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疫情 法治保障:各地法院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防治疫情 法治保障:各地法院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策划初心

疫情防控期间,当全国各个省市民众都高呼“武汉加油,中国加油”时,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却发生了,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此,我们整理了部分最近审结的在各地发生的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审判案例供读者参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两地。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2020年第1号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12日,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当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4日,嘉鱼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尹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例二

叶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车辆禁止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还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停车堵住监测点十余分钟,后经人劝导移开,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当晚,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帮忙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月9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叶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当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0日,崇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叶某服判,不上诉。

案例三

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购进的劣质口罩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李某某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后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月17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当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9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李某某自首,认罪悔罪,系犯罪未遂,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李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例四

熊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3日13时许,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某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村支书甘某某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副镇长徐某对其进行劝告,熊某某拒绝并对二人辱骂,还对徐某进行推搡。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某,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随后,熊某某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6日,咸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熊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例五

张某防疫物资诈骗案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共计人民币9520元。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某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陆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对方删除。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AQQ群内添加被害人骆某为好友,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得被害人骆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后将对方删除。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 BQQ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徐某某定金人民币5520元,后将对方删除。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后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三被害人。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并依托互联网在法院设立刑事庭审主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犯罪证据电子化后,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并展示。庭审同步进行网络全媒体直播,中央电视台等6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共有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可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某未上诉。

案例六

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杨庄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称在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食品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公司,并殴打一人。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正与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某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处执法记录仪滑落。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动手打辅警,辅警躲开,后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给其他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左脸部两巴掌。后民警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杨庄派出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当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防控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邓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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