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了《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
一、關於新政的主體內容:
政策的主要內容基本上與2018年1月4日,原廣州城市更新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穗更新規字〔2018〕1號)一致。
二、關於新政的效力:
本意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 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8〕1號)同時廢止。本意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有關程序的通知》(穗舊 改辦〔2011〕51號)印發前已批覆改造方案並實質推進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以及 2018年1月19日前已按《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合作企業的,不適用本意見。
三、關於新政規定的程序:
四、廣州市舊村改造項目選擇合作企業的歷史沿革
從時間的維度來看,廣州舊村改造選擇合作企業的相關政策可以分為三大階段(具體見下表):
第一階段:舊政策指導下引入合作企業的流程
根據《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有關程序的通知》(穗舊改函[2011] 51號)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據其章程,通過集體表決程序(應到會代表2/3以上同意)決定選擇合作企業的方式:公開招標或集體表決方式。
(一)公開招標方式
由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公開招標方案,將招標方案報區政府呈批;區政府批覆同意後,通過市政府公開招標平臺選擇合作企業。
(二)集體表決方式
(三)特殊問題的處理
1、第三方資金管理:專戶專用,以50%現金+50%銀行保函的方式投入,區府成立資金監管小組,由村集體、區府、銀行三份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由資金監管小組對每一筆資金的進出進行監督和管理。
2、第三方利益實現:主要通過協議出讓的方式取得融資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商業開發,實現第三方利益。具體可以以合作開發、成立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等方式運作。
第二階段:“1+3文件”指導下引入合作企業的流程
“1+3文件”的發佈標誌著包括立法、配套政策、部門規章在內的“城市更新政策體系”正式形成,廣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進入了常態化的發展階段。根據“1+3”文件的規定:舊村改造引入合作企業需在項目實施方案批覆後公開引進,且土地需公開出讓,引入形式分為一次性引入或按照土地整理、土地開發階段分別引入。
(一)一次性引入
(二)分別引入
(三)保證金、復建安置資金
“1+3政策”特別規定了在動遷前,需在指定銀行賬戶,結合項目分期開發時序,按要求足額存入復建安置資金。
(四)項目公司股權變更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全資子公司,轉讓部分股權給其他企業的,應當視為和該企業為合作改造關係;轉讓全部股權的,需要經過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市或所在地區一級三資交易平臺公開掛牌轉讓。
(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的新規定
1、引入合作企業時間點由項目實施方案批覆後變更為基礎數據經區政府審核公佈後。
2、引入合作企業公告時限變更為不少於45日,參照《廣東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3、規定自然村可以單獨進行改造。土地登記為自然村(經濟社)的,自然村(經濟社)可以申請改造,登記為行政村(聯社)的,行政村(聯社)同意後,可以申請改造。
第三階段:新政策指導下引入合作企業的流程
2018年1月4日,廣州市城市更新局引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進一步詳細、明確的規定了舊村改造選擇合作企業應當遵循的流程,該政策是目前舊村改造選擇合作企業最新的政策,本文將其稱之為“新政策”。
(一)劃分了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首次提出合作意向企業的概念
合作意向企業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選擇合作企業前,按照《意見》規定的程序引進的具有合作意向的企業。表面上看起來,是否成為合作意向企業似乎不影響後期正式參與合作企業的招商競選,但其實不然。在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城市更新辦法》中,引入合作企業的方式均明確規定為“招標”或“招拍掛”的方式,但在《意見》中則改為“招商”。也就是說評選的方式和標準由村集體自己決定,只要村集體的招商方案通過政府審批及村集體投票同意通過後,通過政府公共交易平臺公開招商即可。因此,前期儘早介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合作意向企業,能夠增強村集體改造的信心,也就更有把握成為合作企業。
(二)強制性規定
《意見》中明確規定為“應當”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作意向企業、合作企業的資質。即必須為(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二)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
2、合作改造的舊村,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合作企業成立的項目公司不得變更股東、轉讓股權;
3、合作意向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基礎數據調查;
4、要求合作意向企業在簽訂《合作意向協議》之日起30日內繳納履約金。
(三)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合作企業的流程:《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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