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带你学习商标法和专利法

商标法

1Q:什么是商标?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Q: 哪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3Q:注册商标的有效年限?

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Q:哪些是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专利法

1Q: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国家按照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Q:专利的类型有哪些?保护期限有多久?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 20年;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 10年;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3Q:专利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Q;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案例链接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王本淼,专利号为ZL98231113.3。2001年2月16日,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与王本淼及其授权的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涉案专利的实施范围为辽宁省,使用费为2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01年6月9日,合同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仁达厂的实施为“独家使用”,即双方所签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又规定“因该专利产品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与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无关”,即出现问题由仁达厂独自处理。使用费变更为10万元。仁达厂据此两份协议取得了该专利在辽宁省的独家使用权。2002年初,仁达厂发现新益公司生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与涉案专利相比,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层玻璃纤维布,筒底部分没有玻璃纤维布,仁达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1.新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新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仁达厂书面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辽宁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新益公司负担);3.新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仁达厂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新益公司负担。二审法院驳回新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筒底的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没有玻璃纤维布,与专利筒底壁层结构相比,既不是相同特征,也不是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的“水泥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不能达到与专利筒管部分的“水泥材料间隔夹有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基本相同的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故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新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审判决以专利的主体部分是筒管、筒底起次要作用为由,忽略筒底壁层结构这一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未将其纳入技术特征的对比之列,且在筒管部分玻璃纤维布“一层”和“至少二层以上”的理解上,错误地认为只是数量的差别,进而判定符合等同特征的构成要件、等同侵权成立,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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