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明權與法官知法:最高院新舊證據規則與《布拉格規則》條款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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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舊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新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2019年12月26日發佈,系對前述舊規則的修訂。


布拉格規則:《國際仲裁中高效運行程序規則》,2018年底公佈的國際商事仲裁證據規則,反映了大陸法系的普遍做法。


比較


釋明權與法官知法:最高院新舊證據規則與《布拉格規則》條款對比


評論


1、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釋明權”與國際商事仲裁與訴訟中的“法官知法”(仲裁員知法)原則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共同點在於強調裁判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不侷限於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從而保證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差別在於,舊規則中的釋明權更多用於查明事實問題,而《布拉格規則》中的法官知法原則主要用於法律適用問題,儘管《新規則》的適用前提與舊規則一樣,但從處理方式來看,前者將法律性質和法律行為的有效性作為新的爭議焦點,顯然兼具了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的雙重特點。


2、裁判者在案件審理中扮演積極角色,仍應當受正當程序約束。一方面,裁判者應當保持中立,避免給當事人造成偏袒一方的印象。另一方面,對於裁判者主動提出的新問題,也應當給予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機會,避免“突襲裁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新規則》和《布拉格規則》的做法比舊規則更加適當,當然,也給裁判者的審理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仍應當以當事人為中心,裁判者的介入只是例外情形。《布拉格規則》與新規則都規定了可以不向當事人說明,或者不提出新爭議焦點的例外情況,這有助於提高案件審理效率,避免繁瑣且不必要的程序。


4、沒有證據證明《新規則》的有關條款是向《布拉格規則》或者其他仲裁規則學習的結果,但兩者確實存在很多的相似性。這說明,訴訟和仲裁雖然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在保證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方面,兩者是共通的。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兩種爭議解決方式的原則、規則和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殊途同歸則的,完全可以以開放的心態互相學習借鑑。不過,這種學習、借鑑應當符合自身情況,避免生搬硬套造成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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