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過了六個月就不承擔責任了嗎?


擔保人過了六個月就不承擔責任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權可以要求債務的提供債務擔保,保證人保證是債務擔保的重要方式,保證人有保證期限的,那麼擔保人過了六個月是不是不承擔責任?


擔保人過了六個月就不承擔責任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保證人保證的期限為六個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務人法定權利有哪些

  債務人的法定權利包括以下四項: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4、債權無效抗辯權。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

保證人保證的期限為六個月

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超過六個月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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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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