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土默特摊差交涉

绥远土默特摊差交涉:五族共和下的蒙汉族群互动(1911—1928)

辛亥革命后,“五族共和”这一口号广为传播,地处北疆的绥远亦有耳闻。满、蒙在清代被赋予了一些特权,辛亥革命中满清王朝垮台,这势必动摇满蒙优势地位,满蒙汉之间的关系也随之而变。五族共和下民族平等成为应有之义,然而1912年北京政府出台的《蒙古待遇条例》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一些特权,于是造成蒙汉关系走向的复杂曲折。就辛亥革命对蒙汉关系的影响而言,已有的研究较多从宏观上关注上层的政治变动[1],可是在基层的乡村,革命使族群关系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人们如何利用革命带来的话语使自己一些意愿得以实现呢?蒙汉在互动过程中如何构建新的族群关系,如何塑造五族共和下的民族观呢?现有的中国近代乡村研究成果集中论述汉族地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有涉猎,更谈不上充分研究了[2]。民国初年开始的绥远土默特摊差交涉正好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从此可以观察上层政治变动与基层社会中蒙汉族群互动如何结合在一起。

一些绥远地方史专家指出,民国初年强摊差徭是蒙古族仅次于“乙卯大照”的又一重大灾难,也是造成蒙古族困窘的重要原因之一。[3]对生活在绥远土默特地区的人们而言,摊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改变了这里蒙汉摊差的格局,由此可见五族共和下土默特乡村社会如何因应王朝更替,亦可洞悉数百年来蒙汉关系变动的新进展。对绥远土默特摊差有较多研究是《土默特志》(上)、《志之余》等论著,但这些研究背后隐隐约约可见其从某个民族的视角观察问题的立场,而且对“土默特旗蒙户摊派草料办法”出台过程叙述不够细致。若跳出仅从某个民族立场看问题,全面地了解各方在摊差交涉中的意向、欲求,以及各方互动的过程,那么,展现出来的乡村社会变化图景可能更为真实、丰富,其意义更大。此外,尚有一些学术论著[4]以及数篇硕士论文[5]对绥远土默特作了专门研究,为研究摊差提供了不少背景知识,遗憾的是他们较少涉及北洋时期该地区的社会历史。

本文主要依据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所藏土默特总管署档案,力图勾勒北洋时期土默特摊派军需草料引发的蒙汉族群互动图景,观察边疆、多民族地区应对外来冲击和挑战的一些面向。

一摊差纠葛的兴起

1916年秋,辛亥革命爆发后的第五年,绥远土默特,生活在五族共和时代下的汉民甲会略知“同享权利,共担义务”,面对繁重的差徭,他们令蒙人归入民社一同摊差。满清时期因蒙汉分治而形成了各摊各差的格局,到了民国,绥远蒙人以《蒙古待遇条例》为护身法宝,哪堪容忍改变数百年的摊差旧习而入民社应差?什拉门更村的蒙古甲会格亥等当即联名呈请总管署,要求蒙古免入民社摊差。总管署咨商归绥县署,要求“嗣后凡关一切差徭仍遵向章各支各差”,绥远县署核准咨覆[6]。汉人并不就此罢休,此后蒙汉摊差纠葛延绵不断,然而其中的许多纠葛,蒙方都以此判例为据与汉方力争[7]。1918年2月,总管公署佐领国安呈土默特总管的文中便援引了此判例:“民国5年9月间,有什拉们更等村因县署摊派杂差,蒙民争执,总宪咨准归绥县,并布告归属各村嗣后一切差徭准免蒙古支应等因。”[8]什拉们更等村的这一判例,在1928年前后的诉状中仍被反复提起。

蒙汉分歧的焦点在是否改变蒙汉各摊各差的旧习惯,而蒙汉摊差的旧习惯首先源于绥远土默特地区的蒙汉分治。

1、绥远土默特地区的蒙汉分治

土默特部是古老的蒙古部落,达延汗时期(1480——1517年在位),它开始成为左右中国北方政局的主要力量。1632年土默特部作为一个整体归附后金,1636年土默特被编为左右两翼,每翼1旗,设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以统辖旗众,成为不设扎萨克的内属旗。内属旗为朝廷直辖领地。1761年裁撤两翼都统,左右两翼各留副都统一员。1739年满洲八旗驻防绥远城后,以建威将军(后来改绥远将军)兼管土默特事务。

随着迁移到土默特地区的汉人的增加,1723至1741年清廷先后在土默特境内置归化城、萨拉齐、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等理事厅,及管辖各厅的归绥道,以上各厅道均隶属山西省,由这些厅道管理当地汉人。1883年,山西巡抚张之洞奏请归化城、萨拉齐等七厅(包括丰镇、宁远)改制,把理事同知、通判厅改为抚民厅,1884年即将这些派出机构性质的七厅变为隶属山西的地方行政机构。

民国元年,原属山西归绥道的各厅一律改为县,在土默特境内共设有6县,即归绥县、萨拉齐县、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均由山西省委任知事。1914年,晋绥分治,设绥远特别区,管辖乌伊两盟、土默特旗和口外12县。1915年改绥远将军为都统,改民政厅为绥远道,置道尹,道下设县,归绥、萨拉齐、托克托、和林格尔等县都归绥远道管辖。1915年,土默特的左右两翼合为一旗,副都统衙门改为总管公署,设总管一员管理旗务。改设总管后,土默特总管公署直辖于绥远都统。都统既管道、县,又管蒙古事务。整个民国时期,土默特地区基本是旗县并存,蒙汉分治,旗管蒙,县管汉。

从雍正年间开始,清廷在迁移来的汉民中设立牌甲。1884年按汉民编立户籍,将各户编入街、村、牌、甲之内,分别由街长、村长、牌长、甲长督察。居民每十户编为一牌,设牌长一名,十牌编为一甲,设甲长(甲头)一名。民国初年,县行政公署分科办事,县以下由甲头等处理一些乡村事务。汉民还建有村社等组织,它不仅是农村祭神赛社组织,还办理差徭摊派等村务。

民国初年土默特总管公署机关数次改组,虽然机关时有改动,但都分科办事,设有总务、财政、教育、军事等科。总管由绥远都统荐任,他们往往与都统属同一派系。土默特的官僚系统其实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总管公署下的各科组织,一个是旧有旗制中的参领、佐领、骁骑校等编制,由于总管公署的科长、科员等职多由参领、佐领等充任,所以两个系统又常常混合在一起。乡村中领催秉承本管参领、佐领之命办事,领催之外还有甲头。

值得注意的是,蒙汉分治的内涵一直在发生变化。清廷在其统治的大部分时间里采取蒙汉隔离政策,先是不让汉人在蒙古定居,后来汉人来蒙人数增加,开始设专门机构管理汉人,不过坚持地归蒙旗所有,州县只管汉人不管地面,实际上随着清末放垦的进行,州县地面所属权逐渐得到确认,民国时期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蒙旗只能管蒙人,其他事务由州县进行管理的局面[9]。

政治上的分治深深地影响着蒙汉之间的差徭摊派。

2、清代绥远土默特地区的差徭

清代,绥远的蒙汉分治格局下,蒙人基本不与汉民一同担负县、道政权的差徭。1923年蒙人云珺等认为从清代初叶开始就逐步形成各立各社,各支各差的格局:“迨前清初叶,内地汉民始相率出口租垦,其后客户愈多,土地日开,于是由流人而有村落,由村落而有公社。但彼时无差徭之负担,无军用之供给,虽有牺牲酬神唪经祝嘏之事,亦皆分道扬镳,各行其是”[10]。

蒙人备办总管公署摊派的差徭,其差徭主要为当差和出征。18岁至60岁的男子均为壮丁,都有义务入伍当兵。三分之一的壮丁当兵,其余为预备役,遇有出征,则三分之二从征,三分之一留家应差。当差主要为6种,即在将军、副都统衙门当差、应参佐各官差遣、守卫卡伦、渡口、应台站差遣、防卫衙署、库房等,以上6种当差共需兵丁1100余名,占两翼官兵的五分之一。另有临时性的差派也须负担。

土默特的汉民在清朝担任差徭情形还不是十分清楚,但据1918年归绥县农会会长郑化国,副会长刘璵等人的看法,清末至到民国初年,汉民的的差徭都不太重:“蒙汉杂居历有年所,差徭一事向无规定。惟前清时代并无花费,每年不过迷信习惯,酬神演戏领牲而已。无论蒙汉,公道者照摊所出,狡黠者硬抗不付。总之,花费甚轻,一年计实不及今之一月。递嬗相沿成为惯例。洎乎民国反正,差徭渐加。虽摊派较昔有加,亦属不堪太过。”[11]前引蒙人云珺语也证明郑化国等人所言不差。

民国建立不久,绥远地区的军队数量大增,地方军需摊派繁重。围绕新的摊差,蒙汉之间纠葛不断。什拉们更等村的摊差纠葛表明,旧有摊差格局从1916年前后开始遭到挑战。

3、北洋时期绥远土默特地区的军队

在绥远土默特的军队一为土默特蒙古军队,一为其他驻军。

清初对土默特编旗设佐,建立蒙古军队。在清嘉庆朝,土默特设12参领,60佐领,兵丁5000名,至清末,土默特的佐领制已徒具虚名,于是更定新章,编练了土默特常备军和陆军。1906年,绥远城将军贻谷仿照北洋陆军的办法改练新军,以绥远城驻防八旗满兵编为陆军步兵第一营,挑选土默特兵丁编为步骑两营。1913年10月,绥远将军张绍曾与归化城副都统贾宾卿合谋,解散了土默特步骑两营,另招募新军成立了陆军混成营,官兵共395人。全营编入陆军混成二旅第四团。1916年,绥远都统潘矩楹将土默特混成营编入绥远警备队。1915年设立马卫队,专门保护土默特旗所属各沟煤矿及税卡。1922年,将马卫队更名为矿巡队,编制为20人。另外,还有土默特总管署卫队,编制相当一个排。北洋时期,土默特旗的武装主要为陆军混成营、总管署卫队、马卫队等。

清朝在土默特的驻军主要是八旗和绿营等。北洋时期,土默特的驻军主要有直系军阀部队、宁海军、国民军、奉军、晋军等。1913年张绍曾率领北洋陆军二十师一个混成营来绥就职。12月,将在绥远的各部队编为混成第一旅、第二旅和骑兵游击团。1913年,张绍曾电请北洋陆军二十师第八十混成团来绥援助。1914年4月,二十师混成营随张绍曾离绥,5月,二十师第八十混成团也调离土默特地区。1915年至1921年,北洋陆军第2师李际春旅率所部步骑炮10营驻防包头。为镇压绥远卢占魁的独立队,1916年3月,袁世凯命驻守多伦的察东镇守使肖汉杰为绥远剿匪会办,率领八百淮军精骑协助李际春,使包头解围。[12]1917年9月间,中央陆军第一师长蔡成勋接替蒋雁行出任绥远都统,随带该师杨以来、沈广聚二旅进驻绥远。[13]1920年7月,直皖战争后,直系控制中央。蔡成勋调任陆军总长,由宁夏护军使马福祥代理绥远都统。蔡成勋离开绥远,直系正规军无法抽调部队,遂让“西军”防守绥远。马福祥有三混成旅,以侄马鸿宾带一旅任宁夏镇守使,子马鸿逵旅和蒋文焕旅分驻包头与归绥。[14]

冯玉祥出任西北边防督办后,1925年1月4日,段祺瑞下令改派绥远都统马福祥西北边防会办,遗缺以冯玉祥国民一军第六师长(第八混成旅改编)李鸣钟署理。[15]7月南口战役后,冯玉祥势力退出绥远。阎锡山任命商震为绥远都统,随带山西陆军第一师来绥。其间,奉军万福麟部在包头一带曾驻扎数月。12月,阎锡山将满泰所部绥远骑兵第一旅改编为山西陆军骑兵第五师令其驻扎原防。1927年10月,晋阎与奉张作战失利,商震率部由绥远退回山西。11月,奉张即派骑兵旅郭希鹏部接任护理都统。同时奉军第三十一军郑泽生部也来绥驻防。1928年2月,在北伐军进攻下,奉张接连失利。郭希鹏率部东去,汲金纯率步兵旅来绥远接任都统职位。5月,即东撤。不久,阎锡山借绥远地方势力内讧之机,派商震出任绥远都统兼北方国民革命军第一军长[16]。

民国时期,各部队或常驻,或过境,均向当地人民摊差派款,号要草料。绥远县在军需负担最重时,每年支草至八百万斤,料二千三百余石,车二万辆[17]。为供应军需草料,绥远土默特地区发生了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蒙汉摊差纠葛。

4、摊差纠葛初现

1913年1月15日,山西都督府发出请通令各县支应兵差一律支给差车的咨文。[18]当天,绥远军政司公布了各县支应兵差暂行章程。[19]但1914年晋绥分治,设绥远特别区后,山西都督府的命令也失去了效力。此后两年,摊差一事在绥远土默特社会并没激起太大的波澜。

1916年,袁世凯去世后,军需分配更加纷乱,地方军队的军需往往就地征集,加之来绥远的军队增加,绥远县军需摊派繁重。“地方人民不堪其苦,始行发起农会,籍以为四乡支应军用草料之团体。原以均苦乐、轻负担为设会唯一之宗旨。”[20]成立农会后,由农会负责全县的军需摊差,在农会的支持下汉社强令蒙民入汉社摊差摊钱。

摊差纠葛大致经历如下过程:在农会的支持下,各汉社纷纷强迫蒙民加入汉社,均摊草料和徭役。蒙民认为向例蒙汉各立各社,各支各差,现在也不应该摊差。农会、汉社一方便带领一些兵士强行向蒙民征收草料等,蒙民不服,双方发生冲突。农会、汉社往往将蒙民呈控于县行政公署,县行政公署或审判,或将蒙民关押,令其取保释放。蒙民纷纷向总管公署申诉,要求各支各差,请总管公署制止汉人的控告关押行为。于是总管公署、参领、佐领、领催、蒙社、蒙甲会与道署、县署、农会、汉社、甲会,及都统纷纷卷入摊差纠葛之中。

1920年2月,沟子板申村蒙古喇嘛子卷入的摊差纠葛经历,正如众多蒙人在摊差纠葛中所遭遇。当时民村汉社赵连壁、其子毛旦子恃势强迫蒙众一律归入汉社,担负差徭。毛旦子复令西区区兵遂将蒙古喇嘛子等送劝学所。该所又将蒙古喇嘛子等三人送县分两班拘押。拘留二日,令蒙古喇嘛子等对保释放。该两班差人向蒙古喇嘛子等三人各要票洋三元,满钱一吊。蒙古喇嘛子等无奈只得讨保于南街路西万顺澡堂,并将票洋,满钱即交两班差人。蒙古喇嘛子出来后便呈请总管为其做主,总管公署摘叙案情咨县开始交涉。[21]

整个北洋时期,绥远地区兵差最重为1918、1919、1926等年。[22]所见资料显示,摊派而引起的纠葛和交涉从1918年开始增多。本年留有文字记载的蒙汉摊差纠葛就涉及数十村。1916年到1928年,在土默特蒙古居住的村子里,摊派草料的纠葛至少涉及四十个以上的村庄,而土默特蒙古分别居住在绥远的553个村庄中,在归绥县有蒙古人居住的村子为224个,可见摊差纠葛影响之广。

蒙民因摊差纠葛缠身,有的数年不能安宁,有时一个纠葛,很多人都被卷进去。摊差纠葛常令蒙人苦不堪言,以致1921年6月7日,蒙民苏禄丰、穆成林、通柱、满金堂、塔布齐、关兴保等到总管公署呈称“虽则现值农忙之际,民等不惟不冀尽力田亩,即至荡产破家而能早脱讼狱之累,以解倒悬之危,为幸多矣”。[23]另有蒙人亦称:“民等系蒙人,愿归蒙社,纵较汉社加重负担亦在所不惜[24]”。

蒙汉之间纠葛陡增,社会秩序大乱,土默特社会因摊差而失去了往日的宁静。

二摊差交涉

1916年始,蒙汉间因摊差而起纠葛,蒙汉民众间,旗、县政权间均有交涉,通常以各支各差了事。1918年是兵差最为繁重的一年,也是摊差纠葛最多的年份之一。5月,桃花板申村的蒙古毛茂、恩宽等呈控本村甲会汉人王维汗等勒令入民社摊派支差,从此,蒙汉双方开始了长达数年的持续交涉和争论,一个力图建立新的摊差格局,一个执意维持旧格局。

1、摊与不摊之争

1918年5月初,王维汗、张秉威等将毛茂等唤到民社庙内,声言“现在共和时代,无分蒙汗(汉)一律应出村社摊派支差等费”。毛茂等答以“向来各村蒙汉各应各事,各支各差,岂能令披甲独异!如民国初年,披甲胞弟贵全因充兵阵亡龙江等处。且有蒙古召庙及参佐处应出差使,何能一羊二皮”?

蒙汉争执不下,王维汗、张秉威等将毛茂等呈控归绥县案下,由杜帮审堂讯。杜帮审称,按理蒙古自种地亩不应入于汉社一律摊派,无奈现在差使重大,令毛茂等暂行同汉社一样承担摊派,等年份太平时,再分开摊差。

殊不思王维汗等得此一断,加倍勒索。毛茂等只得乞恳土默特总管“恩准移县或仍循成案各充各差,以免欺蒙而杜勒索施行”。6月4日,总管公署照陈案咨归绥县署:“查蒙汉供应,向章各支各差。此项差徭前于民国五年九月曾经咨行贵县覆准在案。据呈前情,相应备文咨请查照前案办理。”[25]

归绥县署没有马上回复总管公署,却令行农会查覆。归绥县农会会长郑化国,副会长刘璵呈覆首先指出,“当此差徭繁重之际,民户自顾不暇,何能再为蒙户垫摊?”“差徭繁重”道出了农会要蒙人分担差徭的苦衷,也揭示了打破地方社会平静的因素——繁重差徭。

农会接着重申“且共和政体,蒙汉一家,无分畛域,同享保护之权利,岂无担负之义务?”共和时代不同于满清统治了,国家倡导平等,且蒙古族人的在国家中地位不再优于汉人,汉人才理直气壮地提出蒙汉平等承担义务;共和时代,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故汉人要求蒙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汉人用这条理由来辩驳优待蒙人的观点,并以此来打破各摊各差的惯习。

蒙人希望维持旧有摊差习惯,并以担负了蒙古召庙及参佐的差使为理由,拒绝新的摊派。农会驳斥了毛茂等人提出的“一羊二皮”说,不承认蒙人担负召庙及参佐的差使是合理的:“差徭之特重者莫如支应军需草料及派要车辆。但草料均由农会供给,车辆系由县署摊要,及如总管署之草料,亦由农会支应,实不知该蒙古各自充差者在于何处?”“蒙古召庙、参领职务亦有薪水,农会实不知该蒙古于召庙所出之差使是何名称,参领差使者尤难得知。是否召庙之香纸,参领之陋规均能为差徭乎?”

农会进而指出“蒙人不摊差”的后果:“断不能蒙汉同享军队之保护利权,汉民独尽差徭义务。是蒙古一部独超于五族之外,设使长此循衍,而蒙户渐将民户地亩所置不应差使,不知军队官厅,一切差徭从何而出?”是以农会连日开会讨论,请求归绥县署“责令蒙汉同担差徭,以均苦乐。”

6月29日归绥县行政公署咨覆总管公署,认为农会会长等“所请支备军需差徭由蒙汉公同担任尚系折衷办法。”总管则令军事、财政等四科“会同核议,酌中办法。”[26]

奉饬之下,参领达恒泰等遵即邀集全旗参佐骁前等官,公同协议,往复磋商。1918年7月,他们呈文总管,反驳归绥县农会及县行政公署要求蒙民摊派的各种理由。

参领们从习惯和法律的角度列举蒙民不应与汉民共同摊差的理由有二:一是习惯如此:“本旗自前清以来,对于差徭一节,虽无明文规定,久之习惯而言,均系各支各差,蒙地不能加入民社,而民户亦不分担蒙差。”二是《蒙古待遇条例》的规定:“迨至民国肇建,蒙中央特颁优待蒙古条件内,载固有权利悉仍其旧,复经加入约法,永不变更其效力等语。”“蒙人于民国之初,特取得此种优待权利,此亦以其人口寥落,财产无多,若必与汉民同一担负,则实有众骏并弛,驽骀先乏之势。”

汉方认为,不能蒙汉同享军队之保护利权,汉民独尽差徭义务。对此,参领们指出蒙民已负担军需,已尽了义务:“殊不知土默特蒙人自民国以来,对于军事上之担负较诸汉民实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土默特每月所出协助之军饷,其额乃在七千以上。除中央接济之二千元外,其余五千元统由土默特担负。以全旗人数而论,尚不及绥远区内一县之汉民,而于军事上之担负已如此繁重,则蒙人于戎马倥偬之时亦殊可告无愧于汉民矣。”[27]他们还反问道:“若谓农会所供应之军队不特保护汉民,亦兼保护蒙古,遂以蒙人之不摊差徭为不合情理,然则土默特助饷之军队独保护蒙古而不保护汉民耶?不与土默特一律担负此项巨饷亦得谓之不合情理耶?”参领们用事实证明蒙人已经担负军需的同时,也承认了享受权利和尽义务的统一,表明蒙方与汉方在这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

农会认为土默特每月所出协助之军饷不能算着蒙人承担的差徭,对此参领反驳道:“且农会不过人民团体,土默特亦不过人民团体,农会之草料取诸民,然则土默特之饷项独雨诸天,涌诸地,而非取诸民耶?”

参领的意见是“蒙人不能强汉人助协饷,汉民亦不必强蒙人入社出草料。今若强令蒙人加入民社,一律担负差徭,不但变更数百年已成立之惯例,亦且有损中央优待蒙人之条件。”[28]

8月,参领都格尔札布等又向绥远都统、土默特总管、绥远道尹呈文请求“本旗蒙众循例各支各差”。9月13日,都统蔡成勲训斥参领的呈文为不合体制:“不由总管转请,迳呈本署,殊有不合。”不过他还是“令总管会同绥员道道尹查照。呈内各情详细查明,拟具办法呈候核夺。”[29]

12月初,归绥县行政公署和道尹先后咨总管,转述农会会长列举的蒙民抗摊无理由者六条。农会在此进一步阐述了蒙人受军队保护就应尽差徭义务观点。农会列举的六条中,有两条专门针对1918年7月参领达恒泰等人的观点而发,它指出,约法既无优待蒙人字样,又无令蒙人仅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之规定;协助军饷款项系由各煤窑抽收厘税所积,间接亦由汉人输纳而来,虽曰该旗经管,究为国家公产,纯系税关性质,款项畅旺与否确与个人无涉。

总管在道尹的咨文上批:“候核定办法再行咨复。”[30]

2、协商“土默特旗蒙户摊派草料办法”

关于摊差,蒙汉双方几经交涉,此后一年多时间里都没达成一致意见。直到1920年7月2日,归绥农会会长郭象彶,副会长李怀谦给道尹、归绥县和土默特总管呈文才改变这种状况。

农会称:“各村社甲会等为此交涉怨望农会实甚诚,恐别生枝节。民社因蒙户而效尤,必至贻误供给,罪责匪轻,实难负此重咎。瞻虑前途,忧迫万状。”“事体关系重要,揆察现状,绝难再事延缓,致生意外冲突”[31]

归绥县行政公署收到农会呈文后,于7月12日咨总管称:“现在各村民因业悬日久,并不解决,已有愤懑之表示。若再因循,诚如该会长所称,设或别生枝节,于军需前途关系实非浅鲜。”[32]

收到农会的呈文后,总管质问属下:“前据各参领等面称此案业经双方磋商可以解决,何以至今尚无办法”?并令属下“速会商解决为要”[33]。总管公署态度开始积极起来,对旗人户口地及后置地,各村庄民户等地亩总数进行调查。[34]7月25日,总管谕饬:“本旗各佐属下蒙众担负草料一节,迄已二三年之久,未能解决。若非将各蒙户自种地亩分别调查明确,实属无从入手办理。如法,兹特派差遣队兵前往各该村会同甲会、领催等速将该蒙户等自种地亩逐细查察明确,分填来册,以凭核办。”[35]

大约是总管公署的行动比较迟缓,农会又呈归绥县称,蒙旗对于此案仍持迁延主义,现在各村民社因此交涉,激愤难平,有联络全县村庄推出代表来农会请求,如蒙地应社摊差一案仍不解决,则各民社定将一律停办。总之,蒙旗抗差,民社怨望,以致农会会务危困。8月15日,归绥县催总管:“迅予核办,从速解决。”[36]

8月20日,参领等现将各村蒙丁户口及后置地亩已经调查完竣,总管公署财政等四科呈文总管:“拟请由旗派委专员设局专办草料,以清权限而免纠葛。”[37]

1921年1月9日,总管公署财政科等拟定应摊军需草料办法共五项。1.本区军队甚重,所需草料为数尚钜,均系出自民间地亩摊派,民力艰苦,而蒙人自种地亩虽应本旗各长官之差使,亦酌量应分担之,以均苦乐而免畸重畸轻。2.拟请每年应由总管公署摊派,征齐转送该会。3.蒙人自种户口地免摊。4.蒙人后置地,以及佛庙荒地,并前已丈过,迨至乙卯年前回赎之地,按照民户五成认摊。5.该会按照清理地亩荒价银每1两摊甘【干】草28斤,料2升。[38]

此办法表明,蒙方一方面同意承担军需草料摊派,但另一方面又提出三个条件,即坚持由总管公署负责蒙人摊派,摊派仅限于后置地,且按照民户五成认摊。

归绥道尹收到应摊军需草料办法后,将其面交归绥县知事,令即转交农会妥议具覆。农会会长郭向彶等详细核阅土默特各科长所议应摊军需草料办法五项,认为与前经迭次会议办法大致不差。但他们觉得,“农会以蒙户地亩免其摊派充作总管署之差使已属有余,若后置地再按成数减摊,于负担既歉平允,则民户必不承认。”[39]是以农会招集各村一再筹议,拟定办法四项。1.蒙人自种户口地,免摊差徭。2.蒙人现种地亩,凡在地亩局荒价底册所有者,即系纳过押荒之后置地,应一律归入民社,各蒙户并与民户轮充甲会。3.农会现在摊派草料等项办法,悉依地亩局荒价底册为凭,按以银数派摊,荒价底册所有之蒙地均应与民户一律担负草料等项以昭平允。4.总管署卫队及第四路警备队所需草料均归农会完全供给。[40]

农会拟定的四项办法与总管署的方案主要在两个方面存在分歧,一是总管署主张由总管署摊派,农会提出应一律归入民社;二是总管署提出蒙人后置地按照民户五成认摊,农会主张荒价底册所有之蒙地均应与民户担负草料的标准一样。

5月2日,归绥县知事将农会拟定的办法四项咨送总管署。双方几经交涉,农会又拟了一个《土默特旗蒙户摊派草料办法》。汉方在摊派标准和由谁实施两点上作出一些让步:规定“蒙人现种地亩,凡在地亩局戡【勘】丈荒价底册所有者,或先丈民户后经蒙人抽赎或典买者均照民户担负,按九成摊派以示区别。”“蒙人应摊草料由蒙人迳送土默特总管署,即由总管送交农会,以清权限。”同时关于具体实施细节上,汉方又提出了几个新问题:“蒙人摊派草料应自农会成立之日起”;“蒙人历年及本年交过农会之草料应由农会另立蒙人摊草料簿以补旧欠,所有蒙人前欠未交之草料于帐簿上核欠明白以彰公道”;“蒙人摊派草料数目如将来军队或增或减仍以民户之摊派为标准”。

6月11日,蒙民领催满金堂等呈文总管指出农会改定各条大与舆情不合,他提出三条建议。1.反驳凡在地亩局勘丈荒价底册所有者一经勘丈后,再赎回均照民户担负。建议此条应改为,如系蒙人户口地,经其备价抽赎者,仍作为自种户口地亩。2.反驳蒙民草料由总署送交农会以清权限。建议应仍照前议办理,即由总管署摊派,征齐转送农会。3.反驳蒙人摊派草料应自农会成立之日起。建议应自本年解决方案定下来后蒙人开始摊派草料”。[41]

满金堂的第一个建议试图减免赎回来的蒙人户口地的摊差,这原本属于应摊差的后置地。第三个建议是要农会放弃对1916年农会成立到1921年期间军需草料的追摊。

经协商土默特总管署制定了“土默特旗蒙户摊派草料办法”。该办法进一步在蒙人摊派草料的起始日期和将来所摊数目上达成妥协:“蒙人摊派草料应自本年起实行”;“蒙人历年及本年一月至五月交过农会之草料,蒙人不得索还扣抵,其有蒙人前欠草料,农会亦不再催要”;“蒙人摊派草料数目,如将来军队减少,则所摊数目相应核减以轻担负”。[42]

7月,此办法由都统核准,令行遵办。各支各差的格局在法律上有了新的规定,1,蒙人自种户口地亩一概免予摊派。2,蒙人现种后置地照民户按九成摊派。以后的摊差交涉便以此为据。

土默特旗和归绥县磋商摊派草料办法时,和县,萨县,托县等也与土默特旗因摊派草料纠葛不断,交涉不断。

和县,萨县,托克托县等地蒙汉摊差纠葛许多与归绥县的那些蒙汉摊差纠葛大同小异,主要围绕蒙人是否摊差、摊差标准如何定、蒙汉是否分社展开,但和县等地还牵涉到另一个问题:和县等地蒙民应摊草料是供应驻归绥县还是驻和县等地的军队,当地汉方要求蒙民的草料交给他们供应军队,蒙民则要把草料交总管署草料处办理以轻负担。交涉的结果是蒙汉分开办理,和县等地蒙人后置地比照汉人以九成摊办,他们另行组织供应草料机关,代催代送[43]。摊差办法虽然基本定下来,但具体实施过程仍由于地亩产权关系变动等原因而出现一些纠纷。

结语

1912——1928年间,蒙汉双方因摊差纠葛而进行的交涉无疑反映了蒙汉民族间的冲突,但与其说县权削弱旗权,汉方欺压蒙方,[44]还不如理解为在绥远土默特活动的军队日增而对社会产生巨大压力,各方力量为解决沉重军需压力问题所做的探索和努力。

蒙汉在互动过程中构建起了新的族群关系。1921年1月9日,总管公署财政科等拟定应摊军需草料办法便承认,本区军队甚重,所需草料为数尚钜,汉民负担重,而蒙人自种地亩也酌量应分担之,以均苦乐。此办法表明蒙方对汉方作出让步,他们所坚持的各支各差传统随时局变化而有所改变,汉方提出的蒙人同担应尽之义务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土默特旗蒙户摊派草料办法”规定,蒙人自种户口地亩一概免予摊派以符优待;蒙人现种后置地,应照民户按九成摊派以示区别;蒙人应摊草料由蒙人迳送土默特总管署,即由总管送交农会。[45]该规定显示汉方对蒙方作出妥协,他们不得不尊重蒙人的特殊利益,所提出的绝对平等担负差徭要求没有实现,而蒙方所坚持的蒙汉各应各事,各支各差之惯例实际上又部分得以延续,中央优待蒙古之条件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土默特旗没能使各支各差的传统摊差格局完全延续下来,汉方同样没能建构起完全无分畛域的摊差新格局,两者都作出妥协和让步,同时在一定程度都贯彻了自己意志,推进了自己对摊差格局的构想。

蒙汉关系新格局把绥远土默特地区蒙汉分治推向新阶段。清前期,在土默特地区居住的基本上是蒙人,随着汉人的增加,开始在这里设厅治理,于是出现蒙汉分治。1884年的改革使派出机构性质的厅变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清末民初在该地改省之议又起[46]。北洋时期,蒙汉互动的结果虽然蒙汉分设机构征收草料,但蒙人的部分地亩与汉人地亩一同摊派,毕竟延续了管理体制上汉化的趋势,走出了从蒙汉分治到统一行政的重要一步。摊差作为一个事件,即使面对长时段,面对一个连续的结构也并非像泡沫那样无足轻重,恰恰相反,正是这样一些事件逐渐改变了连续性的结构。

蒙汉关系的建构既深受蒙人政治地位滑动的影响,又见证了蒙人在政治格局中滑动的轨迹。清朝的大部分时间里,在政治格局中满蒙地位高于汉人。进入民国后,蒙古在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已下降不少,正因如此,汉方才能够要求蒙人共同摊差,蒙人也才有上述让步。然而北京政府为了北疆的安定,为争取蒙古王公的支持,有优待蒙古之条件出炉,所以蒙汉在处理摊差时,对蒙人有一定照顾。可见,政治上的变动,已影响到乡村社会生活和族群关系。

蒙汉互动建构新的族群关系的同时,塑造了新的民族观。摊差交涉初期蒙汉依据的理由和预期各不一样,蒙方所持理由是各支各差的摊差习惯和中央政府对蒙人优待法令,拒绝接受摊差;汉方则认为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平等享有受军队保护的权利,同时也须都应承担同等的义务。蒙方坚持特殊主义立场,汉方普遍主义立场,二者互不兼容。经过艰难的交涉,蒙方同意担负一定军需草料摊派,承认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认各民族共同承担义务,汉方对蒙方要求采取特殊优待的立场表示理解,最后没有要求蒙方地亩完全与汉方一样地摊派草料。蒙汉互动过程中,彼此理解了对方的立场和观念,结果塑造新了的民族观,使民族平等和民族优待统一在五族共和的旗帜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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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白拉都格其《袁世凯治蒙政策刍议》(《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松本真澄著,鲁中慧译《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民族出版社,2003年)等论著。不过,也有一些论著研究了内蒙古的社会变迁,如闫天灵的《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等。

[2]王先明:《中国近现代乡村史研究及展望》,《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1915年绥远当局设立清理地亩局,清丈土地,换领财政部大照,由于1915年干支纪年为乙卯,故政部大照又称乙卯大照。清理地亩是绥远重要而复杂的事件,拟另文展开讨论。

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编纂委员会:《土默特志》(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于永发:《志之余》,远方出版社,2001。

[4]黄丽生《由军事征掠到城市贸易:内蒙古归绥地区的社会经济变迁(14世纪中至20世纪初)》,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5。肖瑞玲《明清土默特蒙古地区社会文化风貌的变化》,内蒙古师大学报,1994年第4期。呼格吉勒、李晓霞《论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垦务政策》,内蒙古师大学报,2000年第6期。杨选娣《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汉族移民与“犋牛”村名的产生》,内蒙古师大学报,2004年第2期。

[5]呼格吉勒,《试论清代呼和浩特土默特地区的土地问题》,内蒙古师大,1989。麻国庆,《从价值观看土默特蒙族的文化变迁》中山大学,1989。云肖梅,《内蒙古土默特地区民族意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1992。刘忠和,《1928——1937年绥远省的分治与自治》北京大学,2000。臧立东,《明代蒙古土默特板升研究》内蒙古大学,2003年。田宓,《清代蒙古土默特户口地研究——以《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为中心》,中山大学,2005。乔鹏,《一个边村社会的形成——以清代土默特地区为个案的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05。

[6]民国7年——362(件号)。本文所用档案均为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所藏,由于该档案目录正在整理之中,引用档案时按档案馆编排的目录注民国年份和件号,下同。

[7]文中的蒙方指土默特蒙古的官署、官员,蒙古族团体和民众,汉方指道、县政权,汉族团体和民众。

[8]民国7年——361。

[9]闫天灵《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第283——286页。

[10]民国12年——288。

[11]民国7年——364。

[12]刘映元《清朝和民国初年的绥远地方部队及驻军概述》第3辑第107页;关钟麟《记蒋雁行任“绥远都统”期间的几件事》《内蒙古文史资料》第5期第156-7页。

[13]刘映元《清朝和民国初年的绥远地方部队及驻军概述》第3辑第107页;屠义源《绥远政坛见闻琐记》《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1期第12页。

[14]刘映元《清朝和民国初年的绥远地方部队及驻军概述》第3辑第109页。

[15]《政府公报》1925年1月6日第3150号。

[16]贾逸君编《民国名人传·商震》岳麓书社1993年3月第266页。

[17]郑裕孚:《归绥县志·经政志》十四,民国34年。

[18]民国2年——229。

[19]民国2年——230。

[20]民国9年——535。

[21]民国9年——532。

[22]郑裕孚等《归绥县志·经政志》十四,民国34年。

[23]民国10年——582。

[24]民国12年——288。

[25]民国7年——362。

[26]民国7年——364。

[27]1916年,绥远当局决定,绥远警备队的薪饷7166.67元由绥远财政厅、陆军部、塞北关、土默特旗四方出。绥远财政厅拨2059.1元、塞北关解1000元左右,陆军部拨款2000多元,三宗共5975.709元,土默特旗出助饷1209.961元。绥远财政厅拨等三宗款项都由土默特旗提回按月呈解,事实上其他三宗款项大都拖欠,重压之下,土默特旗不得不垫付,数年之后将旗库变得空空如也。见《志之余》第286——289页和《土默特志》第121页。

[28]民国7年——372。

[29]民国7年——369。

[30]民国7年——379。12月9日,总管公署收到归绥县行政公署送来的咨文,12日收到归绥道尹送来的咨文。

[31]民国9年——535。

[32]民国9年——539。

[33]民国9年——535。

[34]清乾隆年间对土默特土地进行了再分配,按照蒙民实有人口,每口分地一顷,即为户口地。后置地指蒙民户口地以外的土地。

[35]民国9年——541。

[36]民国9年——546。

[37]民国9年——549。

[38]民国10年——561。

[39]民国10年——569。

[40]民国10年——570。

[41]民国10年——583。

[42]民国10年——571。该办法共八条:1,蒙人自种户口地亩一概免予摊派以符优待。2,蒙人现种地亩,凡在地亩局荒价底册所有者,即系纳过押荒之后置地,应照民户按九成摊派以示区别。3,蒙人之后置地亩数目现经土默特旗与归绥县农会双方调查,计地426顷零1分6厘1毫,内有荒地120顷零16亩,共计荒价银12000余两,应照农会摊派办法,每荒价银每1两摊干草28斤,料2升,按九成核算,则每荒价银每1两应摊干草25斤3两,料1升8合。以荒价银12000余两核计,全年共应摊干草300150余斤,料210余石。4,蒙人应摊草料由蒙人迳送土默特总管署,即由总管送交农会,以清权限。5,蒙人全年所摊草料数目送交总管署后,总管署按月均交农会以便供给。6,蒙人摊派草料应自本年起实行。7,蒙人历年及本年一月至五月交过农会之草料,蒙人不得索还扣抵,其有蒙人前欠草料,农会亦不再催要。8,蒙人摊派草料数目,如将来军队减少,则所摊数目相应核减以轻担负。

[43]民国12年——281。

[44]强派差徭使蒙古族“髓尽力枯”,“痛苦而不堪”,这类看法在《土默特志》等论著中相当普遍。

[45]民国10年——571。

[46]何耀彰:《满清治蒙政策之研究》,(台湾)私立东吴大学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第157页;苏德《晚清筹边改省奏议与治边政策概论》,《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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