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你提出了对方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法院不采信不认定该怎么办?

禅观位衍


要我说,基本每一份民事判决里,对原告也好,对被告也罢,都会有这么一句“对XXX不予采信”。

庭审,是有明确规则的,普通人连最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没读过,证据的形式,证据的三性,某一项证据具体的证明目的是什么,对方可能从哪些方面抗辩,完全没概念,想当然仅凭着生活经验就要提出所谓违法事实还组织证据,这在专业人士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不予采信的可能性很多,对普通人来说,最常见的原因,比如证据形式被对方否定了真实性,比如截图,相应的证明目的自然被不予采信,还有就是无关联性,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官不可能采信你的观点。

前者,当事人会认为对方法庭上公然说瞎话,但换个角度看,这是你毫无诉讼经验的表现;后者,当事人会觉得法官坑他,其实是法官地位中立,想扶你都扶不起来。


所以,结论就是,找个明白人问问,确实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可能通过二审,甚至是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救济。

但其实,我十分不看好,至少我可以说,在北京,判决书说理部分还是比较经得起推敲的,改判的概率比较小,再审概率更是低。


陆骏秋律师


法院不采信不认定一般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形:

1.违法事实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法院无权管。民事诉讼法官只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事实,其他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不处理,因为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权或者其他的司法权。而且就算有违法事实,如果不影响法院对你这个案件的处理,法院当然也就不采信不认定。

2.违法事实超出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法院属于司法机关,特点就是“不告不理”,不单单是指受案的被动性,也包括审理的被动性,也就是法院只能审理你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部分,超出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法院都不审理,更不会采信和认定。

3.违法事实虽然与案件有关,但是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官也不会就这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4.即使违法事实与案件有关系,影响案件结果,但如果你只提出了对方具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法院也不会采信和认定。这里就涉及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这个请求或者抗辩、反驳,都要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

一般情况下,出现上面的情况,法官都会向你释明(解释说明)的。

总的来说,一是民事诉讼只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下的纠纷,不处理其他法律关系(第一种情形);二是只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无关的违法事实不处理(第二、三种情形);三是必须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持(第四种情形)。

展开说一下为什么法院不处理其他法律关系下的违法事实?一个行为可能对应一个法律行为,或者多个法律行为,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则对应不同的程序(民事、行政、刑事)。比如我在街上随便打了一个人构成轻微伤,那么我打人的行为就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侵权之债,可能引发民事说诉讼;同时又构成治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可能引发对我的治安处罚。虽然同时引发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却是由不同的机关处理,民事诉讼是法院这个司法机关处理,对应的是司法权;治安处罚是公安局这个行政机关处理,对应的行政权。试想一下,我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对方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法官不能采信和认定我这个意见:因为虽然打人的违法事实与案件有关,但是只有违反民事法律的事实法官才能处理,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法院无权管(归公安局管),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与本案的结果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告知我直接找公安局处理的。

总的来说,分权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情况下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互不干涉,也会出现法院对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


张毅刑事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基本的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光是提出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实是有可能不被法院采信的。


说一个真实案件。甲(自然人)向乙(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并签订了《金融借款协议》。后来,乙砍掉头息仅仅发放90万元贷款给甲,甲虽然感到极度不满却也无可奈何。后来,借款期限届满以后,乙要求甲归还借款本息之和共计120万元。但甲认为,他实际借款只有90万元,所以只用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10万元。于是,甲乙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分歧,最终乙将甲诉至法院。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还是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金融贷款,都是不能直接砍掉头息的,而是应当以实际的借款本金来计算利息,并最终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归还的本息之和。因此,从事实层面和法律依据上来说,都是甲更有道理。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但是,在本案中甲面临的情况是,他没有证据证明,乙金融机构仅仅只发放了90万元贷款给他。因为当初乙是这样操作的,先支付100万元到甲的账户,然后让甲取出10万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乙,并且乙没有出具任何收条。所以,即使甲提出了“乙仅仅支付90万元的事实情况”,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事实不能成为法律真实。最终,法官只得判决甲向乙归还借款本息120万元。

最后,我引用一名法官的谆谆教诲:“一定要拿出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冰焰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参与办案。对于你的问题我会结合办案经验,详细为你解答。


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方面的疑惑,不排除有某些个别法官违反报案原则,确实是选择性的忽视,但是我想说的是有的当事人就是在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就是对的,可能连最起码的证据规则和庭审规则都不懂,一味的用自己所谓的朴素庭审主义在想事情。我们真的要区分这两种情况如何处理。

首先即便现实司法制度如此严格的情况下,的确还是有某些法官界的胆大狂,在自以为是的选择性的忽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我可以肯定说这绝对是少数,非常少的少数,这样的法官就是在刀尖上漫步,早晚有一天会因为自己的大胆而受惩罚。因为现在是办案终身负责制,是跟着法官一辈子的,哪怕你都退休了,只要你曾经办理过的案件出了问题,你一样是被追责的。所以我问,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如果真的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哪个法官敢不用,换句话说,你能肯定你提出的所谓的证据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证据吗,不采纳你的证据就是法院办案不公吗,我们一会在谈这个问题。如果遇到该认定的证据不认,你完全可以不服他的判决呀,你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上诉法院你也认为判的不对,你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你认为也不对,那你想怎么样呢,好几级的法院都判的不对,检察院抗诉也失败,你就认为你对是吗,感觉全世界都在坑你,唯有你是对的,只要不支持你,就是法官有问题,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说的有的当事人所谓的朴素的庭审观。



我们上头说过我的案件的确不乏有的法官的问题,但是相信我,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自以为是,有的可能连证据规则都不懂,就跟法官高谈阔论如何如何,不免很幼稚。我们作为承办人真的很无奈,举个真实例子,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原告提交给法庭的是借据复印件,举证质证阶段,对方说是复印件不质证,不承认,我让原告把原件拿出来,原告说原件暂时找不到了,但是复印件也能证明被告欠他钱的事实,我让他好好找找,给了他三天时间,他还是提交不了,我最后判决就是判决原告败诉,然后原告开始上访说我有证据不认,纪委领导找我,我就开始解释。这么简单的案子根本不会错,可是原告就认为他有理,认为我偏袒被告,人家被告不对复印件质证完全没问题,法律规定是原件质证,提交的证据必须得能证明案件事实,不是你说能证明就能证明的。还有就是有时候你所提交的证据并不一定与本案有关或者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点,也就是说可能不具有关联性,也有可能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明效力低下,这也是有可能不被采纳的,还有就是你提交的证据不合法或者证据形式不合规范,还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都是有可能不被采纳的。我们非常理解当事人,知道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毕竟不是专业的,可是有时候你认为对方是在说瞎话,或者对方的证据是违法的或者对方提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你得拿出证据来啊,你拿不出我就是干着急也没用啊,法官得中立啊,法官就是一直中立也会有人说偏袒一方,我们也很无奈啊,你不能一味的认为你是对的,别人都是错的,谁败诉谁上火这是可以理解的,可并不能说败诉了就将责任挂到法官身上去呀,而且败诉了你还可以有很多维权途径啊,总不能权利救济全部用完,最后败诉还认为全世界都在坑你吧,有那个时间多收集收集证据,或者多多咨询其他懂法的人,也可以询问主审法官你的案件败诉点在哪里,便于你维权。


综上,我们遇到问题要辩证的看待问题。我可能说的有点大家不愿意听,但是一味的跟你们说好话我也会,可是那是对你们的不负责任,也不是我的初衷,我只想说实话。


法律解忧君


证明力不够,再补强证据。有以下几点注意:

一、在法定的期限内举证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要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审程序不少于15日,二审程序不少于10日。

如果超过上述期间提交证据,法庭可能不予认可。

如果确实对案件定性有影响,也可能采纳,但会对怠于举证的当事人训诫或罚款。



二、把握“三性”,提交有效证据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出发,当事人提交证据也应从这三方面考虑。

重点说下关联性,即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实践中,当事人习惯于证据堆积,认为证据越多越好。其实一些无关联的证据会扰乱法官的注意力,影响关键事实的认定。



三、关键证据

有些证据由于采集手段、证据形式等因素,有不被采信的危险性,此时应当对关键证据进行补强。

如录音资料,在民事诉讼中因其合法性、真实性的问题,容易存在争议。在提供此类证据时,最好一同提供其合法来源、取得方法、录音内容等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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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小马叔


法院只是审判机关,管不了那么多的。

违法行为并不都归法院管,因为法院只是审判机关,有的违法事实是无法界定的。

美国的三权分立大家很熟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有其归,而我们国家各个机关职能也是划分的。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不是惯常理解的那样:违法行为都归他管。

我们在法庭上说对方有违法行为,比如车辆超速超载,房子私拆乱建,我们可以说,但法院不一定认定,因为这些归交警和城管管,这是他们的行政管理职责,如果法院加以界定,那就相当于超越其审判职责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责,除非是在行政诉讼中,否则就算越权,没有民事法官会做这样的事情,那是公法范畴。

那法庭上我们说的违法是什么呢?民事法律关系中,违法更多说的是违约,违约就是违反合同、协议的约定,而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所以也可以把违约行为说为违法。

如果要实现你的诉讼请求,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作为支撑,那我建议你先让行政机关做出认定,再来起诉,因为这是两码事两个法律关系。


吴向东律师


法院是我们国家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处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你所说的民事诉讼就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们国家制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来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对方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信和认定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你所提出的对方违法的事实没有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你只是说说并没有证据法院自然就会不予认定。

其次,你所提出的对方违法的事实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并不能处理一切纠纷。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你在庭审时提出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的违法事实,那么由于上述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先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后,你所提出的对方违法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如果你在庭审时提出的违法事实存不存在并不会影响到本案的处理,那么法院自然也不需要审查和认定。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也一样。


榨汁小二郎


民事诉讼中,你提出对方有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情况,这要看问题严重不严重了,因为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允许当事人有虚假的辩论的,法官也不会主动介入调查。但是,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这性质不一样了,就已经涉嫌妨害司法犯罪。你应该当庭提出,法官会采取相应措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也对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补充刑法中。所以,不论原、被告当事人,必须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想通过调解、诉讼的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犯罪。(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王万东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事实为依据,以法津为准绳,证据才是判案的依据。但没有证据,法院无裁定和采纳!但在某民事诉讼中,通双方对质辨论,对方无言所答!但后来法院和被告方的律师,接受原告方的请客,这是在法津中是不允许的,在诉讼中,只能说,原告,还被告不管哪一方,应有证言,证词,庭审辨论,这都是证据,现场斟察,这不能作一方证据,这是辨别究竟是哪一方说谎,这些都是法院判案的依据,也是双方的证据。如法院偏向原告方,被告人的证据不管有不有说服力,但它是证据呀!那就是对被告不公,更谈不上公证二字。在法律中,原告与被告是享受同等权力。


用户8973205389937


以此照片为例,讼争土墙属于屋瓦(宅26)东户人家,还是属于(宅27)西户人家?但是,从县市省三级法院都一致认定讼争土不属于(宅26)东户人家。民国前的房子,有土地权属档案登记,民国政府也在1944年颁布了土地权属登记的具体规则,即《地籍测量实施规则》,有争议看原版规则就是了,想法官认真裁判以理服人,想都别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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