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宣告專利權無效,恆都代理客戶獲勝

本案亮點:

本案中恆都代理人在涉案專利說明書沒有對實現專利的具體實施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的情況下,結合專利權人的其他相關專利推測出本專利的具體實現方式,發現專利文件中未記載的技術內容是實現產品功能的關鍵技術內容,並針對說明書的上述缺陷,提出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無效理由,最終複審委支持了我方的主張,以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關於說明書公開充分的規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宣告專利權無效,恆都代理客戶獲勝


案件經過

在接受委託後,恆都律師首先對涉案專利進行分析,但是專利說明書並沒有對實現專利的具體實施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經過檢索發現專利權人擁有多項涉及印刷機構的專利,隨後,對專利權人所有的相關產品的專利進行研究,通過結合其它專利文件,推測出本專利的實施方式,並發現專利文件中未記載的技術內容是實現產品功能的關鍵技術內容。

在確定了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的理解後,首先,基於對專利文件的分析,針對專利文件自身撰寫問題提出了非三性條款作為無效理由,即權利要求1-5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清楚的規定,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關於說明書公開充分的規定,另一方面通過檢索對比文件,提出權利要求1-5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關於創造性的無效理由。

由於涉案專利產品結構特殊,所以在提出創造性理由的時候,使用的對比文件也是專利權人自己在先公開的專利文件。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結構雖然和本專利相同,但是僅有附圖,沒有文字說明,被認可的機會較低。所以,口審前確定的本案的突破點在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26條第3款的規定。但是,由於專利複審委極少使用非三性條款無效專利,所以本案難度較大。

口審當庭,恆都代理人提出涉案專利保護的是一種可精確控制旋轉角度的絲印機夾具座,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1和說明書的記載,產品8通過滑動側板、導軌護罩、滑塊等結構實現一種前後移動的縱向運動,從而能夠與前打咀或夾具安裝和拆卸,實現旋轉定位。針對上述發明目的,本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了滑塊17、滑動側板20、導軌護罩21相互固定連接,滑塊17可實現所述產品8的縱向運動,但是由於本專利說明書中以及附圖中均未清楚表述滑塊17的具體結構,也沒有記載滑動17、滑動側板20、導軌護罩21與產品8以及產品8連接的夾具10、方瓶夾具11、工件底軸12、伺服電機18之間相互關係,以及上述部件之間如何相對運動實現產品8的縱向運動,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知曉如何通過滑塊17實現所述產品8的縱向運動。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而專利權人在口審當庭,針對請求人提出的意見,並沒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口審結束後,專利權人提交了補充意見,提出氣缸19驅動加強夾條14前後滑動,加強夾條14帶動固定條9在滑塊17中滑動,從而實現產品8的卸裝,滑塊17起到使固定條9能夠平穩的在前後移動的作用,如果沒有滑塊17或固定條9不與滑塊17配合,固定條9也能前後移動,只是平穩度不高。

複審委認定:

合議組最終認定,雖然專利權人的上述意見清楚的表述了氣缸19、加強夾條、固定條和滑塊17的關係,即滑塊17不動,固定條在滑塊17中移動,從而帶動前部的打咀座前後移動,使得前打咀6能夠縱向運動以及與產品8配合實現產品8的安裝和拆卸。但是,由於上述結構和工作過程未記載在本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從本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公開的內容也無法毫無疑義地得到上述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從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中無法得到上述工作過程,從而無法實施本專利。最終認定,本專利技術內容記載不完整,公開不充分,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無法實施本專利,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與之對應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5全部無效。

恆都團隊為客戶贏得了理想的案件結果,體現了“專精於為客戶解決最重要的問題”的法律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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