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醫生在家猝死不算工傷?撤銷此前決定,認定為工傷

連日來引發輿論關注的

劉文雄醫生在家猝死

未被認定工傷事件

近日有了最終結果

湖北醫生在家猝死不算工傷?撤銷此前決定,認定為工傷

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重新作出如下決定:劉文雄為在防疫備勤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予以認定為工傷。


此前,由於劉文雄並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湖北醫生在家猝死不算工傷?撤銷此前決定,認定為工傷


在這一變化的背後,是仙桃市人民政府於3月6日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撤銷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決定。而仙桃市司法局正是仙桃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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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據悉,1月12日至2月12日,劉文雄共診治內科門診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發熱病人670人次


防疫期間,醫院還將劉文雄電話號碼在發熱門診對外公佈,劉文雄存在休息時間通過電話、微信接受病人問診的情況


如此高強度的工作

人社局此前為何沒有

認定其為工傷?


理由有二:


1、

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十四、十五條:簡單講就是,劉文雄醫生凌晨在家中猝死,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 ,所以按文件規定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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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人社部【2020】11號文件關於疫情工傷規定


1月23日,國家人社部發布了11號文件,如下:“醫護及相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或因為新冠肺炎而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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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結果,家屬表示不服。2月27日,劉文雄生前所在單位——三伏潭鎮衛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仙桃市司法局於當日正式受理此案,劉文雄的家屬以第三人身份參與。


仙桃市政府認為,雖然劉文雄死亡時間是13日凌晨,但發病時間是在12日下班後,應綜合考慮疫情期間的工作情形,可以認定其死亡屬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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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猝死算不算工傷?


在劉文雄醫生的這起案件中

爭議最大的部分就是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界定


那有小夥伴就要問了

在家加班猝死能算工傷嗎?

究竟怎樣來界定工傷中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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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些問題

我們先來看兩則最高法的案例:


法官在家寫判決猝死算工傷嗎?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楊文峰下班後,像往常一樣將工作案卷帶回家,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上廁所時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8年6月12日,楊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楊文峰的工傷認定申請。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最終判定,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對於楊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能否認定楊文峰屬於視同工傷,應充分考慮其工作量及工作難度等諸多因素。


2019年6月27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師在家中猝死算工傷嗎?

2011年,海南一高中老師馮芳弟,將試卷帶回家通宵批改,結果過勞,導致心肌梗塞,第二天早上猝死家中。


家屬和學校向人社局提出工傷死亡認定申請,人社局不予認定。事後,家屬不斷進行復議、訴訟,直至2017年,該案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審查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駁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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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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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湖北醫生在家猝死不算工傷?撤銷此前決定,認定為工傷


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院關於

“認定員工回家加班

突發疾病死亡為工傷”裁定書

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該如何解讀和認識該條款的適用


1、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死亡,以及發病時沒有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依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回家加班工作期間,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最高院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主要理由是:


(1)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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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工傷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3)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3、在突發疾病是否發生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


4、職工是否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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