勤合作。

  對策建議

  首先,我國應一如既往地支持並遵守有關南極治理凍結主權、僅用於和平目的、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等要求。凍結主權、僅用於和平目的、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是南極治理的四大基石,四部宣言對此保持了高度一致。既然是基石,便很難被動搖,未來南極治理的發展都不會脫離這些基石。因此,我國制定南極政策和參與南極治理,都必須以上述基本原則和規則為基礎。

  其次,我國可考慮為更加積極地管理南極旅遊和非政府活動制定政策和法律。近年來,南極人類活動的增多是全方位的,除了政府組織的科學考察活動外,旅遊和非政府活動的數量也大幅度增加。為此,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出臺了多部涉及旅遊和非政府活動的規範性文件。《2019年宣言》對旅遊和非政府活動所使用的措辭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會有更多關於這兩類活動的規範性文件或管理措施,或者未來會採取更加嚴格的管理標準。我國應有所準備,一方面,積極有效地管理我國公民赴南極的旅遊活動,以及我國公民和私人團體在南極的活動。例如,儘快出臺我國的南極法律,使我國對上述活動的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強南極旅遊和非政府活動管理政策與法律制度研究,做好應對相關國際法律制度變化和發展的技術儲備。

  最後,我國可考慮在南極國際合作領域做出更加積極的舉動。《2019年宣言》不僅給予國際合作更多篇幅,也將其地位提高到《南極條約》的基石。據此我們可以預見到,國際社會將更加重視南極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將更加積極地通過開展國際合作來推動南極治理。這對我國進一步提升在南極治理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是一個有利的契機。我國可順應這一趨勢,以此為抓手,採取積極行動,站在維護《南極條約》、響應《2019年宣言》的高度,牽頭髮起聯合科學考察、南極科考站合作等有利於推動南極國際合作的活動。

  (作者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廣西大學中國—東盟研究院;自然資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