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判有期徒刑,並被判賠付鉅額賠償金,您認為是否嚴厲,合理嗎?

潘文軍的滿漢全席


闖紅燈者的行為導致電動車主死亡,所以出現瞭如此判決,這是正常的交通規則。換一個思路,如果電動車主沒有死亡,也沒有受傷,而是闖紅燈的這位受傷或者死亡了,法院該如何判呢?我們是尊重事實,以交通規則為原則,還是以誰是弱者為原則?能否請法官們或者律師們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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