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關鍵看這兩點

如今,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出現了各種新的情況,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問題在立法上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使得實踐中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爭議。


而在《婚姻法》中也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到期不能償還的,債權人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則主張為個人債務。


1.王某、李某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丈夫王某借款2000萬元,與債權人簽訂《借據》,妻子李某並未在《借據》簽字。後債權人將王某、李某訴至法院,一二審均依照“舊規則”(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推定2000萬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規則”出臺後,王某、李某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妻子李某對2000萬元借款毫不知情,應適用“新規則”予以改判。


2、起訴離婚後又撤訴的,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不解除,此期間發生的夫妻債務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一方能證明對該債務不知情,且該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的,可不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兩個:

1.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2.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關鍵看這兩點

所以說,在認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應著重考慮舉債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舉債之後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舉債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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