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帶你學習商標法和專利法

商標法

1Q:什麼是商標?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2Q: 哪些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3Q:註冊商標的有效年限?

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4Q:哪些是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專利法

1Q:什麼是專利?

專利是一種專有的權利和利益,是國家按照專利法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所享有的獨佔、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2Q:專利的類型有哪些?保護期限有多久?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保護期限為 20年;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保護期限為 10年;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保護期限為10年。

3Q:專利的轉讓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Q;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案例鏈接

 案情介紹 

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體構件”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權人為王本淼,專利號為ZL98231113.3。2001年2月16日,大連仁達新型牆體建材廠與王本淼及其授權的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涉案專利的實施範圍為遼寧省,使用費為20萬元,並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2001年6月9日,合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書,補充約定仁達廠的實施為“獨家使用”,即雙方所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獨佔實施許可合同,又規定“因該專利產品在生產經營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與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無關”,即出現問題由仁達廠獨自處理。使用費變更為10萬元。仁達廠據此兩份協議取得了該專利在遼寧省的獨家使用權。2002年初,仁達廠發現新益公司生產與專利相類似的產品並投入市場,與涉案專利相比,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層玻璃纖維布,筒底部分沒有玻璃纖維布,仁達廠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1.新益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新益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仁達廠書面賠禮道歉(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在遼寧省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佈判決內容,相關費用由新益公司負擔);3.新益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仁達廠賠償損失10萬元。一審案件受理費4010元,由新益公司負擔。二審法院駁回新益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控侵權產品筒底的水泥無機膠凝材料中沒有玻璃纖維布,與專利筒底壁層結構相比,既不是相同特徵,也不是等同特徵;被控侵權產品筒管部分的“水泥材料中夾有一層玻璃纖維布”,不能達到與專利筒管部分的“水泥材料間隔夾有至少二層以上的玻璃纖維布”基本相同的效果,被控侵權產品筒管部分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相應的技術特徵,不構成等同特徵,更不是相同特徵。故此,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新益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原審判決以專利的主體部分是筒管、筒底起次要作用為由,忽略筒底壁層結構這一權利要求書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未將其納入技術特徵的對比之列,且在筒管部分玻璃纖維布“一層”和“至少二層以上”的理解上,錯誤地認為只是數量的差別,進而判定符合等同特徵的構成要件、等同侵權成立,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撤銷二審判決,駁回大連仁達新型牆體建材廠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