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詳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案件特點與“非典”時有何不同?

最高檢涉疫情犯罪系列典型案例

背後的法治思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答記者問

近一個月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連續發佈了四批典型案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連續下發多批典型案例考慮是什麼?典型案例篩選過程中經歷了怎樣的一個討論過程?與“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案件呈現怎樣的特點?日前,記者就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對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進行了專訪。

記者:近一個月來,最高檢專門就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發佈了四批典型案例,社會反響熱烈。就同一主題發佈典型案例的頻率、力度之大,十分少見。請問,發佈這四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苗生明:的確如此,這四批典型案例發佈後,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響,網友評論說典型案例“接地氣,發聲及時,打擊精準,維護穩定,戰‘役’有功”,感受到“戰勝疫情靠大家,法律法規保大家”;不少地方的公安、法院以及行政執法機關也紛紛轉發推廣和參考;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給予了較高評價,引發了學界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討論,有的律師朋友還從典型案例總結分析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刑事政策和合規建議。

最高檢如此高頻率、大力度發佈典型案例,下一步還要持續發佈第五、第六批甚至更多批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四個方面考慮:

一是更好地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這是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忠誠履職的一項具體措施。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履行好辦案職責,切實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在檢察辦案中抓實抓細抓落實,為疫情防控狙擊戰取得全面勝利貢獻檢察力量。

二是更好地推動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來,暴力傷醫、抗拒防控、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藉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正常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必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但因事發突然,少有先例可循,如何“從嚴”以彰顯有罪必罰震懾效果?如何“從快”以適應維護安定秩序的緊迫需要?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必須積極主動引導、發揮主導作用。那麼,通過發佈典型案例,既講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又講程序推進和工作要求,可以給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

三是更好地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由於涉疫情犯罪與常態下犯罪有所區別,其中不乏平時少見的案件類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對日常辦案的影響,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困難亟待解決。比如,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如何進行偵查取證、如何適用強制措施、如何進行提訊和出庭支持公訴;再如,如何準確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準確把握妨害公務類案件的犯罪對象、行為方式?等等。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可以為上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出指導,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四是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群眾。典型案例的發佈,可以更加形象、生動地向全社會傳遞這樣一個信息——疫情防控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規定,服從並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時,真實的案例和刑罰制裁可以更鮮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懾那些有違法犯罪傾向的人,同時還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典型案例發佈後的社會反響,充分說明人民群眾對於優秀法治產品、檢察產品的迫切需要,這正是我們繼續努力的方向。

記者:記者注意到,四批典型案例的發佈受到基層辦案檢察官們的普遍歡迎,一致認為很有代表性、典型性,對於指導辦案幫助很大,是一場“及時雨”。請問在案例篩選上你們有什麼考慮?

苗生明:在案例篩選的基本要求上,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問題的典型性。隨著疫情防控和司法辦案的不斷深入,我們遇到的問題也相應發生變化。在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性文件出臺之前,檢察機關在涉疫情案件辦理方式、法條適用等方面存在困惑;在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出臺後,也有一個具體理解和把握的問題。從最初辦案方式的調整、法律適用的明晰到後來司法執法標準的統一,都需要用鮮活的案例對這些問題進行回應。因此,我們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一線辦案實際需求為標準,對收集到的案例進行篩選。

二是堅持適應情勢變化,突出應對的及時性。近年來,最高檢高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對司法辦案的規範指導作用。但是以往發佈典型案例,在訴訟節點上一般把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再予發佈。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大量涉疫情案件的發生,需要最高檢層面以最高的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指導基層一線辦案和偵查取證,相關工作不能等、不能拖。對此,典型案例選擇上必須突出及時性,酌情將案例的程序節點提前到審查逮捕階段,甚至少數有利於統一認識分歧的代表性案件,即便處在偵查階段,但經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閱卷審查,認為事實清楚、定性沒有爭議的,我們也納入了選擇範圍。

記者:因為需要滿足基層辦案的及時性需要,案例的編髮頻率快、要求高,那麼這些案例都經歷了什麼程序篩選出來的呢?

苗生明:案例篩選大致要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文字修改和上報審批等多個環節。

一是地方報送備案的案例。在疫情防控之初,為了加強對全國檢察機關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的指導,最高檢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並要求各省級檢察院也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把檢察業務統起來。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涉疫情案件備案制度,檢察環節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一律報最高檢備案,重大疑難複雜的,及時向最高檢報送各類檢察文書、訴訟文書。

二是專門徵集的典型案例。為了增強案例選編的針對性,提高案例選編質量,我們也多次向各省級檢察院專題徵集了典型案例。

三是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送的案例。最高檢各業務廳作為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對各條線涉疫案件辦理進行指導,也會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推薦給領導小組辦公室。尤其是第四批案例主要由第四檢察廳收集並編寫完成。

四是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案例。除上述渠道外,我們業務指導辦公室一直密切關注網絡、新聞、各地簡報中談到的涉疫案件,對新聞報道、學者研究、輿情反映中涉及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也會納入典型案例的選編範圍。

對於收集到的案例,我們會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辦理情況等因素進行初步篩選。前四批案例,每次都是先從50到60個案例中選出15個左右,然後經過反覆討論、研究,再確定下來擬發佈的案例,由各省級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承辦檢察官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後,報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審定後發佈。

記者:請您結合相關案例談一談,制發四批典型案例過程中,經歷了怎樣的一個討論過程。

苗生明:這四批案例雖然頻率高、節奏快,但是在選編過程中,我們堅持提高效率不降低質量、統籌各項工作不降低標準的原則,本著對人民群眾負責、對司法辦案負責的態度,絲毫不放鬆對案件編選的研究論證,確定了嚴謹、嚴密的討論程序,確保典型案例經得起考驗、發揮好效果。

第一步,在調卷審查基礎上與省級檢察院及承辦單位進行討論。我們對初選上來的案件要進行調卷審查,核實證據,與案件承辦人、省級檢察院審核報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定性充分進行討論,必要時,還要對專門問題跟蹤核查,以確定是否選用。比如,在選編河北內丘縣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的過程中,我們多次向承辦人核實當地採取防控措施的時間,調取相關照片和視頻,瞭解梁某某等人活動場所實際情況,核實梁某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和治療情況等。

第二步,領導小組辦公室內部充分討論。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對備選案例進行充分研究論證,討論每一個案件的代表性,選擇出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一步編纂。如在確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件時,我們在備選的幾個案例中,經過認真研究討論,認為該案對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的犯罪對象具有典型指導作用,最終確定為典型案例發佈。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集中報送的案例,這一環節工作由報送單位完成。

第三步,要與負責指導的各條線業務部門進行討論。在初步確定典型案例後,由最高檢各相關業務廳共同進行研究、徵求意見。比如,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案例,請第二檢察廳相關同志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就製假售假、非法經營等相關案件,請第四檢察廳相關同志研提意見。

最後,典型案例確定後,報最高檢領導和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研究。報批的過程,也是一個分析論證的過程,包括對案件本身的把握、對綜合效果的把握等等。

經過上述程序後,案例發佈前,我們還會與辦案單位再次跟蹤核對案件事實,對法律要旨的編寫進行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典型案例的發佈稿。

記者:在您看來,這四批案例的典型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苗生明:

一是案件類型的典型性。為統籌全國檢察機關疫情防控檢察業務工作,最高檢領導小組在工作之初就確定了辦案數據每日報送、案件報備和日常專報三項工作機制,加強對涉疫情常見罪名和常見問題的分析,並根據中央明確的重點打擊的犯罪類型,選擇案件佔比大、反映問題多、實踐需求急的案件,給予重點關注。比如,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製假售假犯罪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所佔比例較大,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在前三批典型案例中均有所涉及。

二是法律適用的典型性。在編髮時我們認真撰寫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確法條適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瞭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點以及指導意義在哪兒,從而澄清和解決了實踐中適用法律認識不一致的一些突出問題。比如第四批集中發佈的破壞涉疫防控市場秩序犯罪案件,重在解決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等案件中法律政策方面的一些疑難複雜問題。第三批編髮的典型案件,側重於闡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界限;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件明確了妨害公務罪犯罪對象的界定等等。

三是指導辦案工作的典型性。在疫情防控期間,由於各項防控措施的實施,為日常的司法辦案提出了一些挑戰,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編髮,為各級檢察機關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採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難,依法辦案提供了指導和參考,如為各級檢察機關通過網絡遠程提審和審判、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提供了借鑑。

記者:那麼,這些案例具有怎樣的檢察特色,對各地辦案起到了怎樣的引導、指導作用呢?

苗生明:說到檢察特色,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一線的政治擔當,彰顯了檢察機關立足自身職能、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嚴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為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作出積極貢獻。更直接的效果,就是對地方辦案起到了有效指導。一方面,我們在發佈典型案例時,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組織學習,不僅辦案的同志要學,檢察長、副檢察長、各業務部門負責人也要學。另一方面,我們在編髮典型案例時,把“兩高兩部”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通過要旨闡述的方式,結合案例予以說明,就是一種很生動的指導引導,得到了各級檢察機關的肯定,下級院反映特別有用。

起初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險的犯罪,最初“兩高兩部”的《意見》還未出臺,案件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通過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特別是《意見》出臺、第一批典型案例發佈後,逐步調整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罪處罰,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主導責任的履行。再比如,為確保依法從嚴從快政策的貫徹落實,典型案例指導各級檢察機關積極發揮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積極作用,與偵查機關一起研究基本案情、明確偵查方向、推動證據固定、確保準確定性。

記者:在案件類型的確定上,最高檢是如何權衡考慮的?四批典型案例發佈的側重點有什麼不同?

苗生明: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類型的確定上,總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確的打擊重點為依據,以回應人民關切為重點,以解決司法辦案實際需求為導向,實現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具體而言,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中央明確的打擊重點。疫情發生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及時發佈了《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兩高兩部”及時制定出臺《意見》,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重點打擊的九類犯罪。最高檢四批典型案例的篩選,就是以這九類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為重點的,體現出檢察機關對中央決策部署的認真貫徹落實,對人民群眾關切的積極回應。

二是疫情防控檢察工作階段性需求。疫情發展是一個前後變化的過程,國家防控措施包括檢察工作的推進也具有階段性特點。比如最初需要解決司法辦案實際問題,之後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等。最高檢典型案例的選編與發佈,也是與每個階段的實際需求密切相關的。只有這樣,才能讓典型案例真正發揮指導作用,解決司法辦案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三是犯罪類型的自身特點。每個類型的違法犯罪具有不同的特點,有的類型案件數量比較大,比如詐騙犯罪、妨害公務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有的犯罪類型暴露的問題比較突出,比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非法經營罪的適用。最高檢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類型的衡量上,也認真考慮了案件自身的特點,從而有針對性地指導各類案件的順利辦理。

形象地說,四批典型案例的側重點,就是“見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點關照”。第一批案例的發佈針對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檢察工作面臨各種問題,相關司法解釋也剛剛出臺,很多緊迫性問題急需解決。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類型選擇上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第一批案例發佈後,法律適用、打擊重點進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開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也相繼被報道出來,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選擇上,一方面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另一方面兼顧了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一適用,最終選擇了五種類型六個案例。而在選擇第三批典型案例時,由於司法實踐中對如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選擇更加體現出專業化特點,五個案例中有三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並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經全部集中在常見涉疫經濟犯罪上。

下一步,隨著典型案例發佈工作的不斷推進,典型案例的階段性、專業性特點將不斷強化。

記者:這些典型案例裡涉及的幾類犯罪行為在2003年“非典”期間有沒有發生過?與防控“非典”時期相比,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案件,具有怎樣的新特點?

苗生明: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總的看,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我們比較今年“兩高兩部”出臺的《意見》和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會發現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範圍的重合,都涉及傳播病毒、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失職瀆職、造謠傳謠等類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

但是,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特別是手機網絡、高鐵路網的普及以及發生的時間節點(春節期間),在改變人民生活方式、節奏的同時,直接影響了疫情傳播的速度和範圍,也對疫情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犯罪手段產生重大影響。

最為突出的,

一是發案量不同。“非典”期間,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體上涉疫情人口遠遠少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數量有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餘件8000餘人。

二是罪名分佈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製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佔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從目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和辦理的案件情況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佔絕大多數。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於”網絡傳播的便捷性和隱蔽性,本次疫情期間詐騙等類別犯罪發案量大幅增長,犯罪行為的傳播速度遠遠快於“非典”時期,傳播的範圍遠遠大於“非典”時期,社會危害性更大。同時也給司法機關依法查辦該類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戰。一些平時的“好人”,心存僥倖,認為在網上發個假消息、騙點錢,只是點幾下鼠標、點幾下手機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槍就跑”不容易被發現,發現了也無非是退錢、道歉了事。而實際上,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2月11日發佈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選擇了2個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詐騙案,就是針對這一問題,告誡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時也提醒社會,注意防範這類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記者:針對您提到的這些涉疫情犯罪新特點,檢察機關辦案理念、打擊重點等方面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苗生明:從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檢察機關積極應對不同的犯罪形勢,立足自身職能,堅持依法打擊、震懾涉疫情犯罪,切實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檢察機關的執法司法理念也更加進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從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間的刑事政策突出“從重”,在2003年“兩高”《解釋》中主要強調的是對各類犯罪的從重處罰。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在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既考量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關注防控疫情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趁火打劫等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必須堅決依法嚴懲;對於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糾紛引發的犯罪案件,則應區分情況依法妥善辦理。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在案件辦理中注意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做好釋法說理、化解矛盾、消弭對抗情緒等工作,特別注意避免因“過度執法”、“過度追訴”進一步激化矛盾、製造對立,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司法環境。

二是在打擊重點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除了同樣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價、非法經營、製假售假等作為打擊重點外,還專門新增了兩類打擊重點,一是暴力傷醫類犯罪,二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其中,暴力傷醫類犯罪嚴重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正常醫療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社會影響惡劣。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更是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對這兩類犯罪予以重點打擊,是檢察機關依法服務保障打贏疫情防控總體戰,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記者: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發佈案例數最多的。這類犯罪危害性與其他類型案件相比有什麼不同?辦案中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

苗生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個罪名,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我們在四批共計27個案例中,共選編髮布了5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例,4個妨害公務罪案例,佔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主要考慮:

一是該類犯罪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嚴重。“兩高兩部”《意見》明確的九大類違法犯罪,都是嚴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從嚴懲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無論是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還是以暴力威脅阻礙防控措施實施,都直接、嚴重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直接對防控形勢、防控秩序造成嚴重威脅。因此,相較於其他幾類犯罪對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同時,通過及時發佈該類案例,能夠有效教育群眾、震懾犯罪,提高社會民眾嚴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覺性,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能夠順利有效落實,切實維護防控秩序。

二是該類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如何準確區分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確定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和公務行為的範圍?這些都是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我們重點選擇這類犯罪發佈典型案例,也是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指導、引領作用。

基於上述考慮,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更要注意在從快從嚴打擊的同時,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適用罪名。

記者:請您結合典型案例談一下,辦案中,檢察機關如何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

苗生明:檢察機關堅持在檢察辦案中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嚴格在法治軌道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落實從嚴懲治的刑事政策,嚴格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程序法定原則。

在強制措施適用上,對於犯罪嫌疑人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則上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對其進行醫療救治,體現人道主義關懷,服從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療結束,犯罪嫌疑人身體恢復後,再視案情依法妥善處理。對於確診或者疑似患者,罪行嚴重的,建議公安機關以適當方式、場所予以監視居住。對於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和降低審前羈押率的辦案要求,認真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上海市金山區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嫌疑人均未被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待病情痊癒或隔離期滿後,依法懲治。再如,在浙江省蘭溪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對已被逮捕的姜某某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及蘭溪市某勞保用品廠的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建議公安機關對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姜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有效避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保障了當地防疫物資供應。

在程序保障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根據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需要通過及時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實現教育引導社會公眾目的的,在嚴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項程序性權利,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速裁、簡易、普通程序關於送達、告知等各項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從提升辦案效率、加強自我約束的角度出發,儘可能提高司法機關偵查、批捕、起訴、審判效率,縮短辦案時間,體現“依法”“從快”的政策導向。而不能為了“從快”而忽視程序合法性、侵犯當事人程序性權利。在最高檢公佈的四批典型案例中,有9個案件已經適用速裁程序辦理,這些案件,都是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格保障嫌疑人程序權利前提下進行的起訴審判,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快與權利保障有機統一。

記者:在這四批典型案例中,至少在9個案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其中,在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妨害公務案中,檢察機關還對其進行了認罪認罰教育工作。那麼,疫情防控期間,特別是在當前從快從嚴打擊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檢察機關是如何把握認罪認罰從寬精神、有效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的?

苗生明: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傳播,人民群眾情緒緊張、行動慌亂,在面對嚴格管控、檢查檢測、隔離觀察治療等要求,有時會表現出緊張慌亂,甚至對立、牴觸情緒,易於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暴力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堅持既要嚴格依法辦案,維護防疫管控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認罪認罰從寬是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疫情案件中,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都要儘可能適用。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依法從嚴的基礎上,適當提出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在辦案中注意教育引導,加大宣傳疏導,降低人民群眾的焦慮和恐慌,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為穩定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和檢察保障。

當然,對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區別對待。對於惡意傳播肺炎病毒、暴力傷醫、利用疫情製假售假、藉機詐騙等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便認罪認罰,在從寬尺度上也要從嚴把握,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懲處的精神。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受疫情影響,有的地方值班律師尚未返崗,部分地方由於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級,值班律師無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務。對於這種情況,檢察機關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協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遠程音視頻、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確保了律師“在場”和具結的有效性。

比如,在“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中,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當日,就利用遠程視頻訊問了王某某,同時按照“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訊問、認罪認罰具結、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該案。次日,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記者:對下一步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最高檢有什麼計劃?

苗生明:下一步,我們將在繼續把好案例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的基礎上,注意選擇在法律適用、案件辦理中更好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案件;注意選擇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界限的案例;注意選擇體現罪責刑相適應、量刑建議精準化的案例;注意選擇符合疫情防控形勢需要、明確刑事政策導向的案例。

在此基礎上,一方面,突出典型案例的類型化。每批案例集中在一到兩個罪名上。比如針對破壞醫療秩序類犯罪或者嚴重的詐騙犯罪,集中發佈3到5個典型案例,幫助辦案人員和社會大眾更系統、直觀把握具體罪名適用中的區別、界限。或者集中在一到兩個程序問題上,比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或者“非接觸式”辦案模式,指導各地檢察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程序、安全高效辦理涉疫情案件。另一方面,探索發佈形式的多樣化。截至目前,我們的案例發佈主要還是以文本形式為主,雖然能夠確保案例發佈的嚴謹、規範,但在宣傳教育、輿論引導方面的功能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從第四批開始,我們增加了答記者問,下一步,我們還將更加註意收集典型案例辦理中的圖像、視頻資料,結合案例文本,一同向社會發布,在有效指導辦案、統一法律適用的同時,講好檢察故事、法治故事,讓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普法講法、引導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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