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羅法院聯合公安、婦聯、民政出臺《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龍巖市新羅區婦女聯合會、龍巖市新羅區民政局聯合制定了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意見》


精華版


如果懶得看全文,你可以記下這幾個關鍵內容:

  肉體或精神傷害都不行。

  遇到家暴,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婦聯求助、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對施暴者,依情節處以訓誡、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費!


詳見具體實施意見

新羅法院聯合公安、婦聯、民政出臺《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本意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等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以及婚姻關係終止、解除或者終止監護關係後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意見規定執行。

  第二條 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員,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協助受害人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條 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員,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婦女聯合會、居(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組織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接受投訴的單位、組織應當立即給予幫助、處理,並告知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四條 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員,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可以在家事糾紛案件審理中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就讀學校、工作單位、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具體的請求;(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所根據事實;(四)近親屬、就讀學校、工作單位、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代為申請的,應當列明代為申請的原因,並簽名或者加蓋公章。當事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製作筆錄。

  第七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交以下證據:

  (一)申請人為受害人的,應當提供證明婚姻家庭或者共同生活關係的證據;(二)近親屬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親屬關係證明;(三)證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傷情照片、傷情鑑定意見、病例、醫療機構檢查報告、出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的悔過書、保證書以及記錄侵害內容的錄音、錄像、信件、短信、聊天記錄或電子郵件等。未成年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證,由審判人員或者邀請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民政局等工作人員在場,單獨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詢問。當事人因情況緊急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第八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措施;(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三)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四)中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視權。

  第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立即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並抄送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民政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被申請人工作單位等有關單位。

  第十條 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暫時不能或者不宜回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民政局、婦女聯合會申請庇護。

  公安機關、民政局、婦女聯合會根據庇護工作需要,應當相互協助,將申請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等安全處所。

  第十一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民政局、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應當協助執行。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後, 應當及時向被申請人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或者警示告誡被執行人不得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違反的法律後果。

  第十三條 婦女聯合會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後, 應當指派聯絡員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回訪,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向人民法院反饋。

  第十四條 民政局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後, 若出現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因而導致生活困難等情形的, 應當依法給予必要的救濟。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婦女聯合會、民政局、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提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或者上述單位、組織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並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或者接到申請人的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對被申請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採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不收取訴訟費用。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民政局、居(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組織應當對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進行保密,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將申請人的行蹤、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有關信息告知被申請人,防止被申請人繼續侵害申請人。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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