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例:斷水斷電,不給拆遷補償,區政府《徵收公告》終被撤銷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部門作出的拆遷文件往往有許多違法之處,這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法律意識並不強,另一方面則是欺負拆遷戶對行政法律法規並不瞭解,而也因此經常出現一些違法拆遷行為。拆遷部門擅自強拆是違法的,而斷水斷電逼遷行為依然屬於違法行為,今天我們來帶大家看一下河南省高院,對於斷水斷電、不給補償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區政府作出的《徵收公告》。


高院判例:斷水斷電,不給拆遷補償,區政府《徵收公告》終被撤銷

一、案情簡介(2019)豫行終856號

劉某的房屋最近面臨徵地拆遷,但拆遷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談攏,因此一直沒有區簽訂補償協議。區政府及其設立的拆遷指揮部在此時下達《徵收公告》。後劉某經過信息公開申請,得知區政府下達《徵收公告》時並沒有經過審批,屬於未通過審批先下達徵收公告。

後區政府在沒有給劉某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採取了斷水斷電等暴力威脅逼遷行為,與劉某遭遇類似情況的有許多戶人家,區政府雖然表示其下達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得到了大多數拆遷戶的同意,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區政府此前有多起徵收項目中途停止的情況發生,而且1000多戶拆遷,而徵收補償準備金卻僅有1000萬元,區政府並沒有對該方案進行過任何聽證程序。

劉某起訴,請求撤銷該《徵收公告》,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的行政行為合法合理,駁回了劉某訴訟請求,劉某遂上訴。


高院判例:斷水斷電,不給拆遷補償,區政府《徵收公告》終被撤銷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到位的徵收補償資金僅為1000萬元,對作為涉及徵收1000多戶的項目來說,該資金尚不足以支付3年過渡期中1年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更不用說房屋本身的補償,考慮到此前新鄉市已經發生多起徵收項目中途停止的情況,對於衛濱區政府未能保證資金足額到位的情況,應推定其難以保證徵收項目的順利進行。

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同時嚴格禁止斷水斷電、斷燃氣、斷暖氣等軟暴力行為,因此應當確認區政府作出《徵收公告》違法,並對此加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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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1、撤銷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初200號行政判決;

2、確認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7月23日所發佈的衛政告【2018】2號《關於新鄉市衛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公告》違法;

3、責令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政府補足相應的房屋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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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徵地拆遷涉及到拆遷戶的重大利益,如果沒有先補償就實行搬遷,必然會對拆遷戶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而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拆遷,都應當滿足“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並且絕對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只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申請法院強拆,即最終決定權在法院手中,其他諸如斷水斷電等措施,均是違法的。因此如果拆遷戶在徵地拆遷總遭遇了斷水斷電等行為,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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