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誤殺丈夫,全村99人簽名求法官“刀下留人”

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是忍氣吞聲 ?

還是以暴制暴 ?

我們先來看一個

發生在廣西恭城的真實案例


女子誤殺丈夫,全村99人簽名求法官“刀下留人”


基本案情

案件發生在一個普通家庭,丈夫莫某因長期飲酒,被村民戲稱為"酒癲子",這位"酒癲子"一旦喝酒,就經常對其妻子辱罵、毆打甚至拿刀威脅,妻子李某為了家庭長年隱忍這種家庭暴力。

2018 年 2 月的一天,丈夫莫某在吃午飯時已喝了一杯半米酒,竟還問妻子要酒喝。妻子李某勸丈夫少喝點酒,莫某聽著不耐煩,怒將電視機砸爛,繼而,衝進廚房拿起了一把菜刀,向李某丟去,李某閃躲並未砸中。

這時,李某想嚇唬嚇唬丈夫,儘早停止這場爭吵,亦拿起廚房另一把菜刀,順手向莫某附近扔去。莫某並未閃躲,右腳踝部被菜刀砍傷,並跑出家門,李某趕忙打電話給他人,請求幫忙尋找莫某。

後莫某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莫某因右足背動脈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案發後,其二人之子、莫某的家人以及村民鄰舍等 99 人,均對李某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表示諒解,並在諒解書上簽字按印,希望法院對李某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的發生,與被害人莫某平時飲酒過量、有家暴行為有關,且在案發時被害人有一定過錯。

被告人李某因瑣事與其丈夫發生爭執,扔擲刀具,致使莫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在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

無論是選擇"忍氣吞聲"

還是"以暴制暴"

二者都不可行

我們要學會

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家暴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第一,請大膽求助,第一時間報警。配合公安機關製作調查筆錄,可以要求做傷情鑑定。

第二,應儘可能做好錄音、錄像、傷情及現場的拍照,固定證據,以備後續使用。

第三,有條件的儘早搬離現在的居住環境,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施暴者遠離自己及所在區域。

第四,還可以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投訴、反映或求助。最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會被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收集證據依法保護自己?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收集證據:

身份信息材料:

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關係證明材料:

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同居關係、撫養關係等。由於人身保護令所涉及的是特定的法律關係,故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確保申請保護的法益確屬法律保護的範疇。

公安機關證明:

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時,受害人要及時報警並配合警方固定證據。

遭受毆打等的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人應及時前往醫院就醫,通過醫療機構的診療病歷來確定自身受傷情況。通過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醫院就醫的診療記錄,結合確切的事件經過、受害人對於加害過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證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

證人證言: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友、鄰居、居民(村民)委員會等的相關人員知道了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

音、視頻資料:

無論是對於人身的直接傷害,或是通過打砸財物、言語行為間接威脅,都可通過錄音、錄像、攝影的形式將證據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實狀況,尋求法律的依法保護。

婦聯、居(村)委會、受害人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

受害人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後,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諮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作為證實家暴行為的證據。

記住了嗎?

所以遇到家暴不要怕

要學會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切忌以暴制暴

要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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