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智竅


3月11號鄭州市增加的這起新型肺炎疫情的患者,給我們這個鄭州城市帶來了許多的隱患和危險。就是這個30多歲叫做郭某鵬的人在疫情期間乘飛機去意大利看球。回來後還隱瞞行程,在3月6號和3月7號從米蘭乘飛機往國內走,並於3月7號的8:50抵達了北京首都機場,然後乘坐機場大巴於十時30分許至北京西站,郭某鵬再由高鐵乘車回到家中。並且還經歷了上班,到藥店買藥等。後來經當地警方通過大數據,確定了他有在意大利形成的軌跡。於是把他帶到醫院,經醫院確診為新觀性肺炎。就是這個人給鄭州市一下帶來許多的麻煩,經初步判斷郭茂鵬密切接觸的人有24人,現在都被集中隔離觀察。而且讓人擔心的是與她同車同飛機,同地鐵的人也不知道有多少。就是這個人現在已經被司法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局立案偵查。

我覺得像郭某鵬這樣,明知自己有旅居史的人卻隱瞞不報,而且還確實存在著是新型肺炎患者。對於這樣情節比較嚴重的人,犯這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覺得給這個郭某朋判最高限就行,七年有期徒刑,足夠他為這件事情負責任了。


伊春美食美客


好傢伙出去繞了一大圈回來,還坐火車、地鐵、公交,最後跑單位上班。你說他的潛在威脅有多大?如果感染了人還要治療,每個人的治療費要多少?再加上整個鄭州延遲復工,每天的損失有多少?又有多少個體經營者,因為延遲復工而倒閉?

大家本來已經隔離將近兩個月,現在又要延長時間這個精神損失費又有多少?所以不判個30年,對不起,大家!對不起,黨中央國務院所做的一切努力!



火紅年代


大實話:這種情況已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對於郭偉鵬事件,我想大家應該都非常地熟悉了,而從法律層面來說,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據法律規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況嚴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後,我們再來結合相關法律來具體說一下,法律條文概述如下:

一般來說,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產生威脅或者損害,此類事件的後果往往不可預知,有不確定性。一旦符合這個條件,就可以認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應該依法嚴懲。

而就郭偉鵬的情況來說,簡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現在的疫情來說,我們都知道冠狀病毒是對所有人都有威脅的,郭偉鵬作為成年人也有責任和義務知道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去了意大利,並且在回國後還不積極上報自己的境外旅遊路線,更甚至是在覺察自己有發熱症狀之後,還私自購買退燒藥降體溫,以躲避檢查。並在此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已經很明顯威脅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然後就財產損失來說,現在鄭州市因為這件事又開始進行全市範圍內的消毒,很多企業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開始為期14天的居家隔離。這就是真金白銀的經濟損失,說現實一點,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為郭偉鵬引起的。而像我一樣的人鄭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這顯然是也對我大多數人的財產產生了損害。

所以,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並且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輕的,如果因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見祖先,這也不為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目前郭偉鵬是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規定來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對於涉及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行為,還有不少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從該意見來看,這有明確的類型適用。像郭偉鵬這種沒有被官方定為確診和疑似患者,能否適用上述規定則存在異議。但現實中存在大量隱瞞病情或拒絕接受檢查治療的情況,而這些人員卻是有可能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個人認為若是來自疫情嚴重的國家或地區,其自身遭受感染的風險已經較高,並且沒有如實填寫旅居歷史,而在有咳嗽或發燒等症狀下,應當意識到自己患有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性。若這個時候還沒有及時就診,沒有自我隔離,而是多次出入公共場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這個行為具有放任病毒傳播的故意或是對此傳播存在行為過失,可以考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


葉律師


兩種判法:

一、判刑一年,並承擔所有和他一同坐飛機火車汽車人員以及因這些人員直接或間接原因需要隔離而產生的隔離費用和因隔離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所有感染者的治療費用及身體損害賠償,承擔國家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損失;

二、判無期徒刑,二十年內不得改判有期。


城市農夫829


我認為郭某最終應該判刑在7年有期徒刑左右,儘管大家對他的行為義憤填膺,覺得這種人判他死刑也不為過。但是他造成的嚴重後果很難在法律上衡量,包括給鄭州造成的經濟損失更多的是間接影響,也難以量化。郭某的一句“沒看新聞”,實在是惡劣之極。

1.郭某的行為明顯已經違法,對其進行刑事偵查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嚴格依照上述的司法解釋,郭某僅僅靠的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郭某還沒有確診,沒法說郭某就是故意傳播。在這個基礎上,因為是過失,所以郭某最終的刑罰就不會有故意傳播那麼重了。其二我們再來看看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1997年修改後《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主張的主流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郭某的行為是要看到底造成多大的嚴重後果來定的。

本案最大的問題是,郭某的行為造成了鄭州的巨大麻煩,但直接的損失不好統計,也尚未發現郭某坐公交地鐵直接傳染的人員,這就導致沒有直接的嚴重後果追究郭某的責任。所以我預計郭某可能只能按照普通情況對他進行處理了。考慮到他到了好幾個城市,還隱瞞了行程,不配合排查,屬於情節嚴重,最終郭某可能被判處7年左右有期徒刑。




律師獨角獸


這個人實在可惡可恨。一,本身是執法人員。二,根據有關法律最高可判死刑或無期。三,救治一患者少則20W,多則40W。四,在救治他和他感染者,醫護人員還要冒生命危險。四,看了一個抖音,一女士在電話裡責問他,他態度極其惡劣蠻橫(或許與他職業有關),絲毫沒有認識到自己有任何過錯,更沒有向鄭州人道歉之意。

綜合以上情況,就沒有必要實行人道主義再救治他了。


朱明白


鄭州這一個球迷為了看一場球,坐著飛機跑了三個國家,途中經過了意大利地區,因為意大利的疫情非常的嚴重停賽。這個球迷又去了法國,最終回到了我國北京地區,然後又坐高鐵回到了鄭州,又做了公交等等。此人在回到鄭州以後隱瞞了其經過意大利,特別現在意大利是一個疫情的重災區,全球最嚴重的一個國家。

本來鄭州應該疫情防控的措施非常到位,並且多天沒有出現冠狀病毒疫情,這一下子出來一個“王炸”,使得鄭州地區的疫情一下緊張起來。通過對這個球迷的接觸人群的調查,現在已經追蹤到3萬多人與此有過一臂之交,並對這3萬多人進行全部的隔離。按照每人一天100元來計算,這樣一天就需要300多萬元的費用,至少14天的隔離期就是4200萬元的費用。再加上調查人員的費用,如果說在出現了冠狀病毒疫情感染者,那治療的費用就更高了。

對於這個鄭州的球迷的所作所為,已經是故意的散佈冠狀病毒疫情,這是嚴重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必須採取強硬的措施。根據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罪的起步條件就是最低三年,但牽扯到影響面非常的廣,這社會影響非常的壞,至少判他個10年不為過。因為作為一個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人員,對國家的這一點法律知識是非常瞭解的,而且現在全國人人參與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可以說做到了家喻戶曉。畢竟已經經過了50多天的時間,對冠狀病毒疫情也沒有宣佈解除,這的確是明知故犯的行為。

本來鄭州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復工,學校也在準備的補血當中,可是因為這個球迷的惡性行為,以至於好多企業因此而被迫停業,主要是設計的面太廣了。尤其在坐公交的時候接觸的人群太多,而且還很容易的在鄭州的大街上行走,並且又到了花卉市場去溜達了一圈。這也說明了一點,鄭州對於外來人員的管控措施有所 欠 缺。

我們這邊只要是出過省的人員,不管是哪裡的人,回來必須在家自行隔離14天的時間也不管有什麼健康證明等等。如果說自己意志力不強,不願自己進行隔離的話,就強制集中進行隔離,隔離期間的費用由自己承擔。對於每一個外來人員都會進行登記造冊,有農村或者社區有關人員每天跟蹤隔離,並且每天上報隔離期間的體溫檢測結果。這樣做才是最安全最有效的措施,至少避免了上鄭州這個球迷的瘋狂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巨大的不良影響。


宗元三農堂


在郭偉鵬這件事情未發生之前,我還在農村老家想著準備去鄭州復工呢,但是就在昨天我看到我們河南鄭州出現了一例輸入性確診感染的病例,因此對於我眼下準備去鄭州復工再一次推遲了時間,主要是因為這次郭偉鵬從疫情形式比較嚴峻的意大利返回國內居住地之後,其在鄭州本地活動了很多天,而且也上班了兩天導致其接觸了大量的人員,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根據目前追蹤的人員數量已經接近了4萬人,這麼龐大的一個群體都要因為郭偉鵬一個人的錯誤,而全部要被醫學隔離觀察十四天。


那麼由此可以看出其所帶來的的影響,不僅是對他人的安全造成隱患,從而對於他人的家庭以及社會經濟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也就是說這近4萬人的集中隔離觀察,基本上要花費近一個多億的資金,就這一點我個人認為應該對其處以沒收全部財產以儆效尤,因此綜合其所帶來的一些其他的影響,我個人分析認為郭偉鵬最少也要有九年的牢獄。

當然對於其最為可恨的就是他在出國返程之後,刻意隱瞞自己出國的行程,而且其面對人們的質詢說道“我的家就在鄭州不回來去哪兒呢”甚至其在返回居住地之後,已經出現了感染病毒的的一些症狀,且沒有及時去醫院進行確診,而是自己買來退燒醫用品,在這個過程中郭偉鵬依然在鄭州的街頭亂竄,甚至其仍然上下班。

那麼直到郭偉鵬自感呼吸困難之後才被發現,因此對於這樣一位刻意隱瞞的人,以及所帶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我想其就算是被判十年其財產充公也為過,甚至郭偉鵬也有可能要對這些被影響的人賠償民事,總而言之現在疫情並未解除,我們大家還是要謹慎。


紀錄鄉土


根據最終造成的結果來看,如果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判罰,三年起步是有的,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罰,十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倘若僅從法律角度來看,郭某鵬最終可能是會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判罰,此前已經有類似的案例,河南省的馮某雲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導致多名醫護人員被傳染,最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如果以此為參照,那麼郭某鵬造成的後果顯然更嚴重,可能要面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過,站在個人的角度來看,對於郭某鵬這種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處罰。原因如下:

1,郭某鵬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有最起碼的判斷能力,在疫情期間出國,而且去的是疫情正在蔓延的意大利,其中蘊含的風險當然也要預估到。可他回來後既沒有如實申報行程,也沒有自我隔離14天,甚至面對警方詢問也是採取否認態度。這一系列行為都是他自己選擇的,是有其主觀意志的。

2,郭某鵬回家後有類似發燒等症狀,他應該知道自己都去了哪裡,這時候本可以亡羊補牢,要麼自我隔離,要麼如實申報,可是他卻選擇了自己去買藥,照常去上班。這種行為無疑給家人、鄰居和同事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他還乘坐了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同乘的人也成了受害者。郭某鵬的行為顯然已經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員。

3,由於他的自私行為,導致鄭州的“病例清零”成了泡影,也讓許多本來已經復工的企業再次停工,而本來已經有了眉目的開學時間無疑也會因此推遲,還有一些已經解禁的小區再次被封禁。無論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是對社會的影響來看,郭某鵬都應該受到嚴懲。

個人認為,對於郭某鵬這種行為,只有嚴懲不貸才能警示後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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