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劳动关系等相关合同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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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关系等相关合同法律问题思考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灾害,镇痛着每个国人的心,中华民族是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民族,我们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我们一定会战胜这一次疫情!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疫情爆发始料未及,吃穿住用行等各个行业均无一幸免,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均出台了强有力的各项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第一时间颁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一致采取多种方式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公开新闻报道来看,伴随着复工,也有个别企业的第一批裁员开始了,寒冬下的中小企业将更加举步维艰,而回顾这一场疫情,我们都无法置身事外。

面对疫情灾害,理性、克制和法律也是一剂良药,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同抗击肺炎疫情的背景下,那些非理性的极端情绪和行为正在制造“二次伤害”,也应是我们共同反对和需要杜绝的。我们每个平凡的中国人都应发扬互谅互让的精神,树立利益平衡的理念,本着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民事法律纠纷中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关系和工资报酬问题的思考

公开报道中,一些企业员工高管开始请愿主动降薪甚至0月薪,有的企业老板甚至表示,哪怕卖房子,卖车子,也会千方百计确保员工有饭吃,有班上。可见,受到疫情影响,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我们要发扬互谅互让精神,本着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原则,树立利益平衡的理念,尽量协商一致攻克时艰,采取多种方式履行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也不能完全强求企业自担风险,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一致采取多种方式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缩减成本。

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期间工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 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根据本行政区通知规定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普通劳动者躺在家中也能为社会做贡献的时候,作为劳动者应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因自身行为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接受医学观察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其劳动报酬。

劳动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标准支付。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了防疫防控等必要情形,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复工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建议适用经济补偿金条款。

二、有关民商合同履行问题的思考

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如果确实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依法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项目停工的,可以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合同除外。对于因劳动者返程延迟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如果情况属实,发包人应准许延期,尽量协商解决。

租赁房屋因疫情房屋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请求解除,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可以履行,但服务、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疫情灾害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快合同诊疗义务。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针对特定对象散布疫情不实信息的,受害者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应依法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我们应当戴口罩谨慎观察不速来客,发现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一律拒绝开门入户,并及时报告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感染者故意传染给他人,或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承担相应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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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磨难见真情,寒冬终将过去,春暖就要花开,如何更好地做好灾后的快速自救, 需要多方考虑,如何熬过这次疫情灾害,是我们面临的巨大挑战。中华民族历来弘扬国难兴邦的乐观主义情怀,在疫情灾害中,相信智慧的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一定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机会,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书写世间大爱,诠释我们的忠诚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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