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宣告专利权无效,恒都代理客户获胜

本案亮点:

本案中恒都代理人在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实现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情况下,结合专利权人的其他相关专利推测出本专利的具体实现方式,发现专利文件中未记载的技术内容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关键技术内容,并针对说明书的上述缺陷,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最终复审委支持了我方的主张,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宣告专利权无效,恒都代理客户获胜


案件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恒都律师首先对涉案专利进行分析,但是专利说明书并没有对实现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经过检索发现专利权人拥有多项涉及印刷机构的专利,随后,对专利权人所有的相关产品的专利进行研究,通过结合其它专利文件,推测出本专利的实施方式,并发现专利文件中未记载的技术内容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关键技术内容。

在确定了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后,首先,基于对专利文件的分析,针对专利文件自身撰写问题提出了非三性条款作为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检索对比文件,提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由于涉案专利产品结构特殊,所以在提出创造性理由的时候,使用的对比文件也是专利权人自己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虽然和本专利相同,但是仅有附图,没有文字说明,被认可的机会较低。所以,口审前确定的本案的突破点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由于专利复审委极少使用非三性条款无效专利,所以本案难度较大。

口审当庭,恒都代理人提出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可精确控制旋转角度的丝印机夹具座,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产品8通过滑动侧板、导轨护罩、滑块等结构实现一种前后移动的纵向运动,从而能够与前打咀或夹具安装和拆卸,实现旋转定位。针对上述发明目的,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了滑块17、滑动侧板20、导轨护罩21相互固定连接,滑块17可实现所述产品8的纵向运动,但是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以及附图中均未清楚表述滑块17的具体结构,也没有记载滑动17、滑动侧板20、导轨护罩21与产品8以及产品8连接的夹具10、方瓶夹具11、工件底轴12、伺服电机18之间相互关系,以及上述部件之间如何相对运动实现产品8的纵向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通过滑块17实现所述产品8的纵向运动。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而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并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口审结束后,专利权人提交了补充意见,提出气缸19驱动加强夹条14前后滑动,加强夹条14带动固定条9在滑块17中滑动,从而实现产品8的卸装,滑块17起到使固定条9能够平稳的在前后移动的作用,如果没有滑块17或固定条9不与滑块17配合,固定条9也能前后移动,只是平稳度不高。

复审委认定:

合议组最终认定,虽然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清楚的表述了气缸19、加强夹条、固定条和滑块17的关系,即滑块17不动,固定条在滑块17中移动,从而带动前部的打咀座前后移动,使得前打咀6能够纵向运动以及与产品8配合实现产品8的安装和拆卸。但是,由于上述结构和工作过程未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也无法毫无疑义地得到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无法得到上述工作过程,从而无法实施本专利。最终认定,本专利技术内容记载不完整,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与之对应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恒都团队为客户赢得了理想的案件结果,体现了“专精于为客户解决最重要的问题”的法律服务理念。

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宣告专利权无效,恒都代理客户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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