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疫情 法治保障:各地法院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防治疫情 法治保障:各地法院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策劃初心

疫情防控期間,當全國各個省市民眾都高呼“武漢加油,中國加油”時,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卻發生了,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底線。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為此,我們整理了部分最近審結的在各地發生的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審判案例供讀者參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尹某某從事私人客運業務,長期駕駛客車往返於嘉魚、武漢兩地。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2020年第1號通告,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

2月12日,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訴,當日嘉魚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4日,嘉魚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鑑於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尹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二

葉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途經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寒泉村疫情監測點時,防控工作人員告知其車輛禁止通行,並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不僅拒絕檢測,還多次辱罵防控工作人員,並停車堵住監測點十餘分鐘,後經人勸導移開,防控工作人員報警。當晚,民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接受傳喚並毆打民警,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幫忙阻礙民警依法傳喚葉某,造成兩名民警輕微傷。後葉某被強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2月9日,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對葉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當日崇陽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0日,崇陽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鑑於葉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判後,葉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三

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對自己生產、購進的劣質口罩分揀再包裝後進行銷售。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萬隻,獲款1.5萬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李某某尚未銷售的36萬隻口罩。後經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武漢)檢驗,上述尚未銷售的36萬隻口罩均屬於不合格產品。案發後,李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

2月17日仙桃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當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9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鑑於李某某自首,認罪悔罪,系犯罪未遂,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後,李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四

熊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3日13時許,咸寧市咸安區馬橋鎮某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飲酒後到村委會向村幹部反映問題,因其在疫情期間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村支書甘某某和正在該村指導、督辦疫情防控工作的馬橋鎮副鎮長徐某對其進行勸告,熊某某拒絕並對二人辱罵,還對徐某進行推搡。村委會副主任朱某某見狀便上前拉開熊某某,卻被其抓傷右鎖骨。隨後,熊某某進入辦公室,隨地吐口水,並用打火機將該村疫情期間口罩發放表、卡點值勤表、入戶排查表和鎮村幹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點燃燒燬。經鑑定,朱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14日,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對熊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當日咸安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6日,咸安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鑑於熊某某具有坦白情節,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熊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五

張某防疫物資詐騙案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某在口罩緊缺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購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內散發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騙得被害人陸某某、駱某、徐某某共計人民幣9520元。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某在某微信群內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騙得被害人陸某某定金人民幣1000元,後將對方刪除。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某在AQQ群內添加被害人駱某為好友,謊稱有口罩出售,騙得被害人駱某定金人民幣3000元,後將對方刪除。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張某在 BQQ群內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騙得被害人徐某某定金人民幣5520元,後將對方刪除。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張某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後由公安機關分別發還給三被害人。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進行獨任審理,並依託互聯網在法院設立刑事庭審主場,檢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設立分場,四點連線,實行“無接觸”開庭審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通過遠程視頻參與了庭審,犯罪證據電子化後,通過網絡實時傳輸並展示。庭審同步進行網絡全媒體直播,中央電視臺等60餘家媒體、平臺全程參與,共有1400萬網友在線觀看。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三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5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張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口罩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其多次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張正自願認罪認罰,且被害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可按照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處罰。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張某未上訴。

案例六

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20年2月3日8時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分局楊莊派出所接110指令,報警人稱在濟南市萊蕪區楊莊鎮某食品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員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進入公司,並毆打一人。接警後,楊莊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帶領輔警立即出警處置。趕到現場後,被告人鄧某某正與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時,被鄧某某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處執法記錄儀滑落。一名輔警拉著鄧某某不讓其進入公司時,鄧某某動手打輔警,輔警躲開,後徐某某將執法記錄儀轉交給其他輔警再次制止時,鄧某某又打了徐某某左臉部兩巴掌。後民警將鄧某某控制並帶至楊莊派出所。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某的暴力襲警行為不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破壞了當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佩戴口罩是防範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鄧某某不服從公司疫情防控人員勸阻,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並毆打防控人員,且暴力襲擊處警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判後,鄧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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