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士认为,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智窍


3月11号郑州市增加的这起新型肺炎疫情的患者,给我们这个郑州城市带来了许多的隐患和危险。就是这个30多岁叫做郭某鹏的人在疫情期间乘飞机去意大利看球。回来后还隐瞒行程,在3月6号和3月7号从米兰乘飞机往国内走,并于3月7号的8:50抵达了北京首都机场,然后乘坐机场大巴于十时30分许至北京西站,郭某鹏再由高铁乘车回到家中。并且还经历了上班,到药店买药等。后来经当地警方通过大数据,确定了他有在意大利形成的轨迹。于是把他带到医院,经医院确诊为新观性肺炎。就是这个人给郑州市一下带来许多的麻烦,经初步判断郭茂鹏密切接触的人有24人,现在都被集中隔离观察。而且让人担心的是与她同车同飞机,同地铁的人也不知道有多少。就是这个人现在已经被司法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

我觉得像郭某鹏这样,明知自己有旅居史的人却隐瞒不报,而且还确实存在着是新型肺炎患者。对于这样情节比较严重的人,犯这个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觉得给这个郭某朋判最高限就行,七年有期徒刑,足够他为这件事情负责任了。


伊春美食美客


好家伙出去绕了一大圈回来,还坐火车、地铁、公交,最后跑单位上班。你说他的潜在威胁有多大?如果感染了人还要治疗,每个人的治疗费要多少?再加上整个郑州延迟复工,每天的损失有多少?又有多少个体经营者,因为延迟复工而倒闭?

大家本来已经隔离将近两个月,现在又要延长时间这个精神损失费又有多少?所以不判个30年,对不起,大家!对不起,党中央国务院所做的一切努力!



火红年代


大实话:这种情况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对于郭伟鹏事件,我想大家应该都非常地熟悉了,而从法律层面来说,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况严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后,我们再来结合相关法律来具体说一下,法律条文概述如下:

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产生威胁或者损害,此类事件的后果往往不可预知,有不确定性。一旦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认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该依法严惩。

而就郭伟鹏的情况来说,简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现在的疫情来说,我们都知道冠状病毒是对所有人都有威胁的,郭伟鹏作为成年人也有责任和义务知道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去了意大利,并且在回国后还不积极上报自己的境外旅游路线,更甚至是在觉察自己有发热症状之后,还私自购买退烧药降体温,以躲避检查。并在此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已经很明显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然后就财产损失来说,现在郑州市因为这件事又开始进行全市范围内的消毒,很多企业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开始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这就是真金白银的经济损失,说现实一点,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为郭伟鹏引起的。而像我一样的人郑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这显然是也对我大多数人的财产产生了损害。

所以,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轻的,如果因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见祖先,这也不为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法学人士认为,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目前郭伟鹏是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规定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对于涉及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还有不少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从该意见来看,这有明确的类型适用。像郭伟鹏这种没有被官方定为确诊和疑似患者,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则存在异议。但现实中存在大量隐瞒病情或拒绝接受检查治疗的情况,而这些人员却是有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个人认为若是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或地区,其自身遭受感染的风险已经较高,并且没有如实填写旅居历史,而在有咳嗽或发烧等症状下,应当意识到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性。若这个时候还没有及时就诊,没有自我隔离,而是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这个行为具有放任病毒传播的故意或是对此传播存在行为过失,可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叶律师


两种判法:

一、判刑一年,并承担所有和他一同坐飞机火车汽车人员以及因这些人员直接或间接原因需要隔离而产生的隔离费用和因隔离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所有感染者的治疗费用及身体损害赔偿,承担国家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损失;

二、判无期徒刑,二十年内不得改判有期。


城市农夫829


我认为郭某最终应该判刑在7年有期徒刑左右,尽管大家对他的行为义愤填膺,觉得这种人判他死刑也不为过。但是他造成的严重后果很难在法律上衡量,包括给郑州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多的是间接影响,也难以量化。郭某的一句“没看新闻”,实在是恶劣之极。

1.郭某的行为明显已经违法,对其进行刑事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的司法解释,郭某仅仅靠的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郭某还没有确诊,没法说郭某就是故意传播。在这个基础上,因为是过失,所以郭某最终的刑罚就不会有故意传播那么重了。其二我们再来看看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郭某的行为是要看到底造成多大的严重后果来定的。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郭某的行为造成了郑州的巨大麻烦,但直接的损失不好统计,也尚未发现郭某坐公交地铁直接传染的人员,这就导致没有直接的严重后果追究郭某的责任。所以我预计郭某可能只能按照普通情况对他进行处理了。考虑到他到了好几个城市,还隐瞒了行程,不配合排查,属于情节严重,最终郭某可能被判处7年左右有期徒刑。




律师独角兽


这个人实在可恶可恨。一,本身是执法人员。二,根据有关法律最高可判死刑或无期。三,救治一患者少则20W,多则40W。四,在救治他和他感染者,医护人员还要冒生命危险。四,看了一个抖音,一女士在电话里责问他,他态度极其恶劣蛮横(或许与他职业有关),絲毫没有认识到自己有任何过错,更没有向郑州人道歉之意。

综合以上情况,就没有必要实行人道主义再救治他了。


朱明白


郑州这一个球迷为了看一场球,坐着飞机跑了三个国家,途中经过了意大利地区,因为意大利的疫情非常的严重停赛。这个球迷又去了法国,最终回到了我国北京地区,然后又坐高铁回到了郑州,又做了公交等等。此人在回到郑州以后隐瞒了其经过意大利,特别现在意大利是一个疫情的重灾区,全球最严重的一个国家。

本来郑州应该疫情防控的措施非常到位,并且多天没有出现冠状病毒疫情,这一下子出来一个“王炸”,使得郑州地区的疫情一下紧张起来。通过对这个球迷的接触人群的调查,现在已经追踪到3万多人与此有过一臂之交,并对这3万多人进行全部的隔离。按照每人一天100元来计算,这样一天就需要300多万元的费用,至少14天的隔离期就是4200万元的费用。再加上调查人员的费用,如果说在出现了冠状病毒疫情感染者,那治疗的费用就更高了。

对于这个郑州的球迷的所作所为,已经是故意的散布冠状病毒疫情,这是严重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必须采取强硬的措施。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罪的起步条件就是最低三年,但牵扯到影响面非常的广,这社会影响非常的坏,至少判他个10年不为过。因为作为一个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对国家的这一点法律知识是非常了解的,而且现在全国人人参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可以说做到了家喻户晓。毕竟已经经过了50多天的时间,对冠状病毒疫情也没有宣布解除,这的确是明知故犯的行为。

本来郑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复工,学校也在准备的补血当中,可是因为这个球迷的恶性行为,以至于好多企业因此而被迫停业,主要是设计的面太广了。尤其在坐公交的时候接触的人群太多,而且还很容易的在郑州的大街上行走,并且又到了花卉市场去溜达了一圈。这也说明了一点,郑州对于外来人员的管控措施有所 欠 缺。

我们这边只要是出过省的人员,不管是哪里的人,回来必须在家自行隔离14天的时间也不管有什么健康证明等等。如果说自己意志力不强,不愿自己进行隔离的话,就强制集中进行隔离,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对于每一个外来人员都会进行登记造册,有农村或者社区有关人员每天跟踪隔离,并且每天上报隔离期间的体温检测结果。这样做才是最安全最有效的措施,至少避免了上郑州这个球迷的疯狂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的不良影响。


宗元三农堂


在郭伟鹏这件事情未发生之前,我还在农村老家想着准备去郑州复工呢,但是就在昨天我看到我们河南郑州出现了一例输入性确诊感染的病例,因此对于我眼下准备去郑州复工再一次推迟了时间,主要是因为这次郭伟鹏从疫情形式比较严峻的意大利返回国内居住地之后,其在郑州本地活动了很多天,而且也上班了两天导致其接触了大量的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根据目前追踪的人员数量已经接近了4万人,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都要因为郭伟鹏一个人的错误,而全部要被医学隔离观察十四天。


那么由此可以看出其所带来的的影响,不仅是对他人的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对于他人的家庭以及社会经济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这近4万人的集中隔离观察,基本上要花费近一个多亿的资金,就这一点我个人认为应该对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以儆效尤,因此综合其所带来的一些其他的影响,我个人分析认为郭伟鹏最少也要有九年的牢狱。

当然对于其最为可恨的就是他在出国返程之后,刻意隐瞒自己出国的行程,而且其面对人们的质询说道“我的家就在郑州不回来去哪儿呢”甚至其在返回居住地之后,已经出现了感染病毒的的一些症状,且没有及时去医院进行确诊,而是自己买来退烧医用品,在这个过程中郭伟鹏依然在郑州的街头乱窜,甚至其仍然上下班。

那么直到郭伟鹏自感呼吸困难之后才被发现,因此对于这样一位刻意隐瞒的人,以及所带来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我想其就算是被判十年其财产充公也为过,甚至郭伟鹏也有可能要对这些被影响的人赔偿民事,总而言之现在疫情并未解除,我们大家还是要谨慎。


纪录乡土


根据最终造成的结果来看,如果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判罚,三年起步是有的,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罚,十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倘若仅从法律角度来看,郭某鹏最终可能是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判罚,此前已经有类似的案例,河南省的冯某云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导致多名医护人员被传染,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如果以此为参照,那么郭某鹏造成的后果显然更严重,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过,站在个人的角度来看,对于郭某鹏这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处罚。原因如下:

1,郭某鹏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有最起码的判断能力,在疫情期间出国,而且去的是疫情正在蔓延的意大利,其中蕴含的风险当然也要预估到。可他回来后既没有如实申报行程,也没有自我隔离14天,甚至面对警方询问也是采取否认态度。这一系列行为都是他自己选择的,是有其主观意志的。

2,郭某鹏回家后有类似发烧等症状,他应该知道自己都去了哪里,这时候本可以亡羊补牢,要么自我隔离,要么如实申报,可是他却选择了自己去买药,照常去上班。这种行为无疑给家人、邻居和同事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他还乘坐了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同乘的人也成了受害者。郭某鹏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员。

3,由于他的自私行为,导致郑州的“病例清零”成了泡影,也让许多本来已经复工的企业再次停工,而本来已经有了眉目的开学时间无疑也会因此推迟,还有一些已经解禁的小区再次被封禁。无论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是对社会的影响来看,郭某鹏都应该受到严惩。

个人认为,对于郭某鹏这种行为,只有严惩不贷才能警示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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