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紀委監委建立處置誣告錯告和澄清正名制度


青海省紀委監委建立處置誣告錯告和澄清正名制度

(記者 劉茜 通訊員 王生霞)近日,中共青海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青海省監察委員會制定出臺《青海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錯告和澄清正名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層面建立懲戒誣告陷害行為和澄清正名常態化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信訪舉報秩序,維護幹部合法權益,推動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辦法》明確了制定依據及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從檢舉控告人的舉報動機、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捏造事實、是否偽造材料方面對誣告、錯告作了實體界定。《辦法》規定了對涉嫌誣告錯告按程序啟動調查核實的批准機關、報批時限,調查核實實施機關、調查時限及調查結果認定,明確了對誣告行為人的處理,以及從重處理、從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辦法》還就誣告錯告應當予以澄清正名和不予澄清正名的情形,澄清正名的工作程序、批准權限、方式方法、實施單位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相關糾錯補救、教育引導、協作配合、關心關愛等措施要求。

《辦法》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體現實事求是,也體現關心愛護,是激發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的制度安排。《辦法》的出臺對於促進群眾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將起到有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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