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遠土默特攤差交涉

綏遠土默特攤差交涉:五族共和下的蒙漢族群互動(1911—1928)

辛亥革命後,“五族共和”這一口號廣為傳播,地處北疆的綏遠亦有耳聞。滿、蒙在清代被賦予了一些特權,辛亥革命中滿清王朝垮臺,這勢必動搖滿蒙優勢地位,滿蒙漢之間的關係也隨之而變。五族共和下民族平等成為應有之義,然而1912年北京政府出臺的《蒙古待遇條例》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一些特權,於是造成蒙漢關係走向的複雜曲折。就辛亥革命對蒙漢關係的影響而言,已有的研究較多從宏觀上關注上層的政治變動[1],可是在基層的鄉村,革命使族群關係到底發生了怎樣的變化,人們如何利用革命帶來的話語使自己一些意願得以實現呢?蒙漢在互動過程中如何構建新的族群關係,如何塑造五族共和下的民族觀呢?現有的中國近代鄉村研究成果集中論述漢族地區,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少有涉獵,更談不上充分研究了[2]。民國初年開始的綏遠土默特攤差交涉正好為我們打開了一扇窗,從此可以觀察上層政治變動與基層社會中蒙漢族群互動如何結合在一起。

一些綏遠地方史專家指出,民國初年強攤差徭是蒙古族僅次於“乙卯大照”的又一重大災難,也是造成蒙古族困窘的重要原因之一。[3]對生活在綏遠土默特地區的人們而言,攤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改變了這裡蒙漢攤差的格局,由此可見五族共和下土默特鄉村社會如何因應王朝更替,亦可洞悉數百年來蒙漢關係變動的新進展。對綏遠土默特攤差有較多研究是《土默特志》(上)、《志之餘》等論著,但這些研究背後隱隱約約可見其從某個民族的視角觀察問題的立場,而且對“土默特旗蒙戶攤派草料辦法”出臺過程敘述不夠細緻。若跳出僅從某個民族立場看問題,全面地瞭解各方在攤差交涉中的意向、欲求,以及各方互動的過程,那麼,展現出來的鄉村社會變化圖景可能更為真實、豐富,其意義更大。此外,尚有一些學術論著[4]以及數篇碩士論文[5]對綏遠土默特作了專門研究,為研究攤差提供了不少背景知識,遺憾的是他們較少涉及北洋時期該地區的社會歷史。

本文主要依據土默特左旗檔案館所藏土默特總管署檔案,力圖勾勒北洋時期土默特攤派軍需草料引發的蒙漢族群互動圖景,觀察邊疆、多民族地區應對外來衝擊和挑戰的一些面向。

一攤差糾葛的興起

1916年秋,辛亥革命爆發後的第五年,綏遠土默特,生活在五族共和時代下的漢民甲會略知“同享權利,共擔義務”,面對繁重的差徭,他們令蒙人歸入民社一同攤差。滿清時期因蒙漢分治而形成了各攤各差的格局,到了民國,綏遠蒙人以《蒙古待遇條例》為護身法寶,哪堪容忍改變數百年的攤差舊習而入民社應差?什拉門更村的蒙古甲會格亥等當即聯名呈請總管署,要求蒙古免入民社攤差。總管署諮商歸綏縣署,要求“嗣後凡關一切差徭仍遵向章各支各差”,綏遠縣署核准諮覆[6]。漢人並不就此罷休,此後蒙漢攤差糾葛延綿不斷,然而其中的許多糾葛,蒙方都以此判例為據與漢方力爭[7]。1918年2月,總管公署佐領國安呈土默特總管的文中便援引了此判例:“民國5年9月間,有什拉們更等村因縣署攤派雜差,蒙民爭執,總憲諮準歸綏縣,並佈告歸屬各村嗣後一切差徭準免蒙古支應等因。”[8]什拉們更等村的這一判例,在1928年前後的訴狀中仍被反覆提起。

蒙漢分歧的焦點在是否改變蒙漢各攤各差的舊習慣,而蒙漢攤差的舊習慣首先源於綏遠土默特地區的蒙漢分治。

1、綏遠土默特地區的蒙漢分治

土默特部是古老的蒙古部落,達延汗時期(1480——1517年在位),它開始成為左右中國北方政局的主要力量。1632年土默特部作為一個整體歸附後金,1636年土默特被編為左右兩翼,每翼1旗,設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官以統轄旗眾,成為不設扎薩克的內屬旗。內屬旗為朝廷直轄領地。1761年裁撤兩翼都統,左右兩翼各留副都統一員。1739年滿洲八旗駐防綏遠城後,以建威將軍(後來改綏遠將軍)兼管土默特事務。

隨著遷移到土默特地區的漢人的增加,1723至1741年清廷先後在土默特境內置歸化城、薩拉齊、托克托、和林格爾、清水河等理事廳,及管轄各廳的歸綏道,以上各廳道均隸屬山西省,由這些廳道管理當地漢人。1883年,山西巡撫張之洞奏請歸化城、薩拉齊等七廳(包括豐鎮、寧遠)改制,把理事同知、通判廳改為撫民廳,1884年即將這些派出機構性質的七廳變為隸屬山西的地方行政機構。

民國元年,原屬山西歸綏道的各廳一律改為縣,在土默特境內共設有6縣,即歸綏縣、薩拉齊縣、托克托縣、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武川縣,均由山西省委任知事。1914年,晉綏分治,設綏遠特別區,管轄烏伊兩盟、土默特旗和口外12縣。1915年改綏遠將軍為都統,改民政廳為綏遠道,置道尹,道下設縣,歸綏、薩拉齊、托克托、和林格爾等縣都歸綏遠道管轄。1915年,土默特的左右兩翼合為一旗,副都統衙門改為總管公署,設總管一員管理旗務。改設總管後,土默特總管公署直轄於綏遠都統。都統既管道、縣,又管蒙古事務。整個民國時期,土默特地區基本是旗縣並存,蒙漢分治,旗管蒙,縣管漢。

從雍正年間開始,清廷在遷移來的漢民中設立牌甲。1884年按漢民編立戶籍,將各戶編入街、村、牌、甲之內,分別由街長、村長、牌長、甲長督察。居民每十戶編為一牌,設牌長一名,十牌編為一甲,設甲長(甲頭)一名。民國初年,縣行政公署分科辦事,縣以下由甲頭等處理一些鄉村事務。漢民還建有村社等組織,它不僅是農村祭神賽社組織,還辦理差徭攤派等村務。

民國初年土默特總管公署機關數次改組,雖然機關時有改動,但都分科辦事,設有總務、財政、教育、軍事等科。總管由綏遠都統薦任,他們往往與都統屬同一派系。土默特的官僚系統其實分為兩個系統,一個是總管公署下的各科組織,一個是舊有旗制中的參領、佐領、驍騎校等編制,由於總管公署的科長、科員等職多由參領、佐領等充任,所以兩個系統又常常混合在一起。鄉村中領催秉承本管參領、佐領之命辦事,領催之外還有甲頭。

值得注意的是,蒙漢分治的內涵一直在發生變化。清廷在其統治的大部分時間裡採取蒙漢隔離政策,先是不讓漢人在蒙古定居,後來漢人來蒙人數增加,開始設專門機構管理漢人,不過堅持地歸蒙旗所有,州縣只管漢人不管地面,實際上隨著清末放墾的進行,州縣地面所屬權逐漸得到確認,民國時期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現了蒙旗只能管蒙人,其他事務由州縣進行管理的局面[9]。

政治上的分治深深地影響著蒙漢之間的差徭攤派。

2、清代綏遠土默特地區的差徭

清代,綏遠的蒙漢分治格局下,蒙人基本不與漢民一同擔負縣、道政權的差徭。1923年蒙人雲珺等認為從清代初葉開始就逐步形成各立各社,各支各差的格局:“迨前清初葉,內地漢民始相率出口租墾,其後客戶愈多,土地日開,於是由流人而有村落,由村落而有公社。但彼時無差徭之負擔,無軍用之供給,雖有犧牲酬神唪經祝嘏之事,亦皆分道揚鑣,各行其是”[10]。

蒙人備辦總管公署攤派的差徭,其差徭主要為當差和出征。18歲至60歲的男子均為壯丁,都有義務入伍當兵。三分之一的壯丁當兵,其餘為預備役,遇有出征,則三分之二從徵,三分之一留家應差。當差主要為6種,即在將軍、副都統衙門當差、應參佐各官差遣、守衛卡倫、渡口、應臺站差遣、防衛衙署、庫房等,以上6種當差共需兵丁1100餘名,佔兩翼官兵的五分之一。另有臨時性的差派也須負擔。

土默特的漢民在清朝擔任差徭情形還不是十分清楚,但據1918年歸綏縣農會會長鄭化國,副會長劉璵等人的看法,清末至到民國初年,漢民的的差徭都不太重:“蒙漢雜居歷有年所,差徭一事向無規定。惟前清時代並無花費,每年不過迷信習慣,酬神演戲領牲而已。無論蒙漢,公道者照攤所出,狡黠者硬抗不付。總之,花費甚輕,一年計實不及今之一月。遞嬗相沿成為慣例。洎乎民國反正,差徭漸加。雖攤派較昔有加,亦屬不堪太過。”[11]前引蒙人雲珺語也證明鄭化國等人所言不差。

民國建立不久,綏遠地區的軍隊數量大增,地方軍需攤派繁重。圍繞新的攤差,蒙漢之間糾葛不斷。什拉們更等村的攤差糾葛表明,舊有攤差格局從1916年前後開始遭到挑戰。

3、北洋時期綏遠土默特地區的軍隊

在綏遠土默特的軍隊一為土默特蒙古軍隊,一為其他駐軍。

清初對土默特編旗設佐,建立蒙古軍隊。在清嘉慶朝,土默特設12參領,60佐領,兵丁5000名,至清末,土默特的佐領制已徒具虛名,於是更定新章,編練了土默特常備軍和陸軍。1906年,綏遠城將軍貽谷仿照北洋陸軍的辦法改練新軍,以綏遠城駐防八旗滿兵編為陸軍步兵第一營,挑選土默特兵丁編為步騎兩營。1913年10月,綏遠將軍張紹曾與歸化城副都統賈賓卿合謀,解散了土默特步騎兩營,另招募新軍成立了陸軍混成營,官兵共395人。全營編入陸軍混成二旅第四團。1916年,綏遠都統潘矩楹將土默特混成營編入綏遠警備隊。1915年設立馬衛隊,專門保護土默特旗所屬各溝煤礦及稅卡。1922年,將馬衛隊更名為礦巡隊,編制為20人。另外,還有土默特總管署衛隊,編制相當一個排。北洋時期,土默特旗的武裝主要為陸軍混成營、總管署衛隊、馬衛隊等。

清朝在土默特的駐軍主要是八旗和綠營等。北洋時期,土默特的駐軍主要有直係軍閥部隊、寧海軍、國民軍、奉軍、晉軍等。1913年張紹曾率領北洋陸軍二十師一個混成營來綏就職。12月,將在綏遠的各部隊編為混成第一旅、第二旅和騎兵遊擊團。1913年,張紹曾電請北洋陸軍二十師第八十混成團來綏援助。1914年4月,二十師混成營隨張紹曾離綏,5月,二十師第八十混成團也調離土默特地區。1915年至1921年,北洋陸軍第2師李際春旅率所部步騎炮10營駐防包頭。為鎮壓綏遠盧佔魁的獨立隊,1916年3月,袁世凱命駐守多倫的察東鎮守使肖漢傑為綏遠剿匪會辦,率領八百淮軍精騎協助李際春,使包頭解圍。[12]1917年9月間,中央陸軍第一師長蔡成勳接替蔣雁行出任綏遠都統,隨帶該師楊以來、沈廣聚二旅進駐綏遠。[13]1920年7月,直皖戰爭後,直系控制中央。蔡成勳調任陸軍總長,由寧夏護軍使馬福祥代理綏遠都統。蔡成勳離開綏遠,直系正規軍無法抽調部隊,遂讓“西軍”防守綏遠。馬福祥有三混成旅,以侄馬鴻賓帶一旅任寧夏鎮守使,子馬鴻逵旅和蔣文煥旅分駐包頭與歸綏。[14]

馮玉祥出任西北邊防督辦後,1925年1月4日,段祺瑞下令改派綏遠都統馬福祥西北邊防會辦,遺缺以馮玉祥國民一軍第六師長(第八混成旅改編)李鳴鐘署理。[15]7月南口戰役後,馮玉祥勢力退出綏遠。閻錫山任命商震為綏遠都統,隨帶山西陸軍第一師來綏。其間,奉軍萬福麟部在包頭一帶曾駐紮數月。12月,閻錫山將滿泰所部綏遠騎兵第一旅改編為山西陸軍騎兵第五師令其駐紮原防。1927年10月,晉閻與奉張作戰失利,商震率部由綏遠退回山西。11月,奉張即派騎兵旅郭希鵬部接任護理都統。同時奉軍第三十一軍鄭澤生部也來綏駐防。1928年2月,在北伐軍進攻下,奉張接連失利。郭希鵬率部東去,汲金純率步兵旅來綏遠接任都統職位。5月,即東撤。不久,閻錫山借綏遠地方勢力內訌之機,派商震出任綏遠都統兼北方國民革命軍第一軍長[16]。

民國時期,各部隊或常駐,或過境,均向當地人民攤差派款,號要草料。綏遠縣在軍需負擔最重時,每年支草至八百萬斤,料二千三百餘石,車二萬輛[17]。為供應軍需草料,綏遠土默特地區發生了長達數十年之久的蒙漢攤差糾葛。

4、攤差糾葛初現

1913年1月15日,山西都督府發出請通令各縣支應兵差一律支給差車的諮文。[18]當天,綏遠軍政司公佈了各縣支應兵差暫行章程。[19]但1914年晉綏分治,設綏遠特別區後,山西都督府的命令也失去了效力。此後兩年,攤差一事在綏遠土默特社會並沒激起太大的波瀾。

1916年,袁世凱去世後,軍需分配更加紛亂,地方軍隊的軍需往往就地徵集,加之來綏遠的軍隊增加,綏遠縣軍需攤派繁重。“地方人民不堪其苦,始行發起農會,籍以為四鄉支應軍用草料之團體。原以均苦樂、輕負擔為設會唯一之宗旨。”[20]成立農會後,由農會負責全縣的軍需攤差,在農會的支持下漢社強令蒙民入漢社攤差攤錢。

攤差糾葛大致經歷如下過程:在農會的支持下,各漢社紛紛強迫蒙民加入漢社,均攤草料和徭役。蒙民認為向例蒙漢各立各社,各支各差,現在也不應該攤差。農會、漢社一方便帶領一些兵士強行向蒙民徵收草料等,蒙民不服,雙方發生衝突。農會、漢社往往將蒙民呈控於縣行政公署,縣行政公署或審判,或將蒙民關押,令其取保釋放。蒙民紛紛向總管公署申訴,要求各支各差,請總管公署制止漢人的控告關押行為。於是總管公署、參領、佐領、領催、蒙社、蒙甲會與道署、縣署、農會、漢社、甲會,及都統紛紛捲入攤差糾葛之中。

1920年2月,溝子板申村蒙古喇嘛子捲入的攤差糾葛經歷,正如眾多蒙人在攤差糾葛中所遭遇。當時民村漢社趙連壁、其子毛旦子恃勢強迫蒙眾一律歸入漢社,擔負差徭。毛旦子復令西區區兵遂將蒙古喇嘛子等送勸學所。該所又將蒙古喇嘛子等三人送縣分兩班拘押。拘留二日,令蒙古喇嘛子等對保釋放。該兩班差人向蒙古喇嘛子等三人各要票洋三元,滿錢一吊。蒙古喇嘛子等無奈只得討保於南街路西萬順澡堂,並將票洋,滿錢即交兩班差人。蒙古喇嘛子出來後便呈請總管為其做主,總管公署摘敘案情諮縣開始交涉。[21]

整個北洋時期,綏遠地區兵差最重為1918、1919、1926等年。[22]所見資料顯示,攤派而引起的糾葛和交涉從1918年開始增多。本年留有文字記載的蒙漢攤差糾葛就涉及數十村。1916年到1928年,在土默特蒙古居住的村子裡,攤派草料的糾葛至少涉及四十個以上的村莊,而土默特蒙古分別居住在綏遠的553個村莊中,在歸綏縣有蒙古人居住的村子為224個,可見攤差糾葛影響之廣。

蒙民因攤差糾葛纏身,有的數年不能安寧,有時一個糾葛,很多人都被捲進去。攤差糾葛常令蒙人苦不堪言,以致1921年6月7日,蒙民蘇祿豐、穆成林、通柱、滿金堂、塔布齊、關興保等到總管公署呈稱“雖則現值農忙之際,民等不惟不冀盡力田畝,即至蕩產破家而能早脫訟獄之累,以解倒懸之危,為幸多矣”。[23]另有蒙人亦稱:“民等系蒙人,願歸蒙社,縱較漢社加重負擔亦在所不惜[24]”。

蒙漢之間糾葛陡增,社會秩序大亂,土默特社會因攤差而失去了往日的寧靜。

二攤差交涉

1916年始,蒙漢間因攤差而起糾葛,蒙漢民眾間,旗、縣政權間均有交涉,通常以各支各差了事。1918年是兵差最為繁重的一年,也是攤差糾葛最多的年份之一。5月,桃花板申村的蒙古毛茂、恩寬等呈控本村甲會漢人王維汗等勒令入民社攤派支差,從此,蒙漢雙方開始了長達數年的持續交涉和爭論,一個力圖建立新的攤差格局,一個執意維持舊格局。

1、攤與不攤之爭

1918年5月初,王維汗、張秉威等將毛茂等喚到民社廟內,聲言“現在共和時代,無分蒙汗(漢)一律應出村社攤派支差等費”。毛茂等答以“向來各村蒙漢各應各事,各支各差,豈能令披甲獨異!如民國初年,披甲胞弟貴全因充兵陣亡龍江等處。且有蒙古召廟及參佐處應出差使,何能一羊二皮”?

蒙漢爭執不下,王維汗、張秉威等將毛茂等呈控歸綏縣案下,由杜幫審堂訊。杜幫審稱,按理蒙古自種地畝不應入於漢社一律攤派,無奈現在差使重大,令毛茂等暫行同漢社一樣承擔攤派,等年份太平時,再分開攤差。

殊不思王維汗等得此一斷,加倍勒索。毛茂等只得乞懇土默特總管“恩准移縣或仍循成案各充各差,以免欺矇而杜勒索施行”。6月4日,總管公署照陳案諮歸綏縣署:“查蒙漢供應,向章各支各差。此項差徭前於民國五年九月曾經諮行貴縣覆準在案。據呈前情,相應備文諮請查照前案辦理。”[25]

歸綏縣署沒有馬上回復總管公署,卻令行農會查覆。歸綏縣農會會長鄭化國,副會長劉璵呈覆首先指出,“當此差徭繁重之際,民戶自顧不暇,何能再為蒙戶墊攤?”“差徭繁重”道出了農會要蒙人分擔差徭的苦衷,也揭示了打破地方社會平靜的因素——繁重差徭。

農會接著重申“且共和政體,蒙漢一家,無分畛域,同享保護之權利,豈無擔負之義務?”共和時代不同於滿清統治了,國家倡導平等,且蒙古族人的在國家中地位不再優於漢人,漢人才理直氣壯地提出蒙漢平等承擔義務;共和時代,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故漢人要求蒙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義務。漢人用這條理由來辯駁優待蒙人的觀點,並以此來打破各攤各差的慣習。

蒙人希望維持舊有攤差習慣,並以擔負了蒙古召廟及參佐的差使為理由,拒絕新的攤派。農會駁斥了毛茂等人提出的“一羊二皮”說,不承認蒙人擔負召廟及參佐的差使是合理的:“差徭之特重者莫如支應軍需草料及派要車輛。但草料均由農會供給,車輛系由縣署攤要,及如總管署之草料,亦由農會支應,實不知該蒙古各自充差者在於何處?”“蒙古召廟、參領職務亦有薪水,農會實不知該蒙古於召廟所出之差使是何名稱,參領差使者尤難得知。是否召廟之香紙,參領之陋規均能為差徭乎?”

農會進而指出“蒙人不攤差”的後果:“斷不能蒙漢同享軍隊之保護利權,漢民獨盡差徭義務。是蒙古一部獨超於五族之外,設使長此循衍,而蒙戶漸將民戶地畝所置不應差使,不知軍隊官廳,一切差徭從何而出?”是以農會連日開會討論,請求歸綏縣署“責令蒙漢同擔差徭,以均苦樂。”

6月29日歸綏縣行政公署諮覆總管公署,認為農會會長等“所請支備軍需差徭由蒙漢公同擔任尚系折衷辦法。”總管則令軍事、財政等四科“會同核議,酌中辦法。”[26]

奉飭之下,參領達恆泰等遵即邀集全旗參佐驍前等官,公同協議,往復磋商。1918年7月,他們呈文總管,反駁歸綏縣農會及縣行政公署要求蒙民攤派的各種理由。

參領們從習慣和法律的角度列舉蒙民不應與漢民共同攤差的理由有二:一是習慣如此:“本旗自前清以來,對於差徭一節,雖無明文規定,久之習慣而言,均系各支各差,蒙地不能加入民社,而民戶亦不分擔蒙差。”二是《蒙古待遇條例》的規定:“迨至民國肇建,蒙中央特頒優待蒙古條件內,載固有權利悉仍其舊,復經加入約法,永不變更其效力等語。”“蒙人於民國之初,特取得此種優待權利,此亦以其人口寥落,財產無多,若必與漢民同一擔負,則實有眾駿並弛,駑駘先乏之勢。”

漢方認為,不能蒙漢同享軍隊之保護利權,漢民獨盡差徭義務。對此,參領們指出蒙民已負擔軍需,已盡了義務:“殊不知土默特蒙人自民國以來,對於軍事上之擔負較諸漢民實有過之而無不及。如土默特每月所出協助之軍餉,其額乃在七千以上。除中央接濟之二千元外,其餘五千元統由土默特擔負。以全旗人數而論,尚不及綏遠區內一縣之漢民,而於軍事上之擔負已如此繁重,則蒙人於戎馬倥傯之時亦殊可告無愧於漢民矣。”[27]他們還反問道:“若謂農會所供應之軍隊不特保護漢民,亦兼保護蒙古,遂以蒙人之不攤差徭為不合情理,然則土默特助餉之軍隊獨保護蒙古而不保護漢民耶?不與土默特一律擔負此項巨餉亦得謂之不合情理耶?”參領們用事實證明蒙人已經擔負軍需的同時,也承認了享受權利和盡義務的統一,表明蒙方與漢方在這方面的認識是一致的。

農會認為土默特每月所出協助之軍餉不能算著蒙人承擔的差徭,對此參領反駁道:“且農會不過人民團體,土默特亦不過人民團體,農會之草料取諸民,然則土默特之餉項獨雨諸天,湧諸地,而非取諸民耶?”

參領的意見是“蒙人不能強漢人助協餉,漢民亦不必強蒙人入社出草料。今若強令蒙人加入民社,一律擔負差徭,不但變更數百年已成立之慣例,亦且有損中央優待蒙人之條件。”[28]

8月,參領都格爾札布等又向綏遠都統、土默特總管、綏遠道尹呈文請求“本旗蒙眾循例各支各差”。9月13日,都統蔡成勲訓斥參領的呈文為不合體制:“不由總管轉請,逕呈本署,殊有不合。”不過他還是“令總管會同綏員道道尹查照。呈內各情詳細查明,擬具辦法呈候核奪。”[29]

12月初,歸綏縣行政公署和道尹先後諮總管,轉述農會會長列舉的蒙民抗攤無理由者六條。農會在此進一步闡述了蒙人受軍隊保護就應盡差徭義務觀點。農會列舉的六條中,有兩條專門針對1918年7月參領達恆泰等人的觀點而發,它指出,約法既無優待蒙人字樣,又無令蒙人僅享權利而不盡義務之規定;協助軍餉款項系由各煤窯抽收釐稅所積,間接亦由漢人輸納而來,雖曰該旗經管,究為國家公產,純系稅關性質,款項暢旺與否確與個人無涉。

總管在道尹的諮文上批:“候核定辦法再行諮復。”[30]

2、協商“土默特旗蒙戶攤派草料辦法”

關於攤差,蒙漢雙方几經交涉,此後一年多時間裡都沒達成一致意見。直到1920年7月2日,歸綏農會會長郭象彶,副會長李懷謙給道尹、歸綏縣和土默特總管呈文才改變這種狀況。

農會稱:“各村社甲會等為此交涉怨望農會實甚誠,恐別生枝節。民社因蒙戶而效尤,必至貽誤供給,罪責匪輕,實難負此重咎。瞻慮前途,憂迫萬狀。”“事體關係重要,揆察現狀,絕難再事延緩,致生意外衝突”[31]

歸綏縣行政公署收到農會呈文後,於7月12日諮總管稱:“現在各村民因業懸日久,並不解決,已有憤懣之表示。若再因循,誠如該會長所稱,設或別生枝節,于軍需前途關係實非淺鮮。”[32]

收到農會的呈文後,總管質問屬下:“前據各參領等面稱此案業經雙方磋商可以解決,何以至今尚無辦法”?並令屬下“速會商解決為要”[33]。總管公署態度開始積極起來,對旗人戶口地及後置地,各村莊民戶等地畝總數進行調查。[34]7月25日,總管諭飭:“本旗各佐屬下蒙眾擔負草料一節,迄已二三年之久,未能解決。若非將各蒙戶自種地畝分別調查明確,實屬無從入手辦理。如法,茲特派差遣隊兵前往各該村會同甲會、領催等速將該蒙戶等自種地畝逐細查察明確,分填來冊,以憑核辦。”[35]

大約是總管公署的行動比較遲緩,農會又呈歸綏縣稱,蒙旗對於此案仍持遷延主義,現在各村民社因此交涉,激憤難平,有聯絡全縣村莊推出代表來農會請求,如蒙地應社攤差一案仍不解決,則各民社定將一律停辦。總之,蒙旗抗差,民社怨望,以致農會會務危困。8月15日,歸綏縣催總管:“迅予核辦,從速解決。”[36]

8月20日,參領等現將各村蒙丁戶口及後置地畝已經調查完竣,總管公署財政等四科呈文總管:“擬請由旗派委專員設局專辦草料,以清權限而免糾葛。”[37]

1921年1月9日,總管公署財政科等擬定應攤軍需草料辦法共五項。1.本區軍隊甚重,所需草料為數尚鉅,均系出自民間地畝攤派,民力艱苦,而蒙人自種地畝雖應本旗各長官之差使,亦酌量應分擔之,以均苦樂而免畸重畸輕。2.擬請每年應由總管公署攤派,徵齊轉送該會。3.蒙人自種戶口地免攤。4.蒙人後置地,以及佛廟荒地,並前已丈過,迨至乙卯年前回贖之地,按照民戶五成認攤。5.該會按照清理地畝荒價銀每1兩攤甘【幹】草28斤,料2升。[38]

此辦法表明,蒙方一方面同意承擔軍需草料攤派,但另一方面又提出三個條件,即堅持由總管公署負責蒙人攤派,攤派僅限於後置地,且按照民戶五成認攤。

歸綏道尹收到應攤軍需草料辦法後,將其面交歸綏縣知事,令即轉交農會妥議具覆。農會會長郭向彶等詳細核閱土默特各科長所議應攤軍需草料辦法五項,認為與前經迭次會議辦法大致不差。但他們覺得,“農會以蒙戶地畝免其攤派充作總管署之差使已屬有餘,若後置地再按成數減攤,於負擔既歉平允,則民戶必不承認。”[39]是以農會招集各村一再籌議,擬定辦法四項。1.蒙人自種戶口地,免攤差徭。2.蒙人現種地畝,凡在地畝局荒價底冊所有者,即系納過押荒之後置地,應一律歸入民社,各蒙戶並與民戶輪充甲會。3.農會現在攤派草料等項辦法,悉依地畝局荒價底冊為憑,按以銀數派攤,荒價底冊所有之蒙地均應與民戶一律擔負草料等項以昭平允。4.總管署衛隊及第四路警備隊所需草料均歸農會完全供給。[40]

農會擬定的四項辦法與總管署的方案主要在兩個方面存在分歧,一是總管署主張由總管署攤派,農會提出應一律歸入民社;二是總管署提出蒙人後置地按照民戶五成認攤,農會主張荒價底冊所有之蒙地均應與民戶擔負草料的標準一樣。

5月2日,歸綏縣知事將農會擬定的辦法四項諮送總管署。雙方几經交涉,農會又擬了一個《土默特旗蒙戶攤派草料辦法》。漢方在攤派標準和由誰實施兩點上作出一些讓步:規定“蒙人現種地畝,凡在地畝局戡【勘】丈荒價底冊所有者,或先丈民戶後經蒙人抽贖或典買者均照民戶擔負,按九成攤派以示區別。”“蒙人應攤草料由蒙人逕送土默特總管署,即由總管送交農會,以清權限。”同時關於具體實施細節上,漢方又提出了幾個新問題:“蒙人攤派草料應自農會成立之日起”;“蒙人歷年及本年交過農會之草料應由農會另立蒙人攤草料簿以補舊欠,所有蒙人前欠未交之草料於帳簿上核欠明白以彰公道”;“蒙人攤派草料數目如將來軍隊或增或減仍以民戶之攤派為標準”。

6月11日,蒙民領催滿金堂等呈文總管指出農會改定各條大與輿情不合,他提出三條建議。1.反駁凡在地畝局勘丈荒價底冊所有者一經勘丈後,再贖回均照民戶擔負。建議此條應改為,如系蒙人戶口地,經其備價抽贖者,仍作為自種戶口地畝。2.反駁蒙民草料由總署送交農會以清權限。建議應仍照前議辦理,即由總管署攤派,徵齊轉送農會。3.反駁蒙人攤派草料應自農會成立之日起。建議應自本年解決方案定下來後蒙人開始攤派草料”。[41]

滿金堂的第一個建議試圖減免贖回來的蒙人戶口地的攤差,這原本屬於應攤差的後置地。第三個建議是要農會放棄對1916年農會成立到1921年期間軍需草料的追攤。

經協商土默特總管署制定了“土默特旗蒙戶攤派草料辦法”。該辦法進一步在蒙人攤派草料的起始日期和將來所攤數目上達成妥協:“蒙人攤派草料應自本年起實行”;“蒙人歷年及本年一月至五月交過農會之草料,蒙人不得索還扣抵,其有蒙人前欠草料,農會亦不再催要”;“蒙人攤派草料數目,如將來軍隊減少,則所攤數目相應核減以輕擔負”。[42]

7月,此辦法由都統核准,令行遵辦。各支各差的格局在法律上有了新的規定,1,蒙人自種戶口地畝一概免予攤派。2,蒙人現種後置地照民戶按九成攤派。以後的攤差交涉便以此為據。

土默特旗和歸綏縣磋商攤派草料辦法時,和縣,薩縣,託縣等也與土默特旗因攤派草料糾葛不斷,交涉不斷。

和縣,薩縣,托克托縣等地蒙漢攤差糾葛許多與歸綏縣的那些蒙漢攤差糾葛大同小異,主要圍繞蒙人是否攤差、攤差標準如何定、蒙漢是否分社展開,但和縣等地還牽涉到另一個問題:和縣等地蒙民應攤草料是供應駐歸綏縣還是駐和縣等地的軍隊,當地漢方要求蒙民的草料交給他們供應軍隊,蒙民則要把草料交總管署草料處辦理以輕負擔。交涉的結果是蒙漢分開辦理,和縣等地蒙人後置地比照漢人以九成攤辦,他們另行組織供應草料機關,代催代送[43]。攤差辦法雖然基本定下來,但具體實施過程仍由於地畝產權關係變動等原因而出現一些糾紛。

結語

1912——1928年間,蒙漢雙方因攤差糾葛而進行的交涉無疑反映了蒙漢民族間的衝突,但與其說縣權削弱旗權,漢方欺壓蒙方,[44]還不如理解為在綏遠土默特活動的軍隊日增而對社會產生巨大壓力,各方力量為解決沉重軍需壓力問題所做的探索和努力。

蒙漢在互動過程中構建起了新的族群關係。1921年1月9日,總管公署財政科等擬定應攤軍需草料辦法便承認,本區軍隊甚重,所需草料為數尚鉅,漢民負擔重,而蒙人自種地畝也酌量應分擔之,以均苦樂。此辦法表明蒙方對漢方作出讓步,他們所堅持的各支各差傳統隨時局變化而有所改變,漢方提出的蒙人同擔應盡之義務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土默特旗蒙戶攤派草料辦法”規定,蒙人自種戶口地畝一概免予攤派以符優待;蒙人現種後置地,應照民戶按九成攤派以示區別;蒙人應攤草料由蒙人逕送土默特總管署,即由總管送交農會。[45]該規定顯示漢方對蒙方作出妥協,他們不得不尊重蒙人的特殊利益,所提出的絕對平等擔負差徭要求沒有實現,而蒙方所堅持的蒙漢各應各事,各支各差之慣例實際上又部分得以延續,中央優待蒙古之條件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土默特旗沒能使各支各差的傳統攤差格局完全延續下來,漢方同樣沒能建構起完全無分畛域的攤差新格局,兩者都作出妥協和讓步,同時在一定程度都貫徹了自己意志,推進了自己對攤差格局的構想。

蒙漢關係新格局把綏遠土默特地區蒙漢分治推向新階段。清前期,在土默特地區居住的基本上是蒙人,隨著漢人的增加,開始在這裡設廳治理,於是出現蒙漢分治。1884年的改革使派出機構性質的廳變為一級地方行政機構,清末民初在該地改省之議又起[46]。北洋時期,蒙漢互動的結果雖然蒙漢分設機構徵收草料,但蒙人的部分地畝與漢人地畝一同攤派,畢竟延續了管理體制上漢化的趨勢,走出了從蒙漢分治到統一行政的重要一步。攤差作為一個事件,即使面對長時段,面對一個連續的結構也並非像泡沫那樣無足輕重,恰恰相反,正是這樣一些事件逐漸改變了連續性的結構。

蒙漢關係的建構既深受蒙人政治地位滑動的影響,又見證了蒙人在政治格局中滑動的軌跡。清朝的大部分時間裡,在政治格局中滿蒙地位高於漢人。進入民國後,蒙古在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已下降不少,正因如此,漢方才能夠要求蒙人共同攤差,蒙人也才有上述讓步。然而北京政府為了北疆的安定,為爭取蒙古王公的支持,有優待蒙古之條件出爐,所以蒙漢在處理攤差時,對蒙人有一定照顧。可見,政治上的變動,已影響到鄉村社會生活和族群關係。

蒙漢互動建構新的族群關係的同時,塑造了新的民族觀。攤差交涉初期蒙漢依據的理由和預期各不一樣,蒙方所持理由是各支各差的攤差習慣和中央政府對蒙人優待法令,拒絕接受攤差;漢方則認為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平等享有受軍隊保護的權利,同時也須都應承擔同等的義務。蒙方堅持特殊主義立場,漢方普遍主義立場,二者互不兼容。經過艱難的交涉,蒙方同意擔負一定軍需草料攤派,承認了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承認各民族共同承擔義務,漢方對蒙方要求採取特殊優待的立場表示理解,最後沒有要求蒙方地畝完全與漢方一樣地攤派草料。蒙漢互動過程中,彼此理解了對方的立場和觀念,結果塑造新了的民族觀,使民族平等和民族優待統一在五族共和的旗幟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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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白拉都格其《袁世凱治蒙政策芻議》(《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6期),松本真澄著,魯中慧譯《中國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論”為中心》(民族出版社,2003年)等論著。不過,也有一些論著研究了內蒙古的社會變遷,如閆天靈的《漢族移民與近代內蒙古社會變遷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等。

[2]王先明:《中國近現代鄉村史研究及展望》,《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1915年綏遠當局設立清理地畝局,清丈土地,換領財政部大照,由於1915年干支紀年為乙卯,故政部大照又稱乙卯大照。清理地畝是綏遠重要而複雜的事件,擬另文展開討論。

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編纂委員會:《土默特志》(上),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於永發:《志之餘》,遠方出版社,2001。

[4]黃麗生《由軍事徵掠到城市貿易:內蒙古歸綏地區的社會經濟變遷(14世紀中至20世紀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95。肖瑞玲《明清土默特蒙古地區社會文化風貌的變化》,內蒙古師大學報,1994年第4期。呼格吉勒、李曉霞《論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對歸化城土默特地區的墾務政策》,內蒙古師大學報,2000年第6期。楊選娣《清代歸化城土默特地區的漢族移民與“犋牛”村名的產生》,內蒙古師大學報,2004年第2期。

[5]呼格吉勒,《試論清代呼和浩特土默特地區的土地問題》,內蒙古師大,1989。麻國慶,《從價值觀看土默特蒙族的文化變遷》中山大學,1989。雲肖梅,《內蒙古土默特地區民族意識研究》,中央民族大學,1992。劉忠和,《1928——1937年綏遠省的分治與自治》北京大學,2000。臧立東,《明代蒙古土默特板升研究》內蒙古大學,2003年。田宓,《清代蒙古土默特戶口地研究——以《歸化城副都統衙門檔案》為中心》,中山大學,2005。喬鵬,《一個邊村社會的形成——以清代土默特地區為個案的研究》,北京師範大學,2005。

[6]民國7年——362(件號)。本文所用檔案均為土默特左旗檔案館所藏,由於該檔案目錄正在整理之中,引用檔案時按檔案館編排的目錄注民國年份和件號,下同。

[7]文中的蒙方指土默特蒙古的官署、官員,蒙古族團體和民眾,漢方指道、縣政權,漢族團體和民眾。

[8]民國7年——361。

[9]閆天靈《漢族移民與近代內蒙古社會變遷研究》,第283——286頁。

[10]民國12年——288。

[11]民國7年——364。

[12]劉映元《清朝和民國初年的綏遠地方部隊及駐軍概述》第3輯第107頁;關鍾麟《記蔣雁行任“綏遠都統”期間的幾件事》《內蒙古文史資料》第5期第156-7頁。

[13]劉映元《清朝和民國初年的綏遠地方部隊及駐軍概述》第3輯第107頁;屠義源《綏遠政壇見聞瑣記》《內蒙古文史資料》第31期第12頁。

[14]劉映元《清朝和民國初年的綏遠地方部隊及駐軍概述》第3輯第109頁。

[15]《政府公報》1925年1月6日第3150號。

[16]賈逸君編《民國名人傳·商震》嶽麓書社1993年3月第266頁。

[17]鄭裕孚:《歸綏縣誌·經政志》十四,民國34年。

[18]民國2年——229。

[19]民國2年——230。

[20]民國9年——535。

[21]民國9年——532。

[22]鄭裕孚等《歸綏縣誌·經政志》十四,民國34年。

[23]民國10年——582。

[24]民國12年——288。

[25]民國7年——362。

[26]民國7年——364。

[27]1916年,綏遠當局決定,綏遠警備隊的薪餉7166.67元由綏遠財政廳、陸軍部、塞北關、土默特旗四方出。綏遠財政廳撥2059.1元、塞北關解1000元左右,陸軍部撥款2000多元,三宗共5975.709元,土默特旗出助餉1209.961元。綏遠財政廳撥等三宗款項都由土默特旗提回按月呈解,事實上其他三宗款項大都拖欠,重壓之下,土默特旗不得不墊付,數年之後將旗庫變得空空如也。見《志之餘》第286——289頁和《土默特志》第121頁。

[28]民國7年——372。

[29]民國7年——369。

[30]民國7年——379。12月9日,總管公署收到歸綏縣行政公署送來的諮文,12日收到歸綏道尹送來的諮文。

[31]民國9年——535。

[32]民國9年——539。

[33]民國9年——535。

[34]清乾隆年間對土默特土地進行了再分配,按照蒙民實有人口,每口分地一頃,即為戶口地。後置地指蒙民戶口地以外的土地。

[35]民國9年——541。

[36]民國9年——546。

[37]民國9年——549。

[38]民國10年——561。

[39]民國10年——569。

[40]民國10年——570。

[41]民國10年——583。

[42]民國10年——571。該辦法共八條:1,蒙人自種戶口地畝一概免予攤派以符優待。2,蒙人現種地畝,凡在地畝局荒價底冊所有者,即系納過押荒之後置地,應照民戶按九成攤派以示區別。3,蒙人之後置地畝數目現經土默特旗與歸綏縣農會雙方調查,計地426頃零1分6釐1毫,內有荒地120頃零16畝,共計荒價銀12000餘兩,應照農會攤派辦法,每荒價銀每1兩攤乾草28斤,料2升,按九成核算,則每荒價銀每1兩應攤乾草25斤3兩,料1升8合。以荒價銀12000餘兩核計,全年共應攤乾草300150餘斤,料210餘石。4,蒙人應攤草料由蒙人逕送土默特總管署,即由總管送交農會,以清權限。5,蒙人全年所攤草料數目送交總管署後,總管署按月均交農會以便供給。6,蒙人攤派草料應自本年起實行。7,蒙人歷年及本年一月至五月交過農會之草料,蒙人不得索還扣抵,其有蒙人前欠草料,農會亦不再催要。8,蒙人攤派草料數目,如將來軍隊減少,則所攤數目相應核減以輕擔負。

[43]民國12年——281。

[44]強派差徭使蒙古族“髓盡力枯”,“痛苦而不堪”,這類看法在《土默特志》等論著中相當普遍。

[45]民國10年——571。

[46]何耀彰:《滿清治蒙政策之研究》,(臺灣)私立東吳大學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第157頁;蘇德《晚清籌邊改省奏議與治邊政策概論》,《內蒙古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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