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進破產重組立法,企業應怎樣利用新轉機?

央廣網深圳3月11日消息(記者楊振)3月11日,深圳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健康穩定發展新聞發佈會。深圳印發了《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清單》

其中備受關注的《任務清單》內容包括:

法治保障設立破產管理人協會,推進破產重組立法,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爭取國家授權,開展個人破產製度試點;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方面,實施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等。

下面來帶大家再複習一遍破產重組: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在目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式下確立企業重整立法的現實意義及應採取的立法原則。和解制度和整頓制度是相互連接、有機結合的,是避免企業破產並給以復興的機會。

企業在利用政策下的新轉機首先要了解,企業破產重組主要會涉及到哪些流程能?

第一,破產重組的企業估值,在資產估值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收益現值法

2、資產基礎法

3、市場法

(注:具體詳詢專業資產評估機構)

深圳推進破產重組立法,企業應怎樣利用新轉機?


第二,企業重組的流程,2019最新公司破產重整的流程簡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6、債權表審查、編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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